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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打卡室游泳馆安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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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打卡室游泳馆安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酒店打卡室、游泳馆安全员岗位职责

  【管理层级关系】

  直接上级:安全/消防领班

  直接下级:

  【岗位职责】

  1、确保员工上下班打卡,严格规定,严格检查。

  2、严格员工带出物品检查制度,确保酒店物品不外流。

  3、确保副楼和游泳馆的安全。

  【工作内容】

  1、严格执行打卡规定,准确无误地按员工出入的实际时间进行打卡,严格执行员工上下班时间制度,打不上卡的员工要当时记录,由早班领班每天报安全部办公室;

  2、认真检查所有员工出酒店所携带的提包和物品,严格控制酒店财务外流,查出的酒店物品要予以扣留,登记携物人员和物品名称、数量,保安部办公室处理,对于携带贵重物品的,将人员一并带保安部办公室处理;

  3、对来酒店会客或联系业务的人员,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被酒店开除、辞退人员无正当理由进入酒店;家属会客的不得进入工作岗位,由打卡室保安用对讲机联系消防中心值班员,电话通知相关部门,有人在打卡室找该部门的***,到员工通道会客;

  4、非工作需要其它单位机动车辆和自行车禁止入内;

  5、出酒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拉运的财物必须持安全部部门经理批准的出门证,经过查验与批准的出门证一致方可放行;

  6、做好C区、游泳馆的自行车、汽车、摩托车停放指挥工作,禁止保安和非车主坐在自行车或摩托车上;

  7、及时对员工通道卫生进行清扫;

  8、对施工队和其他人员进店衣冠不整、穿拖鞋的进行管理。

  任职条件:

  1、仪表端庄,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身高1.75米以上,反应敏捷,具备一定的擒拿格斗的本领,高中文化水平;

  2、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熟悉酒店的相关工作程序;

  4、熟悉酒店各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

  5、对酒店保卫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

  6、打卡室安全员最佳年龄为25-3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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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安全巡查员岗位工作职责(5)

  酒店安全巡查员岗位职责(五)

  【管理层级关系】

  直接上级:安全/消防领班

  直接下级:

  【岗位职责】

  1、巡查时,发现火警隐患,立即上报安全/消防领班。

  2、每天要认真巡查各个岗位,纠正和督导一些违章作业事宜。

  3、确保住店客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工作内容】

  1、巡查主要是对楼层、地面和车库的巡查,负责客人的人身财物安全与酒店财物的安全;

  2、巡查时间一般为每一个半小时一次,必须巡查到楼层和地面所有部位(包括走廊、工作间、电梯间、防火通道、防火门、一楼外围、地下停车场等)。但是在客房服务员服务的时间内或有客人住宿的区段内,巡查次数必须适当增加,餐厅营业时间可减少对该处的巡查,对大堂白天一般不巡查;

  3、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巡查记录,记录所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记录内容如下:

  ①走廊有无异常情况,客房门是否有未关闭的情况;

  ②客房服务员服务的房间号、服务的时间,服务员姓名,工作车停放位置,提供什么服务,工程部员工工作的地点,姓名,时间,做什么工作;

  ③工作间是否有人,时间、姓名、做什么工作。行李房里是否有人,时间、姓名、做什么工作;

  ④该关闭的防火门是否关闭,有无异常情况:

  ⑤客人进入房间的时间、房间号,离开房间的时间、房间号:

  ⑥一楼酒店区域内有无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干什么。

  4、要注意观察楼层内发生的任何事件,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与领班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5、遵守巡查时间,周期,不得与客房服务员或其他部门员工聊天,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进入客房内,不允许使用所有的客用设施。

  6、及时发现察明可疑人员的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7、做好公共场所、财务部、配电房、客房、仓库、车场的巡逻检查:

  8、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同时要注意发现损坏公物及员工违纪情况;

  9、巡视检查重点部位,发现问题的地点并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10、随时与全班警卫保持联系,严守全天巡查规定和时间;

  11、除处理事件外,巡查员要严格按照巡更的路线和时间、要求去巡查;

  12、巡查中要注意巡查质量,要善于发现问题,保障酒店和客房安全。

  13、熟记酒店的消防预案。

  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熟悉酒店的安全管理;

  2、熟悉消防条例、法规和消防的基本知识。

  3、了解酒店的各个部位及建筑结构,熟悉酒店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从事酒店安全巡查工作达一年以上,并受过专门的安全管理培训。

  5、安全巡查员的最佳年龄25—35岁。

篇3:酒店安全消防领班岗位工作职责(2)

  酒店安全、消防领班岗位职责(二)

  【管理层级关系】

  直接上级:保安部主管

  直接下级:安全部领班

  【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所属岗位员工执行制度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负责部门消防器材完好无损,负责消防培训计划的落实;

  2、每天全面监控酒店消防安全,时时掌握消防24小时值班情况,要杜绝一切大小火警隐患;

  3、负责并确保酒店所有部位的安全检查及保安员岗位督查。

  【工作内容】

  1、负责主持召开班前会,及时传达新的工作指令和通知。协调保安员之间的关系,对保安员提出工作、纪律、仪容、仪表等方面要求;

  2、根据工作要求,分派保安员的工作岗位,随时保持与监控室和各岗的通讯联络,必要时可对保卫力量进行及时调整;

  3、对保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人员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负责调查,处理酒店有关安全方面的各种投诉,案件火警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经理报告;

  5、负责酒店所有部位,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的巡查,检查各部门安全和消防以及员工各种违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记录、上报。

  6、按照领班交班制度,认真向下班交待本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需注意的事项;

  7、根据监控室提供的情况,及时查处各种不安全隐患和问题;

  8、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任职条件:

  1、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熟悉酒店安全及消防安全;

  2、有较强的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及与各部门协调能力;

  3、熟悉酒店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性能,并能熟练操作;

  4、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5、安全/消防领班最佳年龄为25-35岁。

篇4:员工手册之安全制度

  员工手册之安全制度

  第一条 安全规则

  1.1 禁止在仓库、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1.2 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1.3 未经保安部门允许,不得将非公司人员带入办公室或仓库。

  1.4 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1.5 员工必须熟悉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1.6 员工在进行危险性工作或在危险地区工作,应佩带公司提供的防护服、防护工具。

  1.7 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机动车(叉车)。

  1.8 公司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1.9 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1.10 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第二条 火情处理

  2.1 当火警发生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按动最近之火警报警器并通知值班人员和安全部门主管;

  通知总机,说出火警发生的地点及火势大小;

  呼唤最近的同事援助;

  在安全的情况下,利用最近的灭火器材尽力将火扑灭;

  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机扑灭因漏电而引起的火情;

  把火警现场所有的门窗关闭,并关闭所有的电器开关;

  2.2 如火势蔓延,应及时采取如下疏散措施:

  疏散区按照防火区隔进行划分,由专人负责其所在区域的疏散工作;

  听到广播后应立即组织撤离火警现场;

  撤离火警现场时,切勿搭乘电梯,必须从消防梯疏散;

  2.3 员工应参加火警演习,熟记火警讯号、火警通道、出入位置及灭火器具使用方法。

  第三条 意外紧急事故

  3.1 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注意:

  保持镇静,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和保安部门;

  协助维护现场;

  与同事鼎力合作,务使公司业务保持正常进行;

  3.2 如果员工在公司内受伤或发生事故,应当注意:

  在场的员工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或值班经理;

  协助救护伤病者;

  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3.3 如有人被关在电梯内,员工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部门和维修部门,由其操作电梯紧急程序。

  第四条 及时汇报

  4.1 为了保障安全操作,员工应当向部门主管或安全部门汇报所有不安全的实际操作或事故隐患。

  4.2 员工如果在公司内发现任何可疑人员,应当立即向保安人员汇报,以便将其驱逐出商场。

篇5: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www.pmceo.com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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