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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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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 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 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 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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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EE)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EE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EE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EE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总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在此之前项目主办单位不得对外签署任何实质性承诺文件。为不错过投资机会,经投资部及总公司法规室审核同意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可对外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但仍不能有实质性承诺。总公司总经理未予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四章 签约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主办单位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准备。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初审后交总公司财务本部、法规室初审,再由投资部负责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到项目主办单位。经项目主办单位修订后的合同及章程由以上各部门进行复审,必要时,投资部可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经复审后的合同及章程由投资部提交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总公司有关签约授权规定对外签约。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中国EE发展总公司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办法》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牢请办理注册登记事宜。项目公司获准成立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将项目公司设立的合同及章程正本各~式二份、签约审批表及授权委托书正本各一式一份、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报送投资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按国家规定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办理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项目主办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中国EE发展总公司项目审核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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