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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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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年6月12日发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年)》(国发[20**]21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5)等文件精神,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自律对象即遵循自律准则的主体,包括依法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许可证并在广东省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作为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维护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自律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公约”、弘扬“诚信服务、务实创新、专业规范、共治和谐”的物业管理行业精神,不断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 自觉适应新时期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建立学习型企业,更新管理服务理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物业管理模式,增强企业自身素质与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 加强员工队伍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和服务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加强企业员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企业内各类服务技能活动,支持鼓励企业员工参加政府及行业的专业技能比赛、学术研讨、经验分享、技术交流等专业活动,不断提升员工服务技能、诚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企业服务品质和业户满意度。

  第八条 以人为本,依法用工,为员工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建立合理的员工工资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项目竞标,以正当方式取得经营管理项目。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诋毁他人名誉,不进行恶性竞争,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和经营资源,主动抵制违背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诚信经营,严格履约,倡导“质价相符”的观念,自觉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行业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一条 严格依约收费,依法纳税。收费合理、公开、票据合法,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源的经营服务,合法、合理地处置公共资源经营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 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积极整合社区资源,依法参与社区治理,努力补足社区物业管理短板。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在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活动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服务、促进作用和社区稳定器功能。

  第十四条 定期征求业户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业户监督,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业户满意度。指导业户有序参与物业管理区域民主管理,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及时间向省物协报送企业基础信息和守信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化解社会误解,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行业环境。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省物协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 成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专委会”),负责全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行业自律专委会由行业协会、企业、高校及相关机构的有关管理、技术、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含)专家组成。

  (二)制定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配套文件,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建立行业会员诚信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条件具备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时更新发布会员企业信用相关信息。

  (四)加强督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列入“失信行为企业名单”、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五)利用协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定期举办诚信教育培训班,促进从业人员提高诚信水平。

  (六)开展行业诚信创建评优活动,表彰奖励行业自律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行业诚信典范。

  (七)建立自我完善机制,对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价并不断优化。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从业企业报告、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并视情节轻重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企业给予自律管理惩戒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省物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管理专委会接到举报从业企业发生违反本自律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组织专家展开调查和取证,依法依规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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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管理办法(2019)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行业的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中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是指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物协”)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班.公益培训讲座。

  第三条省物协组织的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需施教.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各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派人员报名或个人自愿报名参加培训。

  第四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具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积累相当的职业经验,遵守并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省物协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和加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服务的管理:

  (一)省物协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1.培训班实行“考培分离”制度,省物协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的统一监管和颁证工作。各市(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培训班的教学日常管理与服务事宜。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优秀培训机构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相关培训的课程研发.更新.版权注册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省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在广东省范围内选拔培训师资,建立培训师资库,组建一支由行业资深专家.知名企业高管.职业培训师.高校教师和社会学者组成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原则上由省物协培训师资库的人员担任培训讲师。

  4.组织师资库各位专家学者编写相关教材和建立试题库。

  5.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资料查询系统,并且及时更新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6.会同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共同建立物业管理培训名册。持有相应证书者,列入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7.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物协可以注销其培训证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

  (3)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拒不整改的;

  (4)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给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单位)或物业所有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受到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6)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

  (7)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8)其他应予以注销培训证书的情形。

  8.建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其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要合并记入该企业的年度诚信档案,并作企业诚信评价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省物协组织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系列专题(公益)培训讲座

  1.开展专业课题库建设,根据各物业服务企业的需求,及时优化培训课程。

  2.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3.完善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讲师专业培训素养,增强实战经验。

  4.开展免费送教上门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帮助物业服务企业解决疑难问题。

  5.开展相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实训基地”评选,将实训基地建设成为开放式的.共享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满足考察交流.实训教学及技能培养要求。

  6.发挥优秀服务企业的带动作用,与当地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协会)结对帮扶。为当地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当地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困难。

  第六条省物协原发布的有关培训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原20**年颁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2007)

  粤物协通字[20**]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业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经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由于未具备实施条件,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暂不执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OO七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营造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培训考核、指导监督,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的管理。

  第二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依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任职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八年,在具有二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企业中任职时间不少于五年,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三年,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或者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或者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七)担任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以上称号。

  (八)年龄65岁(含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企业推荐两种方式。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授予与取消工作。

  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指导委员会代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代表、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代表等成员组成。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召集。

  第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二)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指导、监督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开展活动。

  (四)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作出维持或者取消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第十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一) 审核。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条件的提交给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表决。

  (二) 表决。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三) 公示。对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在广东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七日。

  (四) 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 授予资格。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颁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六)《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审。

  (七) 对在审核、表决、公示、批准等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出《未予通过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三章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建立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进行管理。

  通过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认定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依其专业特长按综合管理、公共环境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含财务管理)及法律法规等实行分类登记,并采用“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与动态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把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报广东省和广东省辖区内地级市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一)为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二)协助制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行行业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三)开展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接受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行业协会、建设单位、其他社会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五)开展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验收、复检、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复检和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六)调解或者协调处理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七)参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还应向行业协会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四)、(五)、(六)、(七)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七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参加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两年对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的考核,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九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调离本省工作的;

  (五)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九)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参加相关培训或者两年一度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七)、(九)、(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报,举报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举报,并留下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从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之内,将举报材料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举报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作出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不属实或者没有达到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程度的,作出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取消或者维持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应当送达举报人和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本人并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取消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还应当送达给广东省以及广东省辖区内各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交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上”或者“不少于”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职称 照片

  工作单位 学历 职务

  工作经历

  获奖情况

  本单位意见

  行业协会意见

  评审委员会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篇4:华科大涉密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华科大涉密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涉密档案、涉密资料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档案资料是指学校规定的保密范围中,已经办理完毕,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涉密档案资料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密等级。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涉密人员收集、整理、登记本部门形成的涉密档案资料,密级标识清楚。涉密档案资料归档时,归档部门应认真填写“涉密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涉密档案资料归档时间参照《z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涉密档案实行专房、专柜、专人管理。未经许可,非本馆涉密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条 涉密档案资料库房应安装监控设施、防盗门窗,并有防火、防潮、防尘、防水、防盗、防高温、防强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防紫外线等防护设施,以确保涉密档案资料存放安全。

  第八条 涉密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及时锁好档案柜门,关好门窗。

  第九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须持有效证明方可查阅涉密档案资料,并认真履行利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查阅涉密档案资料一律在涉密档案阅档室进行,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损坏或涂改档案,严禁私自复印、拍摄、摘录涉密档案。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复制涉密档案资料时,必须填写《z科技大学涉密文件、资料复制审批单》,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或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审批,并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日期、页数及发放编号,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利用后应及时归还档案馆,由两名涉密人员(销毁人和监销人)一起将复制件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及档案馆领导审批,由本馆涉密人员携带涉密档案资料至使用地,并在其可视范围内利用,利用完毕后再由涉密人员归还至保密库房。

  第十三条 含涉密内容的废纸要妥善管理,及时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当天未处理完的,应存放于保密柜中。

  第十四条 经鉴定应销毁的涉密档案资料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学校保密办统一销毁。

  z科技大学档案馆

篇5:华科大档案管理办法

  华科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件)的归档制度。

  各单位档案工作应纳入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职责范围;各单位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业务工作时,档案工作要同步进行。

  第四条 学校档案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工作依据和历史凭证,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学校档案属国家所有,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二章 领导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档案人员编制,落实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工作经费;

  (四)研究决定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全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其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指导学校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七)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八)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单位档案室建设,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一)完成学校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对于某些需特殊条件保管或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室或档案分室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配备若干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档案工作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政策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和健全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纳入职责范围;

  (二)检查、督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质量和文件材料的及时归档;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四)为档案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切实帮助档案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整理文件材料,完成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与接收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形成人员按归档要求,系统整理,编目,装订进盒,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整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对涉密档案材料的移交,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相关文件确定。归档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磁(光)盘、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按照档案相关法规规定,逐步实现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部门归档工作职责划分:全校性、综合性材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归档;科研项目的归档,由项目组负责整理,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其余按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材料的归档。归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协办。

  第十二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著录规范,声像清晰,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与手续:

  (一)学校各部门形成的综合类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形成的教学类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文件材料,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第二年,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四)专利文件在专利批准后第二年,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五)财会类文件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

  (六)人事档案材料在形成后的一个月内由形成部门归档;

  (七)档案的移交、接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设备采购项目所形成的材料,由相关承担部门整理后及时归档。档案工作要与项目立项、检查、鉴定、验收同步进行,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和报(评)奖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做好文件材料的交接或归档工作,校内新成立的单位要及时建立档案工作制度。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要将档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建立档案接收、使用、检查、鉴定、销毁等登记制度,防止档案资产流失,确保档案资产完整安全,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的效益。

  第十七条 档案馆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统计等工作,加强档案的保护工作,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破损、褪色、霉变和失散。

  第十八条 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切实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保密档案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管理,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相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档案应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涉及重大安全、重大利益以及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开放。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档案到期不宜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五)学校重要会议记录。

  档案馆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要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最大限度满足利用者需求。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印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凭介绍信及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涉密档案的利用按保密部门规定执行,涉及重大问题的,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本校工作人员因公务查考,可凭介绍信及个人有效证件直接查阅利用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查阅利用非本单位归档限制使用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部门有关负责人同意。

  (四)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和宣传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领导批准。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一般不外借档案,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外借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本部门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馆库建设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执行。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章 激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学校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档案馆和各二级单位对各自分管范围的档案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各自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档案馆要加强档案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学校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档案责任意识和档案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 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档案馆及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档案管理职责。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纳入工作计划,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照问责程序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档案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涂改、伪造档案的;

  (六)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七)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八)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或者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九)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隐瞒不报、虚假报告、不及时报告,或者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十)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等附属单位参照本文件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较强的干部人事等档案门类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要执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z科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校档[20**]2号)同时废止。

  z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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