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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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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股份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会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会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 会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 会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 会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会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 会计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 会计部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会计部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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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股份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加强本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基础管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管理、记账凭证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记账凭证的复核以及会计账簿的管理等。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应执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 记账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条 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

  1.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六条 记账凭证的复核

  (一)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每一张记账凭证除了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加强自审外,必须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复核。

  (二)记账凭证复核要点:

  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记载是否完整;

  2.原始凭证是否齐全,金额是否相等,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具备;

  3.所用会计科目是否适当,摘要是否确切;

  4.收付款凭证是否由出纳盖有"收讫


"、"付讫"章;

  5.文字、数字如有更改,编制人是否于更改处签章。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记账凭证:

  1.依不法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

  4.有关签章不全或使用别名或别号;

  5.记载或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

  6.其他不符事项。

  (四)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记录有错误,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编制人员修改更正,复核人员不得自行更正。

  (五)复核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六)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生成的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印章或者签字。

  第七条 会计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凭证及时按业务流程规定的传递程序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五)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八)重要原始凭证(如重要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等)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九)会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应擅自接触已经归档的凭证。

  (十)会计凭证至少保存15年以上,其中涉及外事等方面的重要凭证需永久保存。

  (十一)会计凭证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必须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会计账簿的分类和使用

  (一)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九条 会计账簿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9)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二)总账和明细账应当每月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


,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十条 账实核对

  本公司每月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十一条 结账

  每月31日为本公司结账日期,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十二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4:建设股份公司会计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及时、准确的提供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体系,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情况以及各预算主体经营状况信息。

  第三条 根据公司现行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董事会是公司现行会计核算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代表公司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会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财务部具体实施公司的会计工作,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且负责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收入、责任成本费用进行辅助记录。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公司财务部负责核算其日常费用开支。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和各分公司收支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财务部应同时对各责任中心的成本收入、费用开支进行辅助记录。

  (二)分公司财务部

  各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工程项目收入的核算及核算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开支;各施工处作为内部利润中心管理,由各工程项目小组的项目内勤会计在分公司核定的备用金限额内进行日常开支的报账。分公司财务部提供工程项目实际开支与项目成本费用定额之间的差异情况。并进行下属各责任中心的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辅助记录。

  第八条 根据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需要,财务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设财务部经理、总账、往来账、电算化、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按照岗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日常业务由财务部经理组织实施,并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分公司财务部成员由分公司财务部经理提名,经分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任职。

  第九条 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凭证管理、账务处理、成本核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条 财务部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不相容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主管(含)以上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主管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财务部需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结账日期为月末最后一天,经济事项必须完全反映在所发生的当期。为了便于及时核算公司的财务状况,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财务部可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设置二和三级明细科目、或增添部分会计科目,反映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和参与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预算主体的业绩,同时增加内部往来以反映公司统包工程项目在各分公司之间的分配时的内部转移定价,以及公司以内部银行的方式调剂各分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月末由财务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相互抵消。

  第四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管理包括原始凭证管理和记账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六)。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接受。业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可以编制记账凭证。各预算主体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单据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对合理性仅作形式上的审查但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统一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账表相符(实施细则见附件六)。

  第五章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对外财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内部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管理及考核各预算主体的经营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部审核、编制、汇总各预算主体的收入、成本、可控费用等项目,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部经理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一致。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财务报告由董事长和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其真实、完整。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外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实施细则见附件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财务总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见附件七)。

  第六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等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并由财务部具体执行;

  (三)财产清查由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四)会计资料由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对原始凭证、实物、款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各预算主体执行全面预算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财务部、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授权财务总监制订具体的会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八)。

  第三十三条 公司行政和作业部门、员工个人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公司审计部门检举。审计部有权处理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财务部职责分工实施细则

  附件二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附件三会计科目表

  附件四主要会计流程

  附件五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指引

  附件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附件七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八会计监督制度

  附件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附件十对外财务报告指引

篇5:会计核算程序试题(1)

  会计核算程序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是( )核算程序的主要特点。

  A汇总记账凭证 B科目汇总表

  C多栏式日记账 D记账凭证

  2.( )核算程序上最基本的一种会计核算程序。

  A日记总账 B多栏式日记账

  C记账凭证 D科目汇总表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A能清楚反映账户的对应关系 B不能反映账户对应关系

  C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D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不同

  4.各种会计核算程序的主要区别是( )

  A登记明细分类的依据不同 B总账的格式不同

  C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D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不同

  5.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 )资料编制的

  A日记账、总账和明细账 B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

  C日记账和总分类账 D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6.( )是指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种类、格式及账簿之间的相互关系。

  A会计核算程序 B逐日登记总账

  C记账程序 D编制科目汇总表

  7.记账凭证核算程序登记总账的直接依据是( )

  A汇总登记总账 B账簿组织

  C记账程序 D编制科目汇总表

  8.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登记总账的直接依据是( )

  A各种记账凭证 B记账凭证汇总表

  C汇总记账凭证 D多栏式日记账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各种会计核算程序下,明细分类账可以根据( )登记。

  A原始凭证 B原始凭证汇总表

  C记账凭证 D汇总记账凭证

  E科目汇总表

  2.在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下,记账凭证是用来( )的依据。

  A登记现金日记账 B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C登记明细分类账 D登记总分类账

  E编制科目汇总表

  3.在各种会计核算程序下,总分类账可以根据( )进行登记。

  A记账凭证 B科目汇总表

  C汇总记账凭证 D转账凭证和多栏式日记账

  E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汇总表

  4.记账凭证核算程序一般适用于( )的企业单位。

  A经营规模较大 B经营业务较多

  C经营规模较小 D经济业务较少

  5.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一般适用于( )的企业单位。

  A经营规模较大 B经济业务较多

  C经营规模较小 D经济业务较少

  6.目前常采用的会计核算程序主要有( )。

  A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B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C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nbsp; D多栏式日记账核算程序

  E日记总账核算程序

  三、判断题

  1. 记账凭证核算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记账凭证分为 收、付、转三种。()

  2. 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不论是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都是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登记的。()

  3. 记账凭证核算程序是最基本的一种会计核算程序。()

  4. 记账凭证是登记各种www.pmceo.com账簿的唯一依据。()

  5. 各种会计核算程序的主要区别是登记总分类账的依据和方法不同。()

  6. 科目汇总表可以反映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7. 不论采哪种会计核算程序,都必须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8. 不同会计核算程序下,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是不同的。()

  9. 利用科目汇总表可以进行发生额试算平衡。()

  10.不同会计核算程序下,登记明细分类账的依据相同。()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DCBCD

  6~8BC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E 3ABCD 4CD 5AB 6ABCDE

  三、判断题

  1~5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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