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

1741

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

  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不允许只售不租

  开发商称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外来车辆占用业主车位如何解?针对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小区停车难、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紧急维修渠道不畅通等具体问题,市民投诉相当集中。刚刚通过的《管理规定》从公平分配停车资源角度出发,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业主大会组建难、决策难、执行难,业委会换届改选纠纷多,也是当下较为突出的矛盾。《管理规定》明确,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以解决小型小区业委会成立难问题;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此外,还规定了业委会的换届改选、补选、会议制度的细化规定,确保业委会能够正常运转,并明确了业委会委员在违反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下,其委员资格终止。

  《管理规定》还明确,业委会对维修、更新方案未在7天内审核同意,且已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者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凭审价报告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最新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车位最新规定

  车位分配和车位收费是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20**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此又有了新的规定,特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交通、公安、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错时停车方案。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

  第八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2008)

  市房管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

  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穗国房字〔20**〕544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年3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与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通知》发布日期(即20**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销售指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下同)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手续。

  3.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20**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三、关于开发企业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四、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五、本补充通知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交通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

  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95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员会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和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http://g4c.laho.gov.cn)网站公示。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数量少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第九条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记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管理。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或已确认权属的,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4:住宅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推荐)

  住宅小区车位管理办法(推荐)

  为适应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管难度和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新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和保护全体业主的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小区车位管理范围

  (一)本小区地下室机动车车位,根据开发商绘制车位分布图,使用权归业主个人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二)地面车位由业委会规划划定,包含后期建设新增的车位,接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本小区内部及外部商铺门前人行道停车位属小区管理范围的所有车位,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收入归业主管理委员会、由所属社区监管。所有收入均用于小区停车位管理的开支、设施设备的维修、绿化环境的改观等。

  二、车位登记制度

  (一)业主地下车位登记资格

  地下车库车位登记根据使用权证登记,需业主提交以下4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二)业主地面车位登记资格

  地面车位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于小区地面车位紧张,每套住宅或商铺的业主凭房产证可以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需提交以下3项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三)租户地面车位登记办法

  租赁住宅的租户,在小区公共空间方面享有和小区业主同等的使用权,小区住宅或商铺出租方业主不停放车辆前提下,每套住宅(含商铺)的租户可登记一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1、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或商铺出租方业主没有地面停车需求。

  (2)得到出租方业主的授权。

  2、登记车辆需提交以下五项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

  (2)出租方业主身份证;

  (3)租赁方身份证;

  (4)行驶证,限本人,非租赁方说明原因;

  (5)户主授权书(可在租赁合同内体现),或业主陪同办理

  3、若发现未授权私自假冒登记的,遭业主方投诉,立即取消停车资格,并根据停车记录,按照外来车辆停放标准重新清算停车管理费。

  (四)地下车位出租的登记办法

  出租地下车位的业主不再享有地面车位停车权利。地下车位租赁方登记停车资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租赁方行驶证,非本人行驶证说明原因;

  (5)租赁协议或相关说明,或业主陪同办理。

  (五)地下车位“AB”车登记办法

  由于车位紧张,考虑到部分家庭有2辆车,且只有1个地下车位的,因地面车位为全体业主所有,综合考虑小区业主权益,此类业主可登记一辆享有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AB车登记,2辆车中1辆可停放在地下车库自有车位,另外1辆地面有空余车位情况下可停放在地面,通过道闸车牌识别系统识别。

  AB车登记的业主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转让合同;

  (2)户主身份证;

  (3)车位合同及转让协议;

  (4)A车行驶证,必须为本人行驶证;

  (5)B车行驶证;

  (6)B车车主与业主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婚姻登记证等,仅限亲属关系。

  B车车主必须满足,非小区其他业主,若发现为小区其他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立即取消停车资格。

  三、地面车位管理办法

  (一)地面车位管理制度

  1、严禁货车、大客车进入小区,运送装修材料,搬运家具的货车经许可方能进入。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停放在安保人员指定的临时停车位(执行任务的警、消、救、环、殡等特种车辆除外);

  2、访客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内停放。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3、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车辆应整齐驶入指定停放位置;

  4、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车,对于小区内不按规定停车妨碍业主进出、占压草坪、停泊主干道、转弯口或侵占他人车位者,物业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后果由车主自负;

  5、对于违章停放的车辆,物业管理处有权清理,清理费用由车主承担。对于不听劝告造成交通堵塞者,物业管理处有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6、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7、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8、当小区车位已满时,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外来车辆不得在小区内过夜;

  9、小区内地面车位不得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取消车位使用权;

  10、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只用于停放七座内机动车辆。

  (二)地面车位计费方法

  1、小区内外业主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0-72小时

  6元/天,

  登记后车牌识别

  72小时及以上

  20元/天,至月底重新计费

  登记后车牌识别

  免费时间

  15分钟

  说明(1)以当日12点到次日12点为一个结算日。在结算日内,第一次出去收费,其余进出有车位的情况下,不限次数,免费进出。

  2、小区内地面访客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当日9:00-当日17:00

  5元/小时,封顶30元

  进小区登记

  当日17:00-次日9:00

  10元/小时,封顶60元

  进小区登记

  免费时间

  15分钟

  3、小区外地面临时车辆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当日9:00-当日17:00

  5元/小时,封顶30元

  当日17:00-次日9:00

  8元/小时,封顶60元

  商铺停车券

  停车券5元/张,每张抵扣1小时

  主要针对无牌照车辆

  免费时间

  15分钟

  备注:每天16:00-次日8点禁止临时车进入

  (三)地面车位违规情况处理

  1、地面违规停放车辆定义:

  (1)小区内外地面,跟车进入停车区域,未被系统或保安登记的车辆;

  (2)小区内外地面没有停在划线车位的车辆;

  (3)小区内外地面停车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停放或影响人员通行的车辆。

  (4)小区内外地面不准守单向行驶规定,逆向行驶或逆向停放的车辆;

  (5)其他违规车辆。

  2、地面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如下:

  (1)对未登记车辆,经保安劝阻后及时改正的免除处罚,保安未发现的车辆需主动处理。未及时处理的车辆,出小区道闸时,需查询监控,并按8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

  (2)停在未划线区域的车辆,一经发现,按30元/次收取停车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按照6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若造成绿化或其财物他损失的照价赔偿。

  (3)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停放或影响人员通行的车辆,一经发现,按30元/次收取停车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业主车辆按照4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外来车辆按照60元/天缴纳停车管理费。若造成绿化或其财物他损失的照价赔偿。

  (4)小区内外单行区域逆向行驶或逆向停放的车辆,按照20元/次缴纳停车管理费。发现一次,取消一周停车资格。

  3、其他情况说明

  若有其他需求需临时停放的车辆,需主动找保安报备情况,后期发生计费可以减免。

  四、地下车位管理办法

  (一)地下车位管理制度

  (1)地下车库车辆需严格按照车位停放,不按车位停放车辆一律按照违规车辆处理;

  (2)其他车辆因为搬运物品等需要进入地下车库的,主动找保安报备,并放置由物业统一印制停车牌,要求车主在前档留好联系电话,搬运物品车辆只能停放在单元入口附近保安指定的位置,并打开双跳警示灯。临时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物品搬完后先挪车,然后回家处理。

  (二)地下车位计费方法

  地下车位按月缴纳车位管理费,20**年起每个车位管理费为80元/月,后期若发生变动,按业委会公示费用为准。

  (三)地下车位违规情况处理

  1、地下违规停放车辆定义:

  任何未经允许不按车位停放的任何车辆均按违规车辆处理;

  2、地下违规车辆处理办法如下:

  违规车辆按照60元/次缴纳车位管理费,保安拨打114通知后1小时内未移走车辆的,或联系不上车主的,超过0:00的按照60元/天额外缴纳停车管理费。

  五、地下车位“AB”车管理办法

  (一)“AB”车定义

  AB车,即地下车库拥有车位的业主,地下车库车位A车不停放时,B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停放。车位管理费方面只需根据车位数量按月正常缴纳地下车库车位管理费即可。A车停在地下车库自有车位时,B车平时可停放在小区地面车位。

  有2个地下车位的业主,也只能登记一辆享有地面车位停车资格。有2套房产的业主可以登记2个地面车位停车资格。

  (二)AB车管理相关规定

  1、第一辆车进入小区后15分钟不进入地下车库的按地面车位计费。

  2、为限制地面停车数量,AB车业主在地面停车位只能停放一辆车。即第二辆车进小区后超15分钟不进入地下车库的,按20元/天收取停车管理费费。

  3、A车出地下车库后,B车可以进入地下车库;同时A车超15分钟不出小区的,按地面车位收费。若由于拥堵原因15分钟无法出小区的,可通过保安提供证明后减免。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货车及搬家车管理

  1、大货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不得过入小区。如确有施工需要,需得到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进入;

  2、 送货、提货及搬家车辆进入小区内,须提前与物业公司联系,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装卸完毕应立即驶出小区;

  3、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须立即驶离小区;

  4、业主搬家时的贵重、大件物品及货运车辆带货出门时,必须经物业公司得到确认后方可出行。

  (二)出租车管理

  1、非本小区业主空载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载人或载货出租车经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入并不得长时间在小区滞留、更不得在小区内停车揽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2、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应遵守本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造成一系列后果均由其车主承担;

  3、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况,需经安保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才能进入。

  (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及三轮摩托车(含残摩)管理

  1、外来载人或空载摩托车一律不允许进入小区;

  2、住户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应放入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3、严禁业主私拉电线用于电动车充电,应在物业指定地点充电。

  (四)物品搬出/入管理

  1、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门卫处办理手续,填写《物品出入放行条》,由门卫签署确认后予以放行;

  2、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3、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4、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5、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6、为配合辖区民警和社区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社区在必要时参考。

篇5:房产经纪公司车位销售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车位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公司车位销售的管理,提高车位的销售率,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位销售指标以车位的销售金额为计算标准。

  二、车位的销售计划按年度销售计划分摊至各月,并将销售任务下发至销售人员。车

  位的销售额与住宅等销售额相加后作为月度销售任务。

  三、车位销售指标与每月销售任务一并作为考核内容。

  四、车位销售的佣金计提方式与住宅销售佣金的计提方式相同,销售代表按其累计

  销售回款完成率2‰-4‰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及销售经理按其累计销售回款完成率0.3‰-0.5‰计提佣金。

  五、车位销售佣金的计提标准按车位销售款全部到帐为准,当月计入销售额,佣金于

  次月计发。

  六、在销售过程中,只要销售任务总额达到相应标准,则可按相应的佣金计提比例进

  行提佣。

  七、提佣细则同《业绩考核与销售佣金管理办法》中的原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