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物业不管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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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物业不管罚3万

  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 物业不管罚3万

  楚天都市报/20**1114

  加强对小区养犬的管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今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宣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于20** 年6月26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年7 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打通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最后一百米”,《条例(修订)》此次加强对小区养犬的管理、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等。

  《条例(修订)》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利对于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订)》在原《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规定。优化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增加规定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也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完成时间节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武汉不少老旧小区没有电梯,随着不少业主年龄的增大,爬楼愈加吃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成刚需。此次《条例(修订)》对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条件。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条例(修订)》规定完善物业服务价格监管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同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

  《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物业使用人带要承粗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另据湖北日报11月15日报道,为治理小区狗患,武汉将推出新版物业条例,其中加强了将增加狗患治理规定,两次受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物业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其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如果有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采编:www.pmceo.cOm

篇2:案例: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

  遛狗不牵绳,老人受惊吓,摔倒致9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20万!

  如今

  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每天必做的事

  就是带上自家的小可爱出去遛遛

  这本来是件开心放松的事儿

  但若不牵绳就出门溜达

  就可能会变成悲伤的事儿了

  ......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的高某就因为遛狗不牵绳赔了20万。事情发生在20**年的8月13日,当天19时20分,60多岁的欧某在丈夫陪同下走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

  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泰迪犬的主人高某认为她的狗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所以她不愿赔偿。

  欧某却认为,自己是被泰迪犬吓到了才摔成9级伤残的,并不认可高某的说法。

  所以最终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欧某表示不服,她认为是高某未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高某也表示不服,她认为是是欧某自己不小心摔伤的,和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关系,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江门中院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高某的泰迪犬不仅未取得《犬类准养证》,出门溜达时还没给狗拴绳,并且还是在晚上7点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未尽到看管义务,依法判决其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遛狗确实应该牵绳

  因为遛狗不牵绳导致的悲剧

  已经不止一两次了

  20**年5月

  上海一老奶奶被狗撞骨折

  5月29日傍晚,上海宝山区泗塘二村内,一老人正与邻居在小区内散步,突然从附近路段冲出三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其中一只直接撞倒老奶奶,致其腰椎与胸椎多处骨折。

  20**年5月

  3岁小男孩被哈士奇咬得面目全非

  20**年5月,一个3岁小男孩独自在家门口玩的时候,被一只没有牵引的哈士奇咬伤面部,满脸鲜血,送医后竟缝合200多针!

  20**年12月

  7个月婴儿被大狗撞成十级伤残

  20**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廖某某,在三亚市金鸡岭社区东一巷路口附近散步。不料,身后突然跑出一只未牵狗绳的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致孩子摔倒在地,造成孩子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且大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医生诊断,廖某某左腿股骨骨折,骨骺损伤,可能留下后遗症,即使经过手术治疗,孩子的情况仍不容乐观。

  此外

  也有不少因为没牵绳导致狗狗身亡的

  20**年7月17日,上海市栖林路425弄,居民在地下车库遛狗,没拴狗绳,一辆启动的轿车因视线盲点,意外撞死了小狗。

  另外,法官介绍,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大概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他人和自家爱犬的生命安全

  请各位铲屎官带毛孩子们出门时拴好绳

  牢牢牵在手中,否则一旦酿成悲剧

  于你、于他人、于狗

  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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