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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借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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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借款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

  一、备用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土建公司总部备用金的领用一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不在当地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重大款项办公室主任应通过电话请示总经理);土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备用金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其它子公司的资金一律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批准使用任何资金。

  第二条 有关人员的备用金额度规定如下:

  总经理2万元;副总经理1.5万元;分公司经理1万元;分公司生产(副)经理3千元;经营科长5千元;项目经理、部门及其他科室负责人3千元。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分公司经理需领用备用金,可自行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一律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特殊情况因公务确需的,由其直接主管签字后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现金会计不按照规定办理的每次罚款200元。

  二、借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工人结婚可借款lOOO元,工人生病可借款200元,需住院由项目医生和项目经理证明,费用由公司代缴,最后按有关规定归户。如家中遇丧事可借1000元,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借款。本条规定由项目经理认可后,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如遇盖房或结婚而需要借款的,可借款10000元,坚决不允许透支借款,如生病可借款500元,需要住院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最后按有关规定归户。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生病可借款lOOO元,住院费用由公司支付并按规定归户,盖房和结婚的可借款2万元。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除以上情况外,不允许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的,200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把关,500元以内由分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内由子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如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借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罚款。

  第十条 如利用领取备用金的形式占用公款金额超过5万元者视为挪用公款,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现金会计及审批人对重复借款把关不严的,超出规定部分对审批人和现金会计按1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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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部备用金借款程序管理

  工程项目部备用金及借款程序管理

  1、采购人员、驾驶员、对外联系业务人员等可借支备用金;每人借支累计总额具体规定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2万元,总工10000元,办公室主任10000元,驾驶员3000元,部门负责人3000--4000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2、备用金借支程序:借款人申请→会计审核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签字同意→会计出凭证→出纳付款。

  3、民工个人,不能直接向财务部借支,必须通过所属施工工区负责人向财务借支。

  4、借款人必须在每年年底、或离职、工程竣工前报销冲帐,对借款人未及时偿还的借支,财务部门有权扣工资偿还。

  5、超过借支总额累计金额的,不能再次借支。

  6、备用金使用过程中,1000元以内的经济活动可由项目部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项目经理同意,否则不给予报帐。

  7、施工队借款必须由工程计划部、质检部、分管领导开具工程量情况说明,交财务扣除借支款后报项目经理审批,预防不良超支现象发生。

  上述相关规定,若遇到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灵活变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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