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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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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004)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476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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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8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一十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

  20**年3月16日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

  (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停车需求,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利于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三)方便道路停车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在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拟订的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方案通过问卷调查、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设置规划方案中涉及的道路停车设施设置点应当同步在所在社区公示。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集意见结束后30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设施使用和管理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经评估需要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征求意见。

  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九条设置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交通状况发生变化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道路停车设施进行局部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

  (一)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位使用的;

  (二)因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的;

  (四)依法需要暂停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位暂停使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占用道路停车位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使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在规定的允许停放时段内停放。

  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以免费停放。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收费票据。

  道路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道路停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道路停车位时为一次停车。

  收费时段内使用道路停车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车时应当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跨越免费停车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应当在下一收费时段计费前按照提示重新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车辆在免费时段内停放且连续停放至收费时段的,使用人应当在收费时段计费前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第十六条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选择预先缴费、事后缴费等方式缴纳。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缴费方式、缴费流程和缴费时限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根据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实际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计费标准计算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并告知使用人。使用人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计算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提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人选择预先缴费方式的,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并按照拟停放时间预先缴纳费用。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余额退还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者选择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

  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车辆驶离后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缴费金额、缴费时间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按照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提示,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因信用卡持卡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成功扣费的,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并按照规定将有关记录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次停车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

  (二)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道路停车位停放;

  (四)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六)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道路停车位的,应当立即驶离;

  (七)法律法规关于道路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置有道路停车位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还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管理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使用人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二)将道路停车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收费;

  (二)道路停车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三)向使用人提供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信息提示;

  (四)及时处理缴费故障;

  (五)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造成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使用人在道路停车位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法停车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的;

  (二)未按照道路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

  (三)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设置、占用、变更、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及个人损毁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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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佳苑广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佳苑广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摩托车、自行车由服务部统一管理。

  2、凡需提供车位租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的车主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3、不准在存放处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保持地面清洁。

  4、停放车场的摩托车必须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遗失时,服务部概不负责。

  5、无执照的摩托车不予停放。

篇4: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3)

  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三)

  1、目的

  保证非机动车存车秩序,保障存车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嘉园物业区域非机动车管理。

  3、职责

  3.1安管队负责对各项目非机动车管理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检查。

  3.2安管队长负责指导、检查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3.3管理处主任负责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实施程序

  4.1非机动车辆进入后统一停放在指定停放区,严禁乱停乱放。车主应自觉服从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4.2非机动车出入小区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小区范围内不准洗车。

  4.3小区只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请车主自行锁好车辆、保管好停车牌及车上物品,避免车辆、财物丢失。

  4.4严禁外来非机动车辆进入小区。

  4.5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员可拒绝任何非机动车进入小区范围。

  4.6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犯罪活动。

  4.7管理处将定期清查无证无照和无主非机动车,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公安机关有关制度处理。

篇5: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7)

  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七)

  1.目的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对小区业主有固定车库、使用小区内停车位的车辆和外来在小区停留的车辆进行停放管理。

  2.职责

  2.1项目经理部负责办理停车位使用手续;

  2.2保安主管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3.规定

  3.1有固定车库的车辆停放管理

  3.1.1公司统一发放红色通行证;

  3.1.2进入小区时必须把车辆停放其车库内;

  3.1.3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2使用停车位车辆的停放管理

  3.2.1采取使用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每个车位月使用费80元;

  3.2.2各车主到所在项目经理部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统一的绿色通行证,方可使用停车位;

  3.2.3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保安人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保安人员有权禁止该车辆停放;

  3.2.4车主(司机)保管好通行证,如通行证丢失或损坏,车主(司机)要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车主(司机)自负。

  3.3外来车辆的停放管理

  3.3.1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前要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3.3.2外来车辆停放时必须接受保安人员引导,不得随意停放;

  3.3.3 8:00--16: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停放二小时以上每次收取停车费3元;当日16:00--次日8:00时,外来车辆在小区内不允许停放。

  3.4有通行证的车辆一律把通行证放在车内明显处。

  3.5小区内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内(搬家车、消防车、工程车等特殊情况除外)。

  3.6禁止出租车入内,遇有乘载老、弱、病、残以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可以放行,但10分钟内必须离开。

  3.7进入小区内的车辆不得鸣喇叭,要接受保安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和地点停放,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又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8进出小区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其他车辆,否则除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做出禁止使用停车位的处理。

  3.9停放小区内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车主(司机)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3.10车位使用者应保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3.11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定,保安人员通过值班和巡逻,避免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坏,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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