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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健康体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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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健康体检规定

  幼儿园关于教职工健康体检的规定

  经妇工委全体成员研究,现对我园教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做以下规定:

  1.全体在职的保教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每年参加市妇幼保健所健康体检一次,体检合格方可就职。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先体检,体检合格后再上岗。

  2.在职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市疾控中心组织的健康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就职。新上岗的炊事人员必须做到先体检,体检合格后再上岗。

  3.育龄妇女每年参加集体透环一次。

  4.4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人员),每两年到市人民医院参加全面的健康体检一次。退休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事后要求补查,其体检费用按集体体检费用标准处理。

  以上规定自20**年10月30日起实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实验幼儿园计划生育规定(4)

  实验幼儿园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四)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教师应尽的义务,为了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男28周岁女20周岁;男22周岁女24周岁

  2.保持教师师表形象,禁止非法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育

  3.未婚青年领取结婚证前,主动向单位提交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新婚青年主动向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根据幼儿园工作实际情况,单位安排生育计划后再怀孕。

  5.教职工生养后三个月内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上环”避孕,每年参加单位集体透环两次。

  6.对于晚婚、晚育的教职人员,新婚、生育期间,享受规定的法定休假,假期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春节、端午、中秋三个节日)。

  7.对坚持晚婚晚育,产后及时“上环”避孕(三个月内),单位集体透环证实新上环的教职工,一次性发放奖金200元。

  8.对非婚生育的教职工,在编人员退回人事档案,临时人员实行解聘。

  9.对非法同居、未婚先孕、不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当年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10.已婚育龄教职工未采取上环措施造成意外怀孕,扣除年终综合考核奖金500元,当年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以上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20**年12月30日

篇3:待岗员工安置管理规定

  待岗员工安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建立选优汰劣,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妥善安置富余员工,参照国务院令[1993]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公司(贵研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因经营业务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待岗员工产生来源和接收

  第三条 本规定待岗员工范围:

  一、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岗位(工种)撤销、压缩、机构调整等原因被精简而需要另行安排岗位的员工;

  二、在实施定岗定员的过程中,原工作部门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择优上岗的条件下,难以安排工作岗位而又未被公司内其它部门聘用的员工。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考核排序末位的员工。

  四、多次违反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尚未达到辞退的员工。

  五、不能按时履约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和责任书中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待岗员工的接收

  一、当部门有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待岗员工部门提出的申请,明确处理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将审批意见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后,出具书面通知给待岗人员及其所在的部门。

  四、待岗人员接到书面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与原部门办好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待岗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接收后统一管理,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富余人员安置和管理

  第五条 富余待岗员工的安置

  一、公司内流动

  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情况需要增加人员,应优先考虑聘用富余待岗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富余待岗员工优先享有受聘权,其程序为:

  (一)用人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和岗位职责,提出用人计划及条件,报人力资源部;

  (二)根据用人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推荐,经用人部门考核,择优聘用;

  (三)用人部门准备聘用的富余待岗员工,用人部门可试用1-3个月;

  (四)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同意接受的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正式工作。

  二、离岗退养

  富余待岗员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含5年)、且身体有病的(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内部休养。

  员工内部休养期间,由单位按退养时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0%支付生活费,社会养老统筹和国家规定的其它保险照常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从内休生活费中扣除,工龄连续计算,不参加工资正常升级,不参加职称评定。

  内部休养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调出: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调动管理办法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

  四、辞退:待岗人员在公司内待岗达1年或累计达15个月,确实无法安置,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富余待岗员工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二)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四)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第三章 待遇

  第七条 从待岗之日起,停发效益工资、浮动工资及各类奖金,停发各种补贴、津贴和福利。自待岗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3倍发放待岗工资。从第5个月起9个月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1


倍发放待岗工资。

  第八条 公司内待岗累计9个月或者试用二次仍未被用人单位接收的,停发待岗工资,按昆明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6个月。

  第九条 待岗、试岗期一律视同待岗并连续计算。待岗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并严格考勤。员工待岗期间,不参加工资调整,不参加职称评定。

  第十条 待岗员工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或累计待岗不超过15个月。

  一、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关系自行解除。

  二、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员工待岗最www.pmceo.com长期限,仍未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待岗生活费,其本人须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或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及废止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件一 员工待岗申请、审批表

  附件二 待岗通知书

  附件三 待岗人员登记表

篇4: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待岗期间管理规定

  一、待岗人员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

  二、待岗人员必须于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00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完成人力资源部安排的学习或工作,否则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积极在公司内、外自找工作,人力资源部也向有关单位(部门)推荐、安置。通过双向选择,在公司内、外找到工作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包括临时性工作)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并尽可能聘用待岗人员。聘用实行试用期,期限一至三个月,试用期间待岗人员的关系保留在人力资源部。试用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其关系正式转入用人部门。

  五、待岗人员经推荐竞聘岗位,两次试岗不合格者,人力资源部不再负责其安置工作。

  六、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者;

  2、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4、经查实,未经批准于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公司外从事较固定工作者;

  5、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篇5:加班管理规定

  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各部门原则上应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公司从事生产加工作业或直接服务于生产产品检测任务、提供生产条件保障和生产物资供应的部门及班组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加点,经相关部门审核及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涉及加班任务的人员范围包括事业部各生产班组生产人员、检测中心从事生产产品分析的检测人员、贵金属库房和生产条件保障班组等人员。

  二、加班定义及分类

  1、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连续工作的,称为加班。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1)、员工因未完成计划内工作或个人发展需要,而自愿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和学习的;

  (2)、员工因公出差、培训或集体活动等延长工作时间或占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

  (3)、实行轮班制的员工,每月工作时间未达到国家相关法律关于劳动者工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

  2、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加班分为三种类型: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公休日加班及节假日加班。

  三、加班审批流程及权限

  公司对加班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执行加班任务前需提前申报审批,如遇临时紧急工作安排,无法当日完成加班审批程序,需请示主管领导同意,次日完成加班审批手续。

  1、加班申报以周为周期申报,每周五下午四点前申报本周末及下周一至周五的加班任务。

  2、加班申请以班组为单位填写审批单,明确加班任务、加班时间、加班人员等由班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1)、事业部的加班计划由事业部部长确认,并报生产质量部负责人确认备案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检测中心加班审批单需附各部门分析任务通知单复印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贵金属库房和生产条件保障班组加班审批单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生产质量部根据加班部门的加班计划,及时保障生产条件,并对各事业部加班计划进行审核与监督管理。

  4、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加班审批表编制加班周报,报主管领导。同时,根据门禁系统进出记录、加班审批表及加班登记表核实加班人员、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以周为单位统计和审核加班计划,并编制加班审核报表反馈部门确认,根据确认后的加班报表编制加班月报,核算加班补贴及补休,报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四、加班补偿管理

  公司对从事加班的员工实行发放加班补贴或安排补休的方式进行加班补偿。

  1、加班补休:加班补休是员工因公休日加班而不能正常休息所享有的一种补偿方式。

  (1)、补休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审批表及加班记录统一进行核算,并按月将员工应享受的补休时间通知部门。

  (2)、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相关的规定核算加班费,不折算为补休。

  (3)、各部门员工申请补休应提前报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未经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补休,按事假处理。

  2、加班费:公司给予加班员工发放经济补贴的一种加班补偿方式。

  公休日加班以安排补休为优先,补休时间按照加班时间折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规定核算加班费。

  五、加班费的核算及发放

  1、加班费核算基数:以加班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为核算的主要依据。

  2、加班费按小时进行核算:

  加班费=岗位工资/月标准工作小时(20.92×8)×加班小时数×加班系数。

  (1)、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班系数=1.5;

  (2)、公休日加www.pmceo.com班:加班系数=2;

  (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系数=3。

  (4)、正常工作日小时加班基数(岗位工资/月标准工作小时×1.5)最高标准为16元/小时,最低标准为5元/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基数以此类推。

  3、加班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统一发放,加班部门需将加班费领取签名表反馈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实行轮班制员工加班补贴的补充规定

  1、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员工,不享受加班补偿。

  2、实行较为固定的轮班制的部门,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部分视为加班或加点,以月为周期核算加班补偿。

  (1)、执行轮班制的部门每周将轮班表报生产质量部备案和人力资源部确认。

  (2)、人力资源部


根据轮班表、员工考勤和门禁记录统计、核算轮班制员工的周工作时间。

  (3)、公司对当值夜班的员工发放夜餐补贴,夜餐补贴由人力资源部每月核发一次,夜餐津贴标准:6元/人/夜班。

  七、附则

  1、各部门需合理安排工作,有计划地开展生产活动,确保部门员工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超过36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

  2、各部门加班申报时,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领取的加班费总额的两倍对加班班组负责人、加班部门负责人及加班审核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按照递增的方式记入年终考核成绩的扣分项。

  3、加班员工加班时需做好加班登记和考勤打卡工作,当加班数据无法准确获取时,则视为无效加班。

  4、本办法自颁行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加班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5、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加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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