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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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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施工单位竣工自检

  1、施工单位首先自行组织预验收。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装订有关技术资料。

  2、自验的标准应与正式验收一样,主要依据是:国家(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

  3、参加自检的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以及有关的施工员等人员共同参加。

  4、自验的方式,应分层分段、分项地由上述人员按照自己主管的内容根据施工图和工艺流程逐项进行检查,找出漏项和需修补工程,及时处理和返修。

  5、复验。在施工单位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并对查出的问题全部修补完毕后,通过复验,解决全部遗留问题,为正式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施工单位应提前2日向建设单位送交《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应组织验收。

  2、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资料。

  3、建设单位组织装饰工程施工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邀请装饰办现场监督验收。

  1)集中会议,各方介绍工程概况及装饰施工的有关情况;

  2)分组分专业进行介绍;

  3)再集中分组汇报检查;

  4)提出验收意见,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4、签发《装饰工www.pmceo.com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5、在交工过程中发现需返修或补做的项目,可在装饰工程保修承诺书上注明修竣期限。

  6、办理装饰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7、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8、建设单位应当自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以及竣工资料报市装饰办备案。

  三、装饰办监督验收

  1、装饰办收到申请人的装饰竣工验收监督的申请后,确定验收时间,派出监督验收人员。

  2、依据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装饰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审阅竣工资料以及执行国家装饰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

  3、经监督检查,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4、参与各方填写《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待竣工资料送达装饰办备案后,装饰办签署《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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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按合同及图纸要求全部工作量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邀请监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并邀请监督站参加。

  2.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及功能检测(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应按规范要求),监理进行见证。

  3.在预验收整改达到要求及以上检测符合要求后,由施工单位编写竣工报告及验收申报表(按规范格式)送监理(建设)。同时附上规范规定的验收资料,交监理(建设)审核。

  4.与此同时,勘察设计写出验收报告,包括:

  a.勘察单位对勘察资料认定并对施工持力层是否符合要求确认;

  b.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其安全及功能的认定及实体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确认。

  c.监理单位写出质量评估报告,对施工过程监理情况、见证情况作出报告以及对实物质量进行评定.

  d.建设单位对是否满足建设要求提出意见。

  2.由业主与各单位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小组)人员名单,及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名单。

  3.验收人员资质: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监督站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后把名单列上。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主任(组长):建设单位

  副主任(副组长):总监理工程师

  4.开验收会

  由建设单位主持开会并宣布验收小组名单,通过后交主任委员(组长)主持。

  5.会议程序

  a.宣布验收人员名单

  b.宣布会议程序

  c.施工单位汇报

  d.监理单位汇报

  e.勘察单位汇报

  f.设计单位汇报

  g.分组现场检查

  h.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验收意见

  i.其它各单位提出验收意见

  j.监督站对验收人员、验收程序、工程资料及实物质量提出意见

  k.协商通过后由施工单位经填写验收单交有关单位签字(如有问题进行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6.验收资料汇总报备案、小组备案

  7.备案小组在15天内将审核意见反馈,如不通过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8.备案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

篇3:建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在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对进行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并由人防质监站派员监督验收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一、竣工验收申报程序和提交资料

  1、竣工验收申报程序

  1)在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人防质监站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工程资料;

  2)人防质监站审查提交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并确定验收时间;

  3)赴现场监督实体验收。

  2、竣工验收提交资料清单

  第一册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

  2.人防工程战时平面图(A3白图3张,加盖竣工图章)

  3.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附件2)

  5.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6.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件4)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附件5)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行验收结论(附件6)

  9.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

  10.人防工程基本概况综合登记表(附件7)

  11.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以及修改联系单(复印件)

  12.人防质监方案、人防交底及人防隐蔽验收记录

  13.人防结构验收记录及相关整改资料和监理整改回复

  第二册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报表(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领取)

  2.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全套表格)

  3.人防工程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蓝图)

  4.人防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等)(复印件)

  5.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订购合同、订货清单及合格证(原件)

  6.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

  7.监理会议纪要(复印件)

  8.混凝土施工日记(复印件)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

  10.实体检测资料(复印件)

  11.水泥、钢材、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复印件)

  12.材料构配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复印件)

  13.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复印件)

  材料说明: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一式一份。

  二、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和现场准备工作

  1、参加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人员;

  3)、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和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人员;

  5)、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技术人员;

  2、验收准备:

  1)、做好现场卫生清理工作;

  2)、确保现场供电,各功能房间提前打开;

  3)、人防专项图审意见、结构验收记录和回复;

  4)、各专业人防图纸理好备查;

  5)、手电筒、卷尺等验收工具。

  三、竣工验收议程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汇报

  3、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汇报

  4、参验人员赴现场实地验收

  5、各单位进行验收总结

篇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相关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及相关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功能检测,建设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及质量监督站到场。

  2、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埴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审查。

  3、资料经审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附上和本工程有关的报建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

  5、城建档案馆分类、整理完成后,加署资料整理符合要求的意见,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连同《珠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一并交工程质量监督审核。

  6、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8、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三)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四)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五)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六)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天内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七)办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

  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问题---处理

  (1)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整改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

  (3)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进行协调解决。

  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

  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10、取得电梯准用证及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1、安监站已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13、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文件。

  竣工资料由总承包按业主和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总承包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进行审核、汇总。

篇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深圳市)

  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

  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 附件3、市政工程 附件4),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5);

  3、收文窗口(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6)。

  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

  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

  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监督

  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附件1)。

  (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

  ①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应与施工许可信息相符;

  ②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设计文件信息相符(负责人变更时按③项执行);

  ③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二)验收程序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首先在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勘察、设计单位检查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后,再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经初验合格后,最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GD3013)或市政工程《竣工报告》(市政施管-4);

  2、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5);

  3、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GD3006)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GD3004或市政监-26);

  5、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三)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监督

  1、执行标准:

  ① 竣工验收必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

  重点核查与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强制性条文,如公共和居住建筑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儿童活动场所的栏杆构造、宿舍建筑的楼梯及走道总宽度,上方有阳台的住宅公共出入口防护、住宅窗台防护措施、门窗工程安全玻璃的使用、铝合金窗的限位及防脱落装置等;

  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抽查与社会投诉热点、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门窗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

  ③主要功能抽查:

  重点抽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如防水工程的淋(蓄)水试验、给水管道的压力试验、建筑电气的漏电测试检测或接地电阻测试、通风空调的漏风量测试或温湿度测试等;(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④观感质量抽查

  三、竣工验收通过

  1、当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时,监督机构将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检查确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3、符合下列要求时,竣工验收通过:

  ① 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② 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有效;

  ③ 竣工验收程序合法;

  ④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符合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工程实体质量经监督抽查合格或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

  4、竣工验收通过时间应当以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或重新验收符合要求之日为准。

  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的相关

记录及文书等资料提交质监机构备查: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GD3015、市政备-1);

  ② 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③ 经有关各方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处理报告》GD3SZ002(附件11)。

  四、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节能、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我站将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和节能、燃气、消防、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流程图(附件2)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需符合下列规定,否则验收程序无效: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第3.0.3.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第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二)、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731条:将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建设单位及企, 业负责人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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