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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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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

  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

  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

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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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 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篇3:X村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某村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村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

  二、村委会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应承担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

  三、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生产管理员应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村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其单位(店)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其单位(店)安全生产的责任。

  五、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安全管理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矿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篇5: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真检查、实落实,发现隐患消除危险,预防到位减少事故。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平稳,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追究

  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检查频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次数完成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是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200元;部级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100元;科级、车间主任级未按定参加安全检查的,缺一次罚款50元。

  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各级检查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分公司自行整改,重大隐患由公司协助整改。严格按照“三定”或“五定”管理要求进行登记上帐,实行隐患闭合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未按时限完成、整改不落实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1、车间主任级的责任人罚款200元,班组长级责任人罚款100元。

  2、分公司经理级负责人罚款200元,科级负责人罚款100元。

  三、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监督,分公司安全科对本单位事故隐患闭合情况监督,公司安全部要对各分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闭合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以查台账和现场整改情况对照为手段,发现有弄虚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复查负责人追究规定。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对复查负责人处罚500元;一般隐患整改不落实处罚复查负责人处罚200元。

  2、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追究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经理)罚款300元;对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经理)罚款200元,对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科长)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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