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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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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崔

  被答辩人:**物业管理中心

  答辩人就本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不是物业费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11号)108、(15)规定本案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并没有物业费纠纷这样的案由。

  二、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授权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签订本案的物业合同,所以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物业合同签订于20**年,所以应该适应20**年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而不能适应20**年10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其次,业主委员会超出职责和权限签订本案合同。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作出在20**年到20**年度聘用原告的决定。

  根据20**年《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青岛市嘉禾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没有做出聘用原告的决定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本案物业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超出了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决定续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向被告索要物业费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本小区的物业合同06年已经到期,本案的物业合同为续聘合同。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解聘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四、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

  20**年,本小区业主大会就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同意原告提出的物业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被告作为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五、本案应该追加青岛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合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续聘物业公司。本案是物业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参加本案审理,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的查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第三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主张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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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否构成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律师认为,政策变化系属情势变迁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其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人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通常表现为定金被开发商罚没。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湖里区

  被答辩人:*(个人身份信息 )

  住址:**市湖里区**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商品房认购书纠纷一案,贵法院已经受理。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1、该认购书的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为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履行认购书规定义务的情况:

  首先,双方在签署认购书前已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充分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认购书第九条表明,被答辩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答辩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并与甲方(答辩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意按该合同条款签约”,否则,应按认购书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20**年10月1日以后,答辩人亦多次致电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按照认购书的规定及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均遭被答辩人拒绝。被答辩人诉称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遭到拒绝。对此,被答辩人亦未提出任何证据,不是事实。

  可见,有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严格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并未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关于贷款政策变化的性质及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1、关于新的贷款政策的性质。

  20**年9月27日中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发〔20**〕359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二套房信贷市场的监管、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首付比例。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首先,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信贷,只是适当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条件、对首付比例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已。

  其次,有必要说明一下新政策出台的过程本身。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关于地产新政的说法早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关于这一点,只要搜索一下当时的网页或者查阅当时的报刊就可以轻易查证;每个新规定的出台,总是有一个程序和过程,这本身就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同时相关信息会传递到相关市场主体;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总是先有社会实践而后有关机关制订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最后,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本身是可以预见的,绝非不可预见;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的信贷,只是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所以,新政策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新政策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首先,新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导致被答辩人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认购书第六条规定了被答辩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但对具体首付比例并未做出规定,所以,认购书并不会因新政策的出台而无法履行。

  其次,新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只是对被答辩人的金钱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主观要求,绝非不能克服的情形,前已述及新政策并非不可预见,二者结合,也可得出新政策并非不可抗力的结论。

  最后,在政策风险已经利剑高悬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并未在签订认购书前告知答辩人其已有多处房产处于按揭状态,这表明被答辩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并因而影响了答辩人的商业决定。答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答辩人签订认购书,若要求政策风险由答辩人承担则是显失公平的。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的出台并不对认购书的效力构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导致认购书无法履行。

  综上“一”、“二”两点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善意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合法根据拒不履行认购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被答辩人无权解除认购书。

  三、答辩人有权没收定金。

  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后,答辩人曾以挂号信及邮政特快专递(20**年10月之10日、16日、18日)的形式向被答辩人发出《告知函》,拟要求被答辩人收到此函即应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即依认购书的规定没收定金。但,不知因何缘由,该函无法送达。20**年10月15日,答辩人亦曾就此致电被答辩人,此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并依照认购书第六条的规定, 20**年10月1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做出承诺:在被答辩人提供按揭材料符合银行规定的情况下,可完成银行按揭手续;否则,双方另行协商。答辩人未曾提供任何有关办理按揭的材料,双方协商未果。既然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则应按认购书的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政策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认购书项下并未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法定合同解除事由,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

行为,答辩人有权依法没收被答辩人交付的定金,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

篇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诉讼一审答辩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诉讼一审答辩状

  答辩人:A总(个人信息)

  住址:**市**区**

  被答辩人: z先生(个人信息)

  住址:**县**镇**村**路

  答辩人现针对本案本诉纠纷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答辩。答辩人认为,本诉并非相邻通行纠纷,应属就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侵权纠纷。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在通行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相邻关系的成立要件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为不动产本身;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应为对毗邻各方各自行使物权的延伸或限制。

  本案本诉中,Z先生于起诉材料中诉称答辩人在门前安装了凸出1平方米多的防盗不锈钢栅栏设施,侵犯了其通行权,影响了Z先生的通行、增加了消防隐患、妨碍了装修进度及物品搬运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答辩人认为,即便Z先生所述属实,答辩人“在门前安装栅栏”,但该行为并非答辩人对自身房产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应属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而依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第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5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无权自行处置。既然如此,本案本诉纠纷作为相邻关系的前提并不存在,本案本诉部分非属相邻通行关系,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物权侵权纠纷,Z先生之相邻权未受侵犯。

  本案本诉部分中Z先生提出的理由无法支持其诉求。因此,贵院可驳回ZZ于本诉中之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总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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