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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一次性医用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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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一次性医用器具管理制度

  中医院一次性医用器具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每次购入一次性医用器具时,必须检验“三证”和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

  二.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位、产品批号、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及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三.严格保管,不得将包装破损、超过“灭菌有效期”以及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用器具应用于临床。

  四.药剂科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部门,不得自作退,换货处理。

  五.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有关医疗事件,必须按规定登记发生时间、种类;临床表现、结局;所涉一次性器具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及供货单位、供货日期等,并及时上报院感科等相关职能科室。

  六.一次性医用器具用后,必须毁形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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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1、中心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购入。

  2、中心采购时应注意对产品"六证一报告"确认,并做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记录工作。采购记录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严格保管,上架存放,标记清楚。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

  3、科室在领取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时,应填写"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单",并将标注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产品说明书留存,依次粘贴于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同时详细记录产品数量、规格和领取日期。

  4、使用前,使用者应对器械仔细检查。不得使用过期、已淘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5、使用时注意观察,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情况,必须停止继续使用,同时保留样本,及时报告医疗康复部,并在科室"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领取本"中详细记录。

  6、使用过的无菌器械,使用者必须及时初步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在相关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作无害化处理。科室每天集中、统计、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处理登记本"。

  7、有条件的供应室应对收集到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时进行终末毁型处理,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毁型物品记录本"。

  8、经毁型机处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碎渣,用黄色特种垃圾代包装密封后,交市政特种垃圾机构处理。

  9、临床科室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立刻报告医疗康复部,医疗康复部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辖市(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封存,及时报告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辖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11、医疗康复部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篇3:X医院一次性奖励发放规定

  z医院一次性奖励发放规定

  1、当年调进和调出我院的职工,按月计数发放,但调进、调出的当月没有(按医院收到和发出调令为准)。

  2、退休职工按在院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奖金(如上级有规定,则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3、产假按天扣除;病假1天扣2天,病假超过1个月的超过部分按天扣;事假1天扣6天。

  4、探亲假当月不享受,如合并其它假期,按其它有关条例执行。

  5、婚假、公休假、放射假、计生假及其它国家规定假不扣。

  6、进修人员享受一次性奖励。

  7、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按100%发放。

  8、非卫生技术类合同制职工按所从事岗位发放:锅炉、电工、维保、污水处理、设备、网络信息、驾驶班、消毒员、收银员按30%比例发放;其它合同制岗位职工(包括导医、护工、电梯、监控、勤杂工、食堂、保洁、保安)按10%比例发放。一次性发放的实发数额与平时工作考核挂钩。

  9、午餐补贴纳入综合补贴,统一在工资中发放。

  1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本人工资的300%发放。

  11、工龄的计算方法:统一按每年的9月30日计算,10月1日后进院的当年不算工龄。

  12、辞职、自动离院、留职停薪者无奖。

  13、由于旷工、重大医疗差错事故、其它问题责令停职检查者也当年无奖。

  14、对受过党内外处分的当年无奖。

  15、带薪上学,不管在何处实习,其学习、实习期间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

  16、对于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人员、事情,可参照有关条例执行。

  17、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8、之前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医院

  20**年1月4日办公会修改

篇4: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国资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节省来委办事的企业和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办方或申办人到我委或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受理范围、依据、办理时限、工作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三)对申办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及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告知其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四)申办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内容,要将此情况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国资委首问负责制度》的要求办理。

  (六)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告知信息要准确、详细、全面、依据充分。电话咨询的,可以电话答复告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填写《贵港市国资委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附件1)告知当事人。

  (七)因一次性告知不详尽导致申办人不满意或多次前来办理可一次性办理的事项,申办人可以通过国资委政府门户网站或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酌情按照《国资委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委纪委负责解释。

篇5:一次性告知制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经办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告知内容: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所需证照、经由部门、受理工作人员、程序和时限、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在方式。综合运用语言、须知、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办事指南等形式,将相关内容一次告诉服务对象。

  五、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诉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要求补充完备材料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六、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自己的上级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

  八、各中心,各股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实行主任、股长(主任)负责制,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实,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难问题。

  九、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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