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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1944

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0**版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甲方委托代理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乙方委托代理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对出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出租权,并符合国家对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室 厅 卫 厨,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居住,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甲方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号或编号为: 。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的书面凭证。

  其他约定:

  。

  第二条 交验身份

  甲方应提供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查。

  该房屋租赁期限内乙方居住人数为 人(其中非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 人),分别为:

  1.姓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 ,性别: ,

  民族: ,户籍地址: ,

  (□是/□否)为流动人口,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2. ;

  3. ;

  4. 。

  该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具体情况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

  (三)其他约定:

  。

  第四条 租赁期限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赁期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日/□月/□季度/□半年/□年)支付,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次租金,此后按

  约定支付租金。租金和押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网银/□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支付。

  (三)其他约定:

  。

  第六条 房屋租赁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具体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三)其他约定:

  。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限内,该房屋产生的以下费用: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网络费;9.车位费及其他

  费用。由甲方承担

  费用;由乙方承担

  费用。

  如一方垫付了应由另一方支付的费用,欠费方应根据付费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其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使用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双方另行协商后可制作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经交验签字后交付对方。

  (二)使用:乙方应按照该房屋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利用该房屋存放、生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传销、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三)返还: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于 日内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完好返还甲方。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并按约定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其他约定:

  。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并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减少相应的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扣减相应的押金。

  (三)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双方对房屋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另行约定如下:

  。

  第十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第十一条 转让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该房屋毁损、灭失等,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

  2.因国家政策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改造已租赁的住房,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如因乙方的装修、装饰使房屋增值部分得到补偿,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偿条款。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入住天数折算,多退少补。

  4.其他: 。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情形: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 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

  6.利用该房屋存放、生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1.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按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5. 。

  (二)租赁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的: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甲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3. 。

  (三)其他约定: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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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责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简称市住房保障办)牌子。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古都风貌保护和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房源分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订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协调并督促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工程建设中征地拆迁等相关问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在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和施工计划管理工作,并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六)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牵头制定各类工地扬尘控制规范。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本市村镇建筑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筑工程建设的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筑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

  (八)负责促进本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研究编制建筑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和政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

  (十)负责本市房屋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房屋防汛工作。负责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督促、协调私房等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职能,加快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十四)与市交通委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市交通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建设项目的组织推进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篇3: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制

  20**年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配建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保规〔20**〕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协议主体

  甲方(住房保障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乙方(产权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丙方(实施主体):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第2条 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

  (二)管理单元编码: ;

  (三)建设地点: ;

  (四)土地用途: ;

  (五)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建设内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3条 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以及《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要求,丙方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与甲乙两方充分沟通。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房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共

  平方米, 套;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配建住房的总套数共 套,配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配建与配建住房面积相匹配的停车位。

  (三)装修标准。1. 室内装修标准。配建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产权单位选房后,实施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具体装修内容由丙方另行报乙方确定。

  2.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集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一致。

  (四)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1号)要求,执行相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配建独立成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珠规建〔20**〕166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符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32号)要求的项目,应当开展建筑易建性评价。

  (五)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丙方配合乙方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建设进度及工期。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精装修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须同时与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装修期。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七)配建住房的抽取。在本项目商品住宅申请预售许可前,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在符合条件的户型住宅总房源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除甲、乙、丙三方参加外,可邀请其他单位见证,并全程录像记录,以确保抽取过程透明、公平。抽出的配建住房的数量、楼栋号及房号等由甲、乙、丙方及见证方签字确认。

  配建住房不得预售,丙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各方签字的确认书一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

  (八)停车位处理。丙方应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预留与配建住房的面积相匹配的 个停车位的使用权,预留的停车位要优先出租或出售给经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承租人。停车位的租金、售价以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与非预留停车位保持一致,出售或出租车位的款项归丙方所有。

  (九)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丙方应当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乙方(使用人)参观的样板房, 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乙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应向乙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乙方可聘请具备装修标准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按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人才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经乙方复核通过后, 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

  第四条 设计方案报批

  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项目的户型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乙方确认。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丙方应当在配建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修完毕,经乙方认可后进行房源移交,乙方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装修是否达到质量和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珠海市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4.《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5.《珠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和承接查验清单。

  7. 相关施工图、竣工图等设计图纸。如丙方交付的属于独栋建筑的,应向乙方提供该建筑的全套归档图纸。

  上述文件需加盖丙方公章。

  (三)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若存在交付面积差异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并支付款项。

  (七) 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

  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下列情形的,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承租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第三方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由丙方前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本项目同期商品房保持一致。

  (九)房屋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丙方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第六条 产权登记

  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配建住房抽取后,分户转移登记在乙方 名下。

  第七条 信息管理

  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乙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应配建住房的总面积与随机抽取配建住房整数总面积之差不足

  本项目最小户型住房面积的,由乙方和丙方通过作价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项目住房预售的备案价格均价计算。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乙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甲方对乙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抽检,并协助乙方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项目配建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等情况,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上缴市、区级财政。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查验接收,根据乙方及丙方验收结果,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应从具备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之日起计算,住房未出售或出租的,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甲、乙、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协议书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人:

篇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3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蒙徽

  20**年3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z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上海市z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人代表:***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航道整治、规划,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和管理,

  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228****

  成立日期:1994年06月06日

  联系电话:***

  经本局查明,20**年1月14日,当事人承建的江南大道(滨江大道-善卷路)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洗车平台达不到要求,导致进出口脏、乱、差,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当事人存在无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扬尘治理措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以及《常德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处罚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将罚款缴至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鼎城支行,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或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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