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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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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z市行政审批局设 14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出国政审、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制和督查科

  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推动和实施;负责研究拟定涉及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行政及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和窗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局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

  (三)政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科

  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和政务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等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综合功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审批、政务服务信息化系统软硬件建设和维护;指导和推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四)投资项目科

  负责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五)市场服务一科

  负责涉及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核准、变更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六)市场服务二科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负责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负责医疗器械等事项的审批和备案;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与邮寄证明、进口药品通关单、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特殊类药品购用与零售业务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类和计量类事项的审批;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负责加工贸易业务、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事项的审批。

  (七)建设项目科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涉路施工、林木采伐的许可;负责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负责燃气相关事项的审批;负责因特殊原因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负责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负责人防设施改造、拆除以及影响人防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负责排污类事项的审批、登记;负责转移危险废物审批;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八)交通城管科

  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使用城市广场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河道等区域路政类作业的审批;负责特殊或超标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置有关事项的审批、核准;负责港口、公路、水路等区域内设施建设、工程作业、运输经营等事项的审批;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等事项的人员从业资格认定、核发;负责超过限制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九)农林水科

  负责水利项目建设、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负责河道、水库、湖泊、蓄滞洪区内有关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批;负责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负责林木采伐许可、经营(加工)许可、运输许可等事项的审批;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渔业捕捞、渔业船舶、渔港设施建设与作业、航标设置等方面事项的审批;负责野生动植物管理方面的事项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兽药经营等方面事项的审批;负责农业机械改装审批;负责农药广告审查;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文教卫生科

  负责权限内教师资格认定和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审批;负责临时占用体育场地设施审批;负责涉及文物保护、文化娱乐、有限电视、电影放映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和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人员)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核准;负责公关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许可;负责旅行社有关业务的办理。

  (十一)社会事务科

  负责有关宗教事项的审批;负责民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基金会等有关事项的审批;负责涉外婚姻登记;负责建设殡葬设施审批;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负责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的许可;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审批;负责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出卖、转让、赠送的审批;负责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负责华侨归国定居办理;负责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二)项目勘验科

  负责项目踏勘、专家评审、验收的组织、协调;负责涉及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三)政务公开科(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相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的监督检查和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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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职责(政策法规科)

  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职责(政策法规科)

  1.负责水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接收水利行政审批申请、咨询和决定送达,承担水利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办理、审核、审批、审批信息公开、审批项目网上公示等工作。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办事工作规范》制定我局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批条件、工作流程等制度。

  3.负责水利项目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统一接收,并对项目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接收项目进行分类,并提出是否需要委托审查的意见。

  4.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水利项目技术评审,承办项目审批工作(含重大设计变更)。

  5.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有关水法律法规的研究起草和调研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6.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督查,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7. 承办水利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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