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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推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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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推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深圳:拟推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违规最高罚千元

  南方日报/20**0227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提出,深圳将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推动垃圾减量分类。

  将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

  《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活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鼓励和引导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违规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通报、曝光。

  资料显示,目前深圳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超20000吨/日,垃圾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在此背景下,目前深圳市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方式,对垃圾分类工作难以起到推动作用。

  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看来,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将垃圾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

  生活垃圾须分类投入四色垃圾桶

  上述之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与现行分类办法相比,增设了“易腐垃圾”分类类别,并将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果蔬垃圾等一起归入该类易腐垃圾中。

  在此基础上,《规定》还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作出统一规范--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蓝色标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标识;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标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标识。

  居住区楼层将不再摆放垃圾桶

  把垃圾就近扔到楼层的垃圾桶里,深圳人这种生活习惯很快将要改变。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深圳居住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摆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看来,楼层撤桶,不仅有利于推行垃圾分类,更有利于改善卫生条件,减轻物业保洁压力。

  上述之外,今后在深圳,居民扔垃圾可能也将成为“技术活”。《规定》对如何扔垃圾作出了规范。其中,厨余垃圾须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厨余垃圾的,在投放时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当进行渣水分离处理,并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果蔬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未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1000元

  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日之功。为助推更多市民参与垃圾分类,《规定》还特别设计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市民行为养成。一方面,《规定》明确表示,对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罚款。另一方面,还巧妙设计了罚款抵扣活动。这意味着,违反分类投放的个人可以选择交纳罚款,也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培训或者完成宣传服务的,可以抵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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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引导做好文件精神的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文件起草背景、政策依据以及主要思路等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截止20**年11月底,我市城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9.17万辆,城区停车泊位总数77.35万个,共有停车场2168家,停车位76.11万,其中,公共停车场803个,公共停车位21.12万个,专用停车场1365个,专用停车位54.99万个,道路临时泊车1.24万个(其中收费泊车位404个)。停车矛盾进一步加剧,需要继续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停车需求。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23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停车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并对中央在长和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公益企业单位、公立医院、景区、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除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计费方式。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定价形式。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六、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七、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另行核定。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九、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十、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十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应到所分级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不得批准其收费。

  十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45”等;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十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3月11日

篇3:《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沙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精神,我委会同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调【20**】4号)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了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制定了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基准价标准和服务内容、上浮不得超过30%。

  2、增加了我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3、规定了对已购地下车位的按每车位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对进入住宅小区停放的外来车辆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4、明确了住宅小区用电、用水的收费标准;强调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5、进一步明确了装修服务垃圾清运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拆墙垃圾清运费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6、明确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行为的查处规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2月13日

篇4:烟台物业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烟台物业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 处5000元以下罚款

  齐鲁晚报/20**0104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近日,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物价部门对烟台市市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提醒告诫。

  记者在这份提醒告诫函中看到,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及时公示。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价格执法部门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专项检查。

  提醒告诫函中提到,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处理。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价格执法部门将按照烟台市信用建设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同步报送“信用中国”“信用烟台”网站。

篇5:《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决定物业费收费标准

  东楚晚报/20**1227

  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

  不在《细则》规定范围内

  该《细则》是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细则》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细则》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黄石市普通住宅小区,别墅、复式楼等特殊住宅不在规定范围内。

  《细则》中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星级及有无电梯

  决定公共服务费

  小区楼道多长时间打扫一次、小区保安应该承担哪些职责、小区车辆如何停放管理等问题都在《细则》规定范围中,物业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服务等级评定就越高,随之收取的费用就越高。

  《细则》将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为四档: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

  各物业服务主体对照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则上自主选择对应星级的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对应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主管部门审核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执行。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

  可按50%标准收费

  有不少市民咨询,房屋交付了,但是一直没搬过去住,那物业费该怎么收?《细则》第九条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小区交付给买受人的,应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

  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为保证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进行维护管理,发生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可按车库(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已经收取了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管理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不再是糊涂账

  本实施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细则》的出台,让广大业主能够监督物业,物业的服务也有了一个指导标准,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具体内容可登录黄石发改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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