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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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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毕节市关于物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

  (毕市住建〔20**〕115号)

  各县(区)房产(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完备物业信用信息数据,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时间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部备案;

  (三)外地来毕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备案材料

  见附件1、2、3。

  四、备案要求

  (一)各县(区)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监管,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项目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项目,应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3),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年度的备案手续。

  附: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doc

  2、前期物业备案表.doc

  3、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doc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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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福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通知(2018)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通知

  福田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现通知如下:

  一、符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要求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清单,提交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进行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已过期,但存在事实在管的物业项目,需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我局物业监管科进行报备;

  我局将严格依法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并核查所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情况。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于20**年4月30日前,将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报送我局。若逾期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报备,我局将统一公布该未备案及报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同时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等措施。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依法落实本通知。

  特此通知。

  福田区住建局

  20**年3月20日

篇3: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对已办理好相关手续的买卖合同及时审核、备案。
4.2.售后服务主管负责审核、抽查合同备案情况。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7.所需资料(以下1-9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7.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7.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7.4.签约公章样本;
7.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6.签约委托书;
7.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样本;
7.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并委托权限;
7.9.预售商品房登记楼盘表(由建设发送);
7.10.《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
7.11.《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表》。(交易所提供)

8.办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9.注:每份买卖合同均需在封面说明内粘贴身证复印件,凡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买卖合同需办理公证。
9.1.未成年人购房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薄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10.相关文件
10.1.相关纪录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篇5: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和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商品房买卖意向的,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2.作业依据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年3月30日起实施。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作业描述

  5.1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需预订商品房的,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条款。网上公布的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2定金合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确认后,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定金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规定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定金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位(套)商品房已预订。

  5.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定金合同上签名(盖章),并由购房人输入确认密码。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和登记申请手续。

  5.5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金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信息及时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保留至该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止。

  5.6定金合同购房人应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

  5.7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需解除定金合同的,应持书面定金合同、解除定金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定金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定金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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