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贯彻《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伊州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193

贯彻《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伊州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密市伊州区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伊州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动我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我区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推进我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规划、公安、住建、发改、街道等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体制

  (一)物业管理人职责:物业管理人是指由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在所属街道党工委领导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进行服务管理的统称。

  物业管理人在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工作;2.负责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公共绿化管护工作;3.负责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工作;4.积极协助区公安、安监、民政、消防、供水等部门做好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消防、二次供水等事项的工作;5.负责对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内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工作;6..负责所管辖城市住宅代收取的小区内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车库(位)等使用费的账务管理工作;7.负责制定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负责保管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整理归集工作;8.负责落实上级党委或政府部署的关于城市住宅小区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等工作。

  (二)区房产局职责: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物业服务质量列入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制定《伊州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暂行),组织实施动态化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管理和监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组织物业管理行业做好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工作。

  (三)市、区住建局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配建安保维稳防护设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须出具质保书和已配建安保维稳设施清单。对不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规划要求,未配套建设安保维稳设施的施工企业,梳理报送至区区政法委,由区政法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处罚。

  (四)区规划局职责:负责对住宅小区物业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审批,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确保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与房屋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从源头上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审批的规划项目要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共设施、安保维稳物防技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内要按照方便业主、满足物业管理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规范物业用房及业主执行机构用房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总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分处设置的,单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若有违反规划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区园林处职责:负责城市住宅小区开发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及绿地建设(应附经绿化行政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图)的审查管理,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在建设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时,按绿化行政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负责验收,保证绿化建设符合建设标准和质量。

  (六)区环卫处职责:负责对已配备完善环卫设施的城市住宅小区生活垃圾进行有偿清运工作;督促各城市住宅小区完善环卫设施的配备及维修工作;新建改建小区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时,按规划设计标准,负责验收环卫设施配备是否达标,保证生活垃圾的收集及清运。

  (七)区公安局职责:负责对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完善维稳安保技防设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保人防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治安秩序稳定。

  (八)公安消防支队职责:负责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城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对城市居民住宅小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积极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参与消防宣传培训,依法调查火灾事故;负责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如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等需维护更换,须及时与所辖街道和小区物业管理人商议,经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同意后,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九)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监察管理工作,包括对住宅小区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对住宅小区楼容楼貌的监督管理、对住宅小区违规装修问题的监督管理;配合区工商部门对住宅小区内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私自进行“住改商”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对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从快从严依法处理。

  (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区工商部门依法取缔住宅小区内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私自进行“住改商”相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依法保护小区业主及消费者权益;负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问题产生或衍生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

  (十一)区环保局职责:负责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人做好城市住宅小区的污染防治和扬尘治理工作;负责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中因噪声、油烟等问题产生或衍生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配合区工商部门对住宅小区内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私自进行“住改商”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油烟排放的底商、门面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文件要求安装通风设施和净化装置,对所安装设施不达标、拖延安装或拒不安装的单位或个人,从快从严依法处罚。

  (十二)区工商局职责:负责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商户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参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信用等级考核工作,依法保护业主及消费者权益。从严依法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及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住改商”);针对以上经营活动行为,由区工商局牵头,联合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环保局,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直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督促限期更换营业地址,拒不履行的,取缔其营业执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规范住宅底商营业执照审批,协同区环保部门查处在高层底商从事餐饮、食品加工(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轻加工)及其他涉及油烟排放等环境保护问题的经营活动行为,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督促限期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营业地址,拒不履行的,取缔其营业执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区发改委职责: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加大对违法收费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负责解决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因物业收费产生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18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审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进行监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及时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综合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189号》等法律、法规,核算物业管理人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清单,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四)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负责指导所管辖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做好物业服务费收缴工作;负责将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负责组织成立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并以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为主体,接管居住户数在300户以下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或弃管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下文所列规范执行。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组建规范:

  1.人员组成:街道办事处派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其他人员通过招聘方式录用。

  2.人员招聘:采用公开择优的方式进行招聘,优先选聘专业维修人员。

  3.服务范畴:住宅小区的保洁、维稳、安保及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4.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管理费暂按照20元/月/户进行收取,后续物业服务管理费根据市场动态,每两年调整一次;居民家中维修费用按实际情况收取人工和材料费,实行有偿服务。

  5.经费来源:按照企业化进行管理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安保人员工资由区财政承担。

  6.资金补助:每年由区财政补助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中心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

  (十五)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职责: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包含供水加压设施、供水储存设施)、供电(包含高低压供配电设施)、供气(包含燃气调压站)、供热(包含换热站)、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上述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管理权;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上述设施,由街道党工委组织,会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逐步将管理权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均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碍供应单位入户收费。推进实现全面现代化缴费工作,协同科技局及银行积极组织研发新型水、电、暖、气、等“一卡通”缴费设施或手机APP,方便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日常缴费。

  三、在各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业主除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也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承担义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指导建立和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及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和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加快组建步伐,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由街道党工委主导,社区组织,小区楼栋长作为居民代表进行组建,行使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权利。

  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及交接制度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选择,由小区所在街道党工委主导,会同区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必须本着优劣兼顾的原则进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区政府指导价进行收费,在核算成本后,由业主执行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由所辖街道办事处主导,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区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前期物业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四)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五、明确住宅小区内物业设施的权属。

  (一)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待工程竣工后,经由区审计部门审核成本,由区政府按成本价进行回购,产权归区政府所有。

  (二)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产权归属投资主体,但必须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活动室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活动室,不计入建筑物共用面积分摊,建设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待工程竣工后,移交所辖区社区监管,交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四)车库、车位

  20**年7月1日以后新申报审批的居住建设项目,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五)垃圾转运、公共厕所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垃圾转运、公共厕所设施,待工程竣工后,使用权及管理权移交区环卫部门。

  (六)其他配建设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信报箱、消防等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管理权移交各专业管理单位。

  六、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按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正常秩序、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三项内容履行退出和移交程序。

  (一)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九十日通知。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管理人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履行交接义务。

  (三)物业管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办理物业移交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七、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推进全区物业企业发展

  物业服务小区收费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及发展工作的根本因素,只有保证城市住宅小区的正常收费工作,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制约我区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问题,推进我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政策保障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二)工作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要积极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工作;按照各小区特性“因地制宜”制定相关“居民公约”,从根源上解决制约我区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问题,保证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收费工作,推进我区物业服务管理及发展工作。

  八、加大对老旧小区维修、更新、改造力度和物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老旧住宅小区维修、更新、改造力度

  老旧小区改造是伊州区民生重点工作之一,区政府将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年对伊州区所辖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或弃管小区进行改造,按其房屋性质、使用年限、受损情况、制定维修方案、测算维修资金数额,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改造资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二)加大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扶持力度

  1.对业主数量较少的老旧住宅区,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区规划管理部门合理整合物业管理区域,也可以组织协调多个老旧住宅区共同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管理。

  2.鼓励、支持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接管老旧住宅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对群众较为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3.针对暂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或弃管的老旧住宅小区,以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为主体接管并提供服务。

  九、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力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银行专户存储,实行按栋建账、按户核算。目前尚有部分住宅项目未收取或者没有按照标准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后期房屋变更登记过程中,要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165号)相关规定予以交纳或补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清理清查,坚决查处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不法行为,确保维修资金足额缴纳、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动态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伊州区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服务信用等级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信用等级;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信用等级实施动态化管理,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年终根据考核综合结果实行按级定档,考核得分在91分-100分的定为一级物业服务信用标准;81分-90分的定为二级物业服务信用标准,71分-80分的定为三级物业服务信用标准,60分-70分的定为四级物业服务信用标准。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两次仍达不到标准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原则上不得再进驻新的住宅小区;建立健全物业投诉处理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在信用档案中公示、曝光。

  十一、加大优惠政策,相互联动配合,推动我区物业企业发展

  (一)建立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制度。第一是区政府每年列入财政预算300万作为物业管理奖补资金,主要针对在老旧住宅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且被群众较为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区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第二是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建立示范点,对所服务项目获“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30万元奖励。“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拟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分别按实际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确定。

  (二)加大免税减税政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对招录贫困家庭人员(区扶贫办认定)、低保家庭人员(区民政局认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障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后,可免缴营业税;对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退税政策,按照所交纳营业税的50%进行退税。

  (三)建立健全物业信访投诉受理答复工作制度。形成一个政府监管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有机体制;增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及时化解物业服务中出现的矛盾,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推进物业管理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积极维护社区秩序,为共同创建一个平安健康、和谐有序的城市物业做出不懈努力。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价格〔20**〕10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营造我区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各市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1月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就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原则。

  (三)诚实守信原则。物业服务当事人要做到诚实守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诚实守信的企业。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及规范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范围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具体内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广西实际适时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一)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以及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各地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

五、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三)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四)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五)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指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

  (六)二次供水加压费是指为二次加压供水设备运行维护、清洗、水质监测及能耗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七)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八)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九)车位(库)租赁费是指是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

  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行业标准、服务成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办法审核确定。

  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服务等级收费管理的,服务等级内容和物业服务行业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的具体办法,并负责本辖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认定工作。

  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当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八、物业服务费的收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预收费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自愿多交除外)。住宅以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收。车位(库)以车位建筑面积(或数量)计收。

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应当免交停放费。其他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间临时停放的应予免费;超过一定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同时要实行明码标价。

  (二)车位(库)出租单位收取车位租赁费后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应由出租人或单位承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后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装修有关规定以及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装修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清运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公共部位及设施破损需修复产生的费用,由其按实际发生数额承担。

  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房屋装修人员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如确因实行出入证(卡)管理需要收取押金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收取,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四)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开发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按一户不少于4个配置。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五)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一户一表单独计量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分表费用,合理分摊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自行协商分摊方式。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水电费、分摊水电费总和不超过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缴纳的总表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水电损耗、分摊方式、分摊实际发生数等信息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户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除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收费主体履行以下程序:

  1.向全体业主公示前三年收支情况。

  2.拟调价方案应征求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表决意见以供查验。业主表决意见应当妥善存档备查。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保管。

  3.具体服务收费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当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和标示。

十、加强管理

  (一)各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住宅物业收费和服务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二)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物业服务质量监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创先争优、诚信守法经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协助化解物业服务矛盾。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履行合同义务,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信息透明、专业规范”的服务制度,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回应和处理业主诉求。

十一、指导意见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划为住宅性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原有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制定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作适当增补。

  本指导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文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篇3:广西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广西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南国早报》/20**1123

  政府指导价“回归”,让物业服务更加规范

  11月21日,记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该《意见》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水平的增长,城市小区建设日益完善。每个小区,几乎都有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业主按照服务合约收取费用。

  而近年来,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是定价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住宅小区根据市场调节价格,诱发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增长,却不提高相应的服务,让业主为质价不符的服务埋单,引发业主不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提出物业费既要按照市场定价又要符合政府指导价,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能够更好的让物业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是为了给业主带来安全的保障,干净的卫生,优质的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将满足业主的客观需求。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将遏制物业费过高增长,减少业主生活压力。纯粹的靠市场定价,受市场规律的影响,物业费涨幅力度不稳定,会给业主带来生活压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出台,综合考虑了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了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减少业主付费压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物业服务费戴上“紧箍咒”,防止乱收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物业服务费缴费范围,一些容易出现“扯皮”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现在得到明确,对于违规收取物业费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拒交,也让业主有了维权依据。

篇4:物业服务费实施政府指导价要平稳过渡


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于20**年12月1日正式出台后,目前,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区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浮动标准也相继出台。实施指导价后,物业市场反应如何?业主和物业公司应该如何沟通,达到共识?记者日前采访了部分物业公司和业主。

实施指导价要平稳过渡

对于新政策的推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质量挂钩,收费更加透明化,同时赋予业主更多权利,让业主参与到物业管理中,确定自己需要的服务内容,并根据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费用。对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的利益都有好处,能有效地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促进佛山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否会马上按照指导价标准对照执行?市场反应则比较谨慎,大部分物业公司表示暂时还没有与小区业委会正式沟通,尽管也想尽早实施,但是他们认为这必须要有一个与业委会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平稳过渡最好。

金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着南海松岗香格里拉花园、白天鹅花园、河畔花园等三个小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都比较规范。据其总经理彭定博介绍,该公司从1997年接管小区物业开始,物业收费价格就是与业委会协商定价,服务和收费比较透明,业主很认可,物业公司也能保持一定的利润,良性运转,双方合作比较愉快。同时物业合同签订得比较公平客观,兼顾双方利益,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根据市场和经济水平的发展,调整物业收费价格。因此,物业指导价出台后,公司会对照有关等级标准来考核自己公司的服务,但他表示,即使服务超过标准,公司暂时也不会考虑提价。

丽日豪庭小区的业主经济条件都比较好,素质也比较高,大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比较支持。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余经理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份,经双方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有电梯的每平方米已从0.8元提高到1.00元,无电梯的从0.5元提高到0.6元。他认为只要服务水平高,收费明白合理,业主还是通情达理的,但是由于才提价不久,余经理表示要执行已签订的合同,短期内不会与业委会再协商物业收费价格的事。

作为佛山较早期的住宅小区惠景城,物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5元,还达不到三级的收费标准,但是他们新近才签的物管合同,收费依然沿用原来的标准。该小区物业管理处陈主任说,这主要是由于小区居住的业主收入差别很大,要执行新的指导价势必要提高收费标准,一些低收入业主的反应肯定很大,物业公司打算今后逐步根据服务水平和质量与业主协商,再进行调整。

物业公司要主动与业委会沟通

物业指导价的出台,业主有什么看法呢?玫瑰园业主委员会裴主任告诉记者,以前对物业的价格、服务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业委会与物业谈判比较盲目,而且很难达成共识。现在有了明确的指导价和服务等级标准,业主钱花到明处,只要收费和服务相匹配,收费高低问题不大,业主大都能接受。

业主委员会对物管收费指导价的出台表示欢迎,但是由于他们对物业管理方面知识的了解不够,专业度不够,比如对于物业服务的成本概念还不太清晰,因此在双方的沟通过程中,物业公司处于主导地位。

玫瑰园物业公司的何锦辉总经理介绍,现在佛山有相当一部分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比较低,不足以维持运作成本,都是在亏本经营,开发商需要对物业进行补贴。但是物业管理成本至少要与支出平衡,亏本经营不能长期下去,因此物业服务指导价的出台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业主不了解这种情况,习惯了比较低的收费标准,改变起来有比较大的难度。何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指导价的收费等级标准与业主主动沟通,明确服务等级标准,拿出具体的方案和小区物业配置标准和业委会协商,让业委会明确知道各项服务的成本。

篇5:物业服务中心作业指导书前言

  物业服务中心作业指导书前言

  **物业服务中心至成立以来,一直以业主的需求为己任,为了给广大的业主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本中心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国际广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物业服务中心主要设立了客户服务、环境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门,本作业指导书主要阐述了各部门的日常运作模式。各部门的日常运作模式主要由以下各部分组成:1、各部门组织结构及人员配备情况;2、各部门岗位工作职责;3、各部门工作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4、各部门的培训。

  本物业服务中心将按照各部门制定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统一高标准,严要求的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