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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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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暂行规定

省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促进工会资产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保障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国工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是指工会经审组织对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占用、管理、处置等方面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所开展的审查、审计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及资产活动都应接受经审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重视和加强工会资产经审监督,从人力、物力、财力、工作环境和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会资产监督工作。上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对下级工会经审组织开展的工会资产监督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工会资产经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对本级和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开展的工会资产监督情况应向同级工会全委会报告,并向同级工会全委会负责。

  第九条 工会经审组织实施工会资产经审监督时,被监督单位和相关个人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二章 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内容和实施

  第十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经审组织通过召开经审全委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情况开展的会议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每年召开经审全委会对本级工会经费预决算(草案)审查的同时,应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产管理和资产经营情况开展审查。审查对象是本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会行政性资产及其管理情况。

  (二)工会投资资产及其效益情况。

  (三)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 工会经审全委会在实施对工会资产会议审查10日前,应向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发出会议审查通知书,提出具体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审查通知书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经审全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必要的附件(报表)。

  第十四条 工会经审全委会在审查中,应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和工会规定对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议、评价和会议表决,并形成经审全委会审查决议向本级工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经审组织依法按规对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及资产管理、资产经营(运行)情况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所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国家、工会与资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纪律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单位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和绩效情况。

  (五)资产经营的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重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行为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情况。

  (八)资产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所需检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应当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在开展财务收支、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终结等审计形式中,应将工会资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同时,因工作需要,可对工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工会及所www.pmceo.com属企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重大基建项目应开展“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在开展工会资产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及存在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审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内审条例、工会审计制度规

  定的审计程序和其他要求,注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经审监督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会经审组织在工会资产审查审计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四川省工会内部审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对经审全委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并在第二年的审查会议上向经审全委会报告采纳和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应按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认真全面地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整改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开展资产审计中,应把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严格执行后续审计程序,坚持审计回访,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经审监督纪律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审组织在开展工会资产审查审计中,应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查实、真实反映、客观评价。经审监督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务实、保守秘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审查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重大案件不移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审计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会资产经审监督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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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会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经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工会经审干部应做到:

  一、自觉遵守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二、不得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单位兼职财务会计工作;

  三、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任何财物;

  四、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

  五、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六、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得将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事项隐瞒;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篇3: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规定

  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替补和增补规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现对我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和增补办法规定如下:

  一、当我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应先由所在单位分会委员会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后,提请工会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人选,一般应是原委员所在单位分会组织或同级分会组织的其他合适人选。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时,由学院党委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四、如需要免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原则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经党委审议通过后,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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