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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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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公司)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编制和修订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

  2、负责编制企业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3、组织并督促各部门、车间骊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训练。

  4、负责贯彻工艺纪律管理规定,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安全问题。

  6、组织或参与安全技术的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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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公司)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公司)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企业内部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审批。

  3、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及消防通道的畅通。

篇3:公司基建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基建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基本建设、新、改、扩建项目计划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在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应有安全卫生专篇。

  4、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和审查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5、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6、负责组织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发生事故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7、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篇4:企业(公司)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公司)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支持厂长(经理)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7、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查体和疗养。

  8、发动和依靠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9、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

  10、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1、把安全生产列入职代会的议题。

篇5: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省水利厅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及厅直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厅机关各部门(单位)、联系厅直各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对其分管和联系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厅属公司、厅直电站、工程管理局等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业务归口单位负责。

  第六条 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厅机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奖惩措施。

  第七条 厅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需报经厅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中有关安全设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 厅水资源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资源安全,对洞庭湖及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水资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厅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库、山丘区闸坝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厅管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厅管以外的大中型水库,山丘区闸坝,一级与二级堤防、大型排涝泵站等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厅水土保持处职责

  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厅安全监督处职责

  (一)拟定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厅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市州水利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

  (五)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厅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一)研究制定厅后勤服务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度汛工作,对大型水库、洞庭湖区堤垸度汛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河道采砂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洞庭湖治理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洞庭湖区主要堤防、涵闸及大型电排、主要内湖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职责

  指导全省人饮、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大型灌溉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Ⅰ至Ⅱ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和中央、省投资500万元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职责

  指导全省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小水电代燃料建设项目、装机0.5(含)万kw(湘西地区1.0万kw)以上水电建设项目、地方电网110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厅综合事业局职责

  负责厅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职责

  指导亚行贷款城市防洪工程及所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职责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负责所管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

  全省水文系统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四)制订水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立考核奖惩体系。

  (五)负责水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湖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落实水利设计工作中安全生产有关设计内容。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水电施工管理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公司和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月报、季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制度。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按时向厅安委会提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执法等统计信息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厅安委会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厅安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厅安委会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对本级直管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年终考核。厅直各单位每年应当安排适当的奖励资金,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单位不能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

  年度内发生有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不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是指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厅机关及厅机关大院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管理;厅直单位、厅管企业涉及消防、交通等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的消防、交通等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资料应当同时报送厅安监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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