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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2016年度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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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2016年度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苏建函物〔20**〕100号

  关于对市区20**年度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前期物业服务方案落实,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定于5月开始对市区20**年度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1.督查范围:市区(不含吴江区)20**年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含往年未督查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项目。

  2.督查内容:物业服务项目的合同管理、物业承接查验、规章制度建设、客服接待、设施设备管理、电梯管理、消防管理、项目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养护等。

  二、督查组织和督察时间

  1.本次督查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业务处室负责人带队进行交叉检查,市物业管理协会和项目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聘请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居(村)民委会有关人员参加。

  2.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司市场拓展、品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分管负责人,开发前期部门负责人;应参与并接受对项目的督查。

  3.督查时间:5月5日至5月17日。

  4.督查安排:吴中区检查姑苏区项目,姑苏区检查苏州高新区项目,苏州高新区检查相城区项目,相城区检查苏州工业园区项目,苏州工业园区检查吴中区项目。

  三、督查方式及流程

  1.以现场督查为主,包括设施设备、软件资料和外环境三个方面。

  2.召开座谈会听取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项目管理的意见。

  3.督查组现场反馈督查情况。出具《20**年度市区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督查情况表》,对问题突出的项目可直接开具《物业服务项目督查(现场)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督查注意事项

  1.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对督查工作进行专题布置。

  2.相关企业应当对照督查内容和合同要求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特别是存在安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问题,要做好沟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限。

  3.被督查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准备欢迎横幅等标语,会议室不得准备水果鲜花等与督查工作无关的物品。

  4.督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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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创文工作督查通报

  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创文”工作督查通报

  Z市住房管理中心

  (20**年8月第一期)

  8月4日,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创文“督导检查组”重点对上次检查“创文”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物业在管项目进行了“回头看”跟踪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多数在管项目服务企业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效果明显,但仍有个别企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现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行动迅速,整改效果明显的小区有:*园、*府

  行动迟缓,整改效果差的小区有:*花园(南区)、*园、*家园。并对以上小区项目经理提出批评:*花园(南区)项目经理CC、*园项目经理VV、新时代家园项目经理GG。

  经市住房管理中心研究,将对在管项目“创文”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整改效果差的小区(家属院)项目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篇3: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合伙经营协议

  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广东ZY工业有限责任公司Zj卷烟厂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经营项目为:_广东ZY工业有限责任公司Zj卷烟厂废品处理承包服务项目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 20** 年 7 月 1日至20** 年 7 月 1日止。

  第四条 合伙投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双方合伙期限共计三年(36个月),三年期限内分别由双方各独立经营一年半(18个月),独立经营期内的经营投资、盈余分配,债务产生等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该独立的经营方自行负责。

  合伙双方的独立经营期时间划分如下:

  甲方经营期:自 20** 年 7 月 1日至20** 年 12 月 31日止;

  乙方经营期:自20** 年 1 月 1日至20** 年 7 月 1日止;

  第五条 除名退伙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合伙人应尽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合伙权益,并不再参与合伙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合伙权益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协议的执行;

  2、承担经营损失的债务;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合伙权益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以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的;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Zj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4:地产公司新项目部督查通报制度

  地产公司新项目部督查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工作,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树立形象,总结经验,奖优罚劣制订本制度。

  1、督查是总经理根据公司行政管理需要,组织对各部门、员工贯彻落实公司会议精神,执行公司决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纪律进行的督促和检查。

  2、督查按内容可分为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按时间可分为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按督查形式可分为:询问、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

  3、公司各部门、员工应积极支持、配合总经理助理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维护督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借故逃避、隐瞒,甚至刁难、阻碍督查人员工作。

  4、督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敷衍塞责,马虎走过场。

  5、《督查通报》是总经理办公会根据督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处理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报经批准后,以通报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的一种权威性文件。

  6《督查通报》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每月至少发一期,按时间顺序编号存档,《督查通报》发至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并存档备查。

  7、《督查通报》一经印发,具有绝对权威性,各部门、员工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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