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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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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苏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苏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苏州市新区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公司由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港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依照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理法规,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知识密集型的优质建设监理服务。通过强化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预定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对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业、民用房屋建筑(高层建筑)、桩基、构造物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实施监理、测量、检验测试、概预算编制,房屋出租、打字、复印。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零贰点零陆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苏州市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71.87万元,占 90 %。
(二)苏州市港务公司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30.21万元,占10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7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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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施工监理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甲方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及所有甲供、乙供(包括三方合同)的工程材料采购、设备采购。以下情况除外:①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或者采购产品在1万元以下的,经项目总经理批准;②明码实价的商品以及垄断经营项目,经项目总经理批准;③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项目。
规范目的: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科学、严谨,以最低的成本,挑选最可靠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材料和设备供货商,确保工期、质量、成本控制达到公司要求,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招投标机构
第一条:公司招投标小组:负责公司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决策,负责对全部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小组成员: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部总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招标工程师、www.pmceo.com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成员(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招投标小组:负责项目经理部招投标工作的经办工作,小组成员:项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助、设计师、专业工程师、审算工程师。

工程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规模划分
第一条:大型招标:
1.主体工程、桩基工程、工程监理;
2.标的在1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的采购;
3.以及各项目通用的工程(具体内容待定)。
第二条:中型招标
1.(除大型招标内容以外)标的在30万以上的工程;
2.标的在15~100万元(包括100万元)材料、设备的采购;
第三条:小型招标
1.(除大型招标内容以外)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
2.标的在15万元以下(包括15万元)的材料、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同一项目、同一类别的材料设备不得分次或拆分招投标。

材料设备采购计划
第一条:在项目开工前制定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总体计划表,提交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根据各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原则要求所有项目的同类材料设备能够集中采购。
第二条:在每月25日之前,各项目经理部提交准确的下月度采购计划,(中途需要变更的要填写"计划变更情况表",)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统一编制上网计划;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通知项目经理部自行按规范其他条款组织招投标。
第三条:一次招投标的标准流程为20个工作日,项目经理部需提前作好安排。

投标单位的确定
第一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立由公司认可合作单位(包括承建商、供货商、监理公司)名册和资料库。
第二条:公司认可合作单位,必须是与万科有过良好合作经历的,或者是社会声誉卓著并且经考察证实具备实力可以合作的单位。合作单位由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推荐(其他职员可通过部门经理推荐),并由推荐部门(材料、设备由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统一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报告,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经项目总经理或工程管理部经理或成本管理部经理签署及公司领导批准后,即纳入认可单位名册。考察详细情况报告(包括时间、人员、结果、分析报告等)归入其档案。
第三条:公司定期对认可合作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应单独列入《不能合作单位名单》予以淘汰;详细规定见《万科地产合作单位管理规范》和《供应商评估管理规范》。
第四条:投标单位必须是万科地产认可名册中的单位;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投标单位不够三家时:小型招标需报工程管理部和成本管理部同意,中型和大型招标还需报工程总监及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投标单位的选择:小型招标全部由项目经理部招标小组推荐,并报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备案;中型招标由项目经理部推荐2/3竞标单位,工程管理部及成本管理部推荐1/3竞标单位;大型招标由项目经理部推荐1/3竞标单位,由工程管理部和成本管理部推荐2/3竞标单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招标书
第一条:招标书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其内容主要包含:工期要求、进场要求、工程造价或取费标准要求、质量要求、付款方式、招标范围、结算方式、验收标准、废标条件、接标时间、开标时间、定标方法、标准合同条文、图纸、投标单位的补充意见、其他要求等。
第二条:招标书中的空白部分和补充内容,均由经办部门负责填写,标准招标书中不适用本工程的条款,可在补充条款中注注明及补充。
第三条:大型招标的招标书,须征求公司招投标小组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最后定稿;中型招标的招标书,须征求项目经理部招标小组及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意见,由项目总经理最后定稿。
第四条:小型招标的招标书,须征求项目经理部招投标小组意见,由项目总经理最后定稿,并报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材料、设备采购在网上招标的招标书,由项目经理部在网上填写标书后提交给公司建材采购协调小组,经过公司指定有关人员审核后,通过集团电子商务安排上网招标。

开标
第一条:大型招标的开标会,由工程管理部主持,由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等三个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中、小型招标的开标会,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主持,由项目经理部总经理(或副总、总助)及项目经理部审算工程师、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师等至少三人参加。
第三条:网上招标的,按规定设置开标时间、开标权限,不再召开会议。
第四条:开标后,由经办人如实填写记录,参加人员签字作实。

定标
第一条: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项目成本管理指导书》中有关成本控制指标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定标价超出该指标10

万或10%的,需进行专题说明,资料报送公司成本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大型招标的定标会,由工程管理部经理主持,公司招投标小组成员参加评标和定标,会议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中型招标的定标会由项目总经理主持,项目经理部招标小组及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参加,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工程、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材料及设备的定标会,还需公司招标小组参加;定标结果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小型招标的定标会由项目经理部招投标小组自行组织,会议结果报项目经理部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定标结果报工程管理部和成本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参加材料设备采购评、定标的人员通过每人填写一份意见表(该表可根据不同要求设定各项权重,以百分制乘以各项权重计算评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并汇总。然后按各部门平均参加人数综合评定结果,以此作为参考依据,报有关领导审批决定。
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负责填写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履行表》、对材料设备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及编制产品比较表,作为定标的参考文件。
第七条:定标后,全体与会人员须签名作实。

其他
第一条:全部招投标资料需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深圳有关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和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手续。

篇3:工程部和监理部工作沟通原则

公司工程部和监理部的工作沟通原则
原则一:及时相互熟悉岗位人员和职责:
1.1监理部主要人员到岗后,应由甲方代表及时主持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工程部和监理部全体人员与会,相互介绍、认识各岗位人员和职责,确定联系方式,介绍建设工程,并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和明确监理程序,由甲方代表宣读监理授权;
1.2工程部和监理部岗位人员通讯录应以书面方式互相提交留存;
1.3监理部或工程部新到岗位人员应在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亲自与对方部门全体人员至少面晤一次;
1.4公司其他部门岗位人员需要与监理部相互熟悉的、或监理部认为需要熟悉的,由甲方代表视为工程部人员安排沟通;
1.5监理部和工程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应相互提交对方留存副本。

原则二:确保工程信息及时、全面得到沟通:
2.1监理部和工程部相互沟通信息时需要对方限时回复或解决的,应在发给对方的信息中明确注明要求回复或解决的合理时限,收到信息的一方必须在时限内明确回复或解决;工程部甲方代表经工程部内部研讨认为无法按时回复和解决的,应立即提交总经理协调处理,经总经理协调处理仍然无法按时回复或解决,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通知监理部说明原因;监理部未按时回复或解决的,由监理机构法人代表签署意见说明未按时回复或解决原因。未按上述时限处理的,www.pmceo.com按本规程的奖惩考核办法处理。
2.2工程部按照下列时限回复或解决监理部的申请或报告事项:
2.2.1在主管工程师岗位权限内的当日回复;
2.2.2在甲方代表岗位权限内的次日内回复;
2.2.3需要公司内部部门会签或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签署意见的最迟在2日内回复;
2.2.4牵扯公司董事会决定或其他外单位决定的事项在3日内回复;
2.2.5紧急情况由工程部经理召集相关人员立即处理;
2.3工程部下列信息在公司正式决定或执行后最迟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理部:
2.3.1工程部人员变更或岗位变更;
2.3.2图纸设计变更;
2.3.3材料变更;
2.3.4工程施工合同签订;
2.3.5施工合同内容变更;
2.3.6施工技术变更;
2.3.7施工工艺变更;
2.3.8返工;
2.3.9工程款审批和支付;
2.3.10其他应通知监理部的事项;
2.4由监理部负责在施工单位和工程部之间上传下达的信息,应最迟在24小时内及时传递。
2.5监理部在工地现场了解到的信息或其他渠道获取的与工程监理职责相关的信息,应在监理例会上通报,紧急情况应即时通知工程部而未通知的,按照本规程奖惩规定处理。

原则三:主动提前沟通工程信息
3.1监理部应主动将本监理单位积累的工程建设信息建议或应用于公司建设工程。
3.2公司以及工程部开展下列施工前工作应通知或邀请监理人员参加:
3.2.1制定项目开发计划和工期目标
3.2.2制定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选择标准
3.2.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商考察
3.2.4制定施工合同技术标准或设计任务书
3.2.5品质控制小组会议
3.2.6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评标会议
3.2.7设计图纸阶段性审查
3.2.8其他与现场施工有关的内部会议或文件拟定
3.3公司或工程部有关项目施工计划或其他内部安排的相关文件应抄送监理部。
3.4监理部在内部讨论下列问题时应邀请工程部甲方代表或主管工程师提前列席参加:
3.4.1制定监理规划
3.4.2制定监理细则
3.4.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4.4拟定监理月报内容
3.4.5拟定监理例会议题
3.4.6审批《施工组织总设计方案》
3.4.7审批《项目总进度计划》
3.4.8拟定《项目进度网络计划图》
3.4.9其他需要工程部提前参与的事项

原则四:主要以书面形式正式沟通信息
4.1监理部和工程部信息沟通以书面文本为准,其他方式相互可以视为未收到。
4.2书面文本信息送达必须在发送方和接收方都有签收记录。
4.3工程部向监理部日常传递信息的书面文本主要分为三类:
4.3.1《甲方通知A》:要求监理部执行,且必须限期回复的文件;
4.3.2《甲方通知B》:要求监理部执行,但不需限期回复的文件;
4.3.3其他甲方内部工程相关文件副本抄送。
4.4监理部向工程部日常传递信息的书面文本主要分为四类:
4.4.1《监理工作联系单A》:根据法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甲方或其他相关机构决定的事项,监理部提出并要求工程部或公司限期回复的文件;
4.4.2《监理工作联系单B》:根据法定或合同约定监理部有权直接决定,但监理部认为需要征求甲方意见的事项,监理部提出并要求工程部或公司限期回复的文件;
4.4.3《监理工作联系单C》:通知、提醒工程部但不需要回复的文件;
4.4.4其他监理部内部工程相关文件副本抄送。

原则五:坚持定期分析工程信息
5.1监理部应按下列时限向工程部报送定期工程监理信息:
5.1.1每周二之前报送《监理例会纪要》;
5.1.2每月10日之前报送《监理月报》;
5.1.3每月10日之前转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单位《月度工程建设总结和计划》;
5.2工程部应按下列时限向监理部报送定期工程信息:
5.2.1每周二之前报送《工程信息周报》;
5.2.2每月10日之前报送《工程部月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5.2.3每月10日之前报送《工程款支付进度月报》;
5.2.4每月10日之前抄送《工程质量月度检查报告》;

原则六:唯一通过监理向施工企业和工程部双向传达信息
6.1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需要向监理部或工程部提出或告知的事项,统一向监理部提出,监理部在分析研究后认为需要向工程部提出或告知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后向工程部传递,工程部不直接接受施工单位的书面信息传递文件
6.2工程部需要向施工单位传递的信息,统一发送给监理部,由监理部向施工单位传达,工程部不直接向施工单位发送正式书面信息文件。

原则七:保障紧急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7.1监理部应在进场后向工程部甲方代表提交包括监理机构法人代表在内的所以监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等,并应注明紧急事项的联系人顺序,总监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7.2工程部应在监理进场后向监理部总监提交工程部以及公司主管领导的联系方式,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等,并应注明公司内部分工岗位,甲方代表和主管工程师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篇4: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项目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1)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我司将紧抓质量控制要点,做好质量难点监控,严格进行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积极进行主动监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有效防治常见质量通病,使得各工序、部位、分项工程质量皆达合格以上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等级"合格"的目标,争创优良。

  (2)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尽可能少发生事故。

  (3)清除质量通病。

篇5:工程现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关系

  工程现场项目管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按照工程建设法规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与按程序选定的监理单位鉴定监理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项目管理方与监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项目管理方根据签定的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

  (1)管理流程图:

  (2)项目管理方(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的义务、权力和责任

  1)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应当敦促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委托人应敦促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监理人权利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监理人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6)委托人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3)项目管理方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①项目管理方将工程现场围墙内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目标控制工作场授权监理单位进行控制,由监理单位承担工作程序的桥梁作用。

  ②项目管理方的现场实施阶段管理部做好与监理单位在现场机构的工作接口,并设专人进行工作联系、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

  ③项目管理方通过参加召开协调会和工地例会实现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工作,通过审查监理单位提前的各类文件和报告了解工程实施状况,评审监理单位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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