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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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海峰路火车站前

  第四条 公司由壹拾柒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全部内容,已经安徽省建设厅部门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24.36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理、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理、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成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

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除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文启担任。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处,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在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作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筑企业员工守则

  建筑企业员工守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爱国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四、遵守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明礼诚信,敬业奉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友善,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分工不分家。

  七、文明礼貌,注重个人仪表形象,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提高办事效率。

  八、虚心学习,刻苦钻研,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九、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国家和公司的任何机密。

  十、求实创新,进取奋进,热爱"**"集体,发扬"**"精神,为"**"增光添色。

篇3:建筑企业董事长岗位工作职责

  建筑企业董事长岗位职责

  一、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以权谋私。

  二、定期召开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1.研究并决定公司的经营、经济等决策,并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经济决策负责;

  2.研究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3.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和技术、经济和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

  4.研究并决定《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全面抓好公司日常工作。

  四、积极支持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和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

  五、坚持改革,转变观念,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不断了解新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为总经理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六、组织贯彻董事会决议,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篇4:建筑企业公司总经理岗位工作职责

  建筑企业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制订公司管理方针和目标,批准发布企业《管理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文件。

  三、任命管理者代表,授权管理者代表督促、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四、负责主持公司管理评审,对管理方针、管理体系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和决策,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分配管理职能,规定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权限,批准实施奖惩报告。

  五、负责实施董事会决定的经营和经济、财务决策,组织建立和健全生产经营管理,落实各级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线负责,并根据考核结果批准实施奖惩,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效益。

  六、提出副总经理和技术、经济、财务三总师及中层部室负责人人选,提请董事会研究决定。

  七、对全公司的质量、安全管理全权负责,是公司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八、完成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工作。

篇5:建筑公司管理者代表岗位工作职责

  建筑公司管理者代表岗位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工作。

  二、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各项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领导公司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及不合格项的追踪验证,负责管理评审的组织和实施,并协调体系实施中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四、定期向总经理汇报管理体系运行实施中的情况和改进要求。

  五、领导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提高持续改进意识、以顾客为导向意识。

  六、负责体系管理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批准发布公司《程序控制文件》。

  八、完成总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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