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汽修企业明码标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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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企业明码标价规定

  汽修企业明码标价规定

  1、凡涉及到与客户有关的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必须以显示板或公告形式,设置与张贴在客户易于看到位置;

  2、必须将经过行管部门、工商局审批的收费标准公示于客户;

  3、其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加价率及其他服务费;

  4、严格执行行业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体系,不准擅自提价、降价;

  5、认真执行规定,不得暗箱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公示收费标准;

  6、价格体系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7、杜绝欺诈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诚待客,诚信经营。

采编:www.pmceo.cOm

篇2: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

  鄂价检规〔20**〕6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价局

  20**年7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商品房是指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市场出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车库(位)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降价、打折销售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及优惠期限。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房源数量、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的格式,实行一套一标,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以下信息:

  (一)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三)商品房销售总价。

  (四)销售状态。

  第八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和楼盘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不按本细则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商品房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3:广东省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201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年8月16日以粤价〔20**〕187号发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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