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章程

5719

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章程

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会议经营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并规范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旅标委”)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会奖 专业委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促进上海会议服务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上海国际商务会议旅游目的地建设,上海市旅标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会奖专业委员会,并确定委员名单、 职责等。

  第三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市旅标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委员以行业和技术专家为主体,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并经上海市旅标委审核、任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上海旅游会展推广中心。

  第六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专家委员组成。

  第七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 负责会奖专业委员会年度计划的制定;

  (二) 负责会奖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推进。

  秘书长的职责:

  (一) 负责秘书处对外日常联络工作,完成委员会安排的任务;

  (二) 负责委员的人选、管理、联络,协助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 负责定期向主任委员及上海市旅标委报告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委员数量不低于10名。

  第九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一) 由上海市旅标委推荐或会奖专业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提名产生;并向秘书处提交《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 见附件);

  (二) 由秘书处将候选人推荐表提交上海市旅标委审核;

  (三) 对通过审核的候选委员颁发证书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 委员任期为三年,续聘工作由上海市旅标委负责执行。

  第十条 会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退出会奖专业委员会委员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视为退出。

  (一) 自愿退出;

  (二) 不再从事会展奖励旅游工作;

  (三)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第三章 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 必须是中国公民,不限年龄、性别、地域;

  (二) 志愿为上海会展奖励旅游标准化建设服务;

  (三) 在会展奖励旅游领域有资深的从业经验,并有一定的成就或建树;

  (四) 对会展奖励旅游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有较深入的认知;

  (五) 所在机构/企业和本人是上海市旅标委制定的相关标准的支持者;

  (六) 遵纪守法,公正廉明,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 拥护和遵守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章程,积极维护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二) 保守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内部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各委员不得对外传播或发布相关信息;

  (三) 在自己的机构和企业积极推介、执行相方标准;

  (四) 积极参加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承担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第四章 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研究会展奖励旅*业的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参与会议经营与服务系列标准的研究和探讨;

  第十四条 持续推进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开展标准评定细则的制定工作;

  第十六条 公正地对参加评选的机构进行打分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会议经营与服务规范系列标准及评定结果进行积极的宣传;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各项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如期开展。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旅标委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大会讨论,并获得2/3以上(含 2/3)赞成,并经上海市旅标委审议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旅标委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

  《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展奖励旅游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公司地址

联系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手机

电子邮件

公司简介/业务领域

研究方向/专业特长/主要成就

上海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设集团企业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建设集团公司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各位员工: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员工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精神,促进员工公寓文化建设,努力创建一个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现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委会”)。

  第一条为搞好员工公寓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履行“宿委会”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宿委会”以“为员工服务!”为宗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前提,坚持“团结、文明、和谐、创优”的准则。

  第三条围绕公司对员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推进员工生活园区全面发展为主线,努力创造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提高员工生活价值与生活质量。

  第四条发挥“宿委会”与员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生活园区员工工作及管理双方的信息沟通。

  第五条严格执行员工生活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违纪行为,发扬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

  宿舍管理委员会工作内容

  1.认真执行各项物业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管理秩序。热情为员工服务,尽全力帮助员工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2.全面掌握公司房屋、配套设施和员工的基本情况,建立正确完善的基础资料档案,并及时做好变更记录。

  3.积极主动地参与员工生活园区安全管理、纪律管理、卫生检查与文明监督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回访员工,征求员工关于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创造性建议,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员工提供舒适、愉快的居住、生活环境。

  5.经常深入宿舍教育员工共同遵守员工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宿舍水电安全、节能管理,防火、防盗。

  6.对宿舍卫生每周检查、评比一次,公布结果。对合格寝室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寝室进行批评和罚款,罚款金额为100元—1000元。

  **建设集团宿舍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

篇3: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和谐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把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学校—学生—家长”三者之间联系、沟通三者之间心灵的中心纽带,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参谋和监督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组织,咨询机构,是实行民主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整体教育网络,特成立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由各班推荐的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是体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并具有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及指导学生课余生活等重要功能。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校聘请热心教育事业,善于教育子女,有一定工作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家长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7名、委员30人组成,候选人由各委员推荐,再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各委员要有适当分工。(每年度进行述职报告),学校牵头部门是教导处。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应发挥四大作用:

  1.桥梁作用,把家长委员会办成联络学校与家庭的桥梁;

  2.教育作用,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3.助学作用,积极指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建议或意见;

  4.评估作用,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估。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八、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www.pmceo.com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条 家长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

,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为家委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家委会应积极筹措资金,动员企业、部门提供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活动,下发活动简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到社会、工厂考察参观,表彰优秀家长等。

  第十五条 所筹措的经费由家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无权使用。

  第七章 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家委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一次,征集来自年级家长委员的信息,如:学生作业负担、教师工作态度、师德表现、学校办学行为等。书面提供给学校,学校在每学年一次的家长会议上进行通报,年级家委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就一个阶段一个时期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书面报告给校家委会或学校。

  第十七条 家委会对搜集到的家长育子经验,教育案例,成功做法发至家长参考。

  第十八条 组织家长、学生共同参与运动会或阳光体育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家委会、年级家委会在不影响家长本职工作,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主动与学校联系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家长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一中学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以及《昆明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昆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县建设局房管科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县建设局房管科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小区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本小区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选举产生,向业主负责并通报工作,接受业主及物业县建设局房管科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建设局房管科办理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选票;.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由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汇园小区业委员会

  20**年*月*日

篇5: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4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例4

  【概念解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的投票权依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业主

  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天内向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章程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后生效,并对业主和委员有约束力。

  【内容格式】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及权利义务。

  ×××业主委员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____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__名,副主任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十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传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参加。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

十八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时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

  第二十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的;

  3.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4.已不是业主的;

  5.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件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五条:各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①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②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③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④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①遵守本会章程;

  ②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③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④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办公用房按当地政府规定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