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六

6887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六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范本六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规约效力

  一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三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含物业所有人、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及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四、物业公司的确定

  本楼盘系预售楼盘,故物业管理在本小区第一套物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止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待物业条件符合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本物业业主大会后,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六、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位置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为: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三、建设单位所有部位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及证明为建设单位产权的物业;

  2.其他部位。

  四、物业公司办公部位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权利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四、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五、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六、有权对小区的建设和改善提出建议、意见,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投诉。

  第二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三、物业专用或公有部位已经损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保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养护,但费用由业主单独支付或按规定由当事人业主分摊。

  四、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维修物业或者为小区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六、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在使用、经营、转让、租借所有的物业时,承诺遵守本规约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八、承担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费用。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一节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基本原则

  一、物业维护宗旨

  业主及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共用部位及公用设备、公用设施的完好。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相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额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物业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三、相邻关系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二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二节 专有部分使用和维修

  一、物业专有部分使用维修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因建设单位设计问题造成房屋设计部合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权拒交物业费。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六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专有部分不承担维修责任,若进行维修服务,物业公司有权收取服务报酬。

  七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业主应文明使用物业内的相关下水道等管道设施,不得随意乱扔杂物进入下水管道或排污管道,因乱丢乱扔造成楼下业主管道堵塞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三、阳台封闭

  一原则上,为了小区美观,业主不能随意封闭阳台。从设计功能来讲,阳台就是用来采光通风的,也是不能封闭的。

  二封闭阳台原则上采取内嵌式封闭。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不影响小区美观的情况下,征求相邻业主的同意并在物业公司备案后,以保证小区房屋外观整洁和业主使用方便的情况下,封闭阳台。

  三若因封闭阳台发生纠纷的,后果自负。物业公司仅就纠纷进行协调,并将情况汇报至有关部门处理,发生诉讼纠纷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

  四除非经过关联业主(指上下楼业主)的同意,并经过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外,用户不得安装防盗窗。

  四、露台、底层庭院使用规定

  一不得在露台、底层庭院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得破坏露台上的铺设防滑地砖、防水层或卷材。

  三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及在柱上打洞。

  四露台不可钻孔和使用膨胀螺栓,只可设置移动式家具及遮阳设备。

  五因结构承重限制屋顶不可覆土,不可放置大型花槽、水池或假山、所在盆景高度不得超过围栏、屋面装修材料或设备的总重量与屋面使用面积的比例不能大于150公斤/平方米。

  六为保护屋面保湿隔热层和防水层不受损坏,屋顶不可钻孔和使用膨胀螺栓,只可设置移动式家具及遮阳设施,并须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

  七用户不得随意改造,破坏原建筑结构,必须保持栏杆等原构筑物样。

  八用户不得封闭排气、排水口,必须确保垃圾杂物不进入排气、排气管,保持管道畅通。

  九用户必须维护露台、底层庭院的环境整洁。杜绝因不卫生引起的蚊蝇繁殖及异味。

  十不得在露台、底层庭院内有任何妨碍其他业主生活行为。

  (十一)用户应正当使用露台、底层庭院,避免因使用不当。监护不力而造成意外,由此造成损害伤害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十二)用户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正常检修养护,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用户必须遵守小区文明规范和房屋使用规约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

  一禁止住宅改成商业用途

  物业使用人严禁改变物业规划使用用途,在住宅物业内经营商业,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劝阻,经劝阻无效,上报房产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节 共有部分使用、维修

  一、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业主和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乘梯人应爱护电梯,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钮或敲击按钮,不得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运送物品的,可以拆分的,应当减少运送的重量或者分多次运送;不能拆分的,应当采取其他运送方式,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家属陪同。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有违反者须将电梯恢复原样,并赔偿损失。

  六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七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八电梯仅供小区业主上、下楼使用,严禁私运货物,严禁非机动车入内。外来人员经物业公司批准缴费后方可使用。用电梯运载家具需报物业公司并登记,由物业公司派保安专梯监督运送,搬运家具应轻搬轻放,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九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十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物业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

  (十一)楼宇电梯以客运为主,运送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必须事先装袋,运送以经营为目的之物品,须向物业公司申请获准后,由物业公司派专人专梯监督运送。

  (十二)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另行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十三)上下搬运货物时,不得在电梯超时报警声后强行阻止电梯门的关闭,避免造成电梯电路板的损坏。

  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一原则上,小区禁止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屋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不得随意安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二经本幢业主同意,并经物业公司备案,业主可在不影响小区美观的前提下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若引起纠纷,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三如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认定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稳会坠落隐患或者存在给其他楼栋业主造成光污染影响,该业主拒不拆除或者由其他不配合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相关部门反应,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四物业公司对纠纷诉讼可进行调解,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等公用设施管理

  一小区内建设、儿童游乐等公用设施系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使用人在使用时不得损坏、私自占有公用设施。

  二损害公用设施的,物业使用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发现存在损坏的情形可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员。

  三业主应当按照设施的本来用途文明使用公用健身设施。不得超过公用健身设施的负载或者超出公用建设设计角度的使用。

  四业主在使用小区公用健身设施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注意该设施可能存在的实用危险。

  五未成年儿童和老人不得单独使用公用健身设施,或对于一些有危险性的公用设施,应当有亲属或监护人员的陪同。

  四、空调使用

  一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二如空调室外机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五、其他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维修和管理

  一单幢业主共有部位各业主在使用其物业时,须遵循共同使用原则,不得私自占有、损坏其他业主利益。

  二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在使用其物业时,不得私自占有,损坏其他业主利益。

  三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从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四严禁在小区共用地段进行种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蔬菜、果实等。

  五若因使用发生纠纷,各业主自负责任,物业公司仅起协调作用,不承担责任。

  六、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⑴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⑵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⑷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业主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参照相关实施细则施行或由建设单位与业主,或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实施。

  四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账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五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业主在转让或抵押其物业时,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七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四节 业主和使用人禁止行为

  物业使用人承诺,在本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二、在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物业公司可对小区物业使用人进行劝阻协调,并将情况反应给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若物业使用人不听劝阻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负责任。

  三、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

  四、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在小区内燃放爆竹、烟花。因该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害的,须负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一经发现物业使用人有本条行为的,有权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阻止。

  五、占用、损坏、污染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或在共用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物业公司经发现有此情况,可对物业使用人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有权采取合理措施阻止。

  六、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住户或有骚扰之嫌。引起其他业主或使用人投诉的,该业主自行负责。

  七、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自行车等)或拒依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若本小区物业使用人不按指定地点停车,物业公司有权挪动车辆至指定地点停放,引发费用由该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八、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厨房、卫生间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九、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燃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造成财产或人员损伤的,该物业使用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预留位置外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或以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若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一、改变、改造物业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室外庭院、阳台、天台或屋顶露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外墙晾衣架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油漆物业的外表、外墙;唯有权独用某屋顶平台或室外庭院的业主,在获得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许可后,可建围栏或粉饰围栏。

  十二、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物业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物业公司发现有此情况的,可立即向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反应,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在物业外、小区内的门厅、楼梯、信道或其他共用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

  十四、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用设施和共用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引起财产损失,物业使用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在物业的外部或共用场所悬挂或晾哂任何衣物,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除外。

  十六、在小区内饲养家禽、猪、鸽、兔、鸡等或其他动物;或饲养猫、狗、雀鸟或其他宠物;但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饲养许可证(如有)并获得相邻业主及上下楼层业主的书面同意且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除外,具体操作细则详见本规约宠物领养规定内容。

  十七、在物业表面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或共用场所自行或容许其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物业外立面属业主共有部位,若需在外立面张贴或安装,须经共有权人业主同意,涉及外立面变更的,还需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

  十八、在其物业及物业用地范围内或共用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卫星天线等,若引起纠纷的,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九、在共用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敷线管盗用共用电、水或气。物业公司一经发现,除劝阻该物业使用人之外,可将情况反应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在其物业内地坪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搬离,引发费用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二十一、在共用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吸烟、吐痰、张贴任何标语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坏共用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墙,在升降机内人数超载及使用客用升降机载运货物。

  二十二、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对小区提供的维修。

  二十三、在小区的共用场所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聚会,但事先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许可的除外。

  二十四、将其租赁的停车位转租、转让给小区其他物业业主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二十五、使用建设单位保留区域,但事先经建设单位书面许可的除外。

  二十六、封锁通往楼顶的入口和通道。物业服务公司将有权排除封锁上述部位的障碍,实施前述封锁行为的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十七、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约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装修规定

  一、装修原则

  一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长沙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二住户住宅装饰应贯彻“适用安全、满足功能、美观和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住宅为:元/户,商业用房为:元/户,装修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三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物业公司有权制止业主装修行为。

  二、装修细则

  ⑴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⑵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⑶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⑷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不得改动原房屋结构(包括柱、梁、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及屋面隔热层等)、外貌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⑸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⑹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⑺未经许可不准自行封闭阳台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准随意拆除原外门窗将其更改为铝合金门窗。

  ⑻若业主违反装修规定,违规装修,经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物业公司可进行劝阻,若劝阻无效,物业公司将违规业主上报房产管理部门;在避免不扩大损失的情形下,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业主违规装修。

  ⑼业主委托的装修人员必须文明施工,不得在小区内随处闲逛,不得留宿,同时必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

  ⑽装修工具及材料须自行妥善保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保管的责任及义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所有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⑾若业主违反装修规定,违规装修,经相关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根据小区情况,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业主违规装修。

  三如因上述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治安消防

  第一节 治安维护

  一、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或可疑、陌生车辆,应及时与物业服务公司联系。

  二、密切配合保安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在保安因故查询时,给予主动协作。

  三、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四、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小区治安消防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六、业主或使用人如长期离开,出于维护业主房屋及相邻物业的安全所需,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留下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同时关好室内的门、窗、水、电、煤气总阀等,确保安全。

  七、禁止在水域内游泳、沐浴、清洗物品及垂钓,不得破坏任何水中观赏性植物,或使用船只在水域中游玩等所有损害水域质量和安全实施的行为。

  八、出行前或睡觉前应注意自家的房门和窗户的关闭,如发现门锁或窗户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解决。除非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否则造成财物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

  第二节 消防意识

  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对于小区内因举办便民活动、消防演习、公共设施的修缮和公权力机关行使职责等需要临时需要改变小区现行秩序的,业主有义务进行配合。

  二、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处理。

  三、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若违规燃放,造成人员损害业主须自行承担责任。

  四、不得占用或在消防通道或者公共通道内堆积物品,或在家中大量放置可能引起消防隐患的易燃易爆品。

  第三节 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一业主承诺,为了维护小区治安秩序,委托物业公司对外来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二业主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工作,遵守本规约的规章制度。

  三增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秩序。

  二、访客管理

  业主应积极向物业公司提供自家访客信息,访客进入小区应登记,经物业管理人员联系业主确认身份信息后予以放行。

  三、家政人员管理

  一业主应将家政人员信息报于物业公司备案登记,并告知家政服务时间。未进行登记,管理人员可制止家政人员进入小区。

  二业主变更家政服务人员的,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备案登记。

  四、装修人员管理

  一业主对其物业进行装修雇佣装修人员时,应提前到物业管理处做好登记,未经登记,物业管理人员将制止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施工。

  二对业主委托的装修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在小区内留宿过夜。

  三业主更换装修人员应及时到物业管理处备案登记,提供装修人员身份信息。

  五、其他

  一遵守本小区有关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及时向保安人员申报留住的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二为了小区安全,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合理措施进行人员管理时,业主应积极配合,不得蓄意阻拦。

  三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管理实际情况,可依据本规约制定外来人员管理制度,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并遵守管理制度。

  第七章 车辆管理

  一、本小区的出入证必须放于车辆显著位置,便于物业管理人员识别。

  二、人车分流制度

  进入小区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须听从车管人员的指挥,实行定点停放、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停车规定。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上及消防道上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可对乱停车主进行劝阻,若车主不听劝阻,引起纠纷的,车主承担责任。

  同时,对于非机动车辆的乱停乱放,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可移动至指定位置,造成费用,由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机动车辆临时进入小区需进行车辆及人员的登记,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临时停车费。

  一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

  二严禁在消防通道、楼宇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等,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修复或赔偿。

  五、凡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性物品的车辆和超重货车,严禁驶入小区,产生任何责任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六、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小区内试车。

  七、出租车不得驶入小区,遇有乘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过重物品的,视情况放行,但必须及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八、停放小区的车辆内不要留存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请锁好车门,遗失物品物业管理公司概不负责。车辆停放时,不得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或已租赁出去的车位。如在停车过程中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九、车辆载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关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业主亲自到管理处进行物资放行手续处理,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车辆驶出小区。

  十、车辆行驶严禁碾压小区绿化和公用设施,造成损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禁止在车位或公共区域洗车、修车等影响小区车辆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一业主自有车凭证进入小区,按指定车位停放,按时交纳停车费用;

  二外来车辆进入本小区地面停车,经登记后,1小时以上需缴临时停车费;

  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自行车、残疾车、组动车、摩托车应停放在专设停放点,不得随意停放。外来人员的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十三、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八章 公共环境管理规约

  第一节 卫生管理

  一、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生活垃圾应投放到指定地点。

  二、小区内禁止乱堆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和吐痰。不得将废物堆放在公共地方。

  三、业主(或使用人)如需要室内清洁服务,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物业管理处将提供有偿清洁服务。

  四、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本规约内容详细制定小区卫生管理规定,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二节 宠物饲养

  一本规约所称宠物,是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家庭豢养的小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类、鸟类以及爬行动物和昆虫等。本小区内禁止饲养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安全可能构成威胁的宠物,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凶猛犬类、有毒爬行动物和昆虫等。

  二饲养细则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业:

  ⑴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⑵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⑶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宠物患传染病或病因不明的,饲养人员应立即报告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同时通报小区物业服务机构。

  ⑷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⑸不得在上午6时至9时、下午5时至7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高峰时间内逗留宠物。

  ⑹不得在晚间 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⑺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3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⑻任何因宠物持有者管理不善导致宠物及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或伤人意外事故发生均与物业无关,宠物持有者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按照本市《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执行圈养,出具有关档案(特种犬证、放疫苗注射记录等)报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②任何因宠物持有者管理不慎而导致宠物及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及伤人意外事故发生均与管理者无关,宠物持有者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③不得在晚间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家中无人时需妥善安置,须保持小区安静。

  ⑽宠物死亡的,饲养人应采取妥善方式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节 公共绿化及景观管理

  一、小区内严禁任何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小区内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在绿化地上禁止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严禁在树上接绳晒衣服、被褥,不准在绿化地丢放建筑垃圾和改变原有的绿化树木布局。

  三、禁止在小区的河道内游泳,不得随意占用河岸河道与自然水系为私家庭院

  四、禁止在小区内林木、绿化地以及影响景观的地方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也不准在绿化地下设置管线。

  五、物业公司可根据本规约规定制定绿化管理实施细则,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六、景观管理

  一严禁物业使用人不能污染本小区水晶景观。

  二严禁物业使用人损坏小区绿化景观。

  第四节 车库、设备房管理

  一、由业主享有所有权的车库,业主享有对该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车库业主的权利。

  二、由业主租赁获得使用权的车库,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租赁的业主承担所租车库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水、电费、卷闸门维修费等)。

  三、物业公司对租赁户不负车辆、财产保管义务。

  四、小区设备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五、禁止任何业主未经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拆改、占用、损坏设备用房。

  第五节 违章建筑管理

  一、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一旦出现违章使用,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保证及时纠正,并且承担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中心”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其行为,或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物业公司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作为本规约的补充内容。

  第六节 商铺管理

  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外观的统一协调、保证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特对商铺经营作出如下规定。

  1、商铺经营用途必须按约定使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经营业务。

  3、如商铺经营需增加用电量,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店铺外墙装潢不得影响小区外观,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统一标准装饰外墙,不得影响共用部位使用。严禁损坏墙面、地面地砖。

  5、店招如需安装灯,原则上必须采用内置灯箱;如需采用外置灯箱,须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店招安装的照明装置以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秩序为限,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反应。

  6、商铺的装修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修期间不得占用人行道;不得拆改封闭消防设施和排污检查孔。

  8、在商铺内不得乱摆放桌椅、张贴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

  10、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小区内不得随地乱扔、乱吐、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环境,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11、各商铺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有意破坏。

  第七节 小区信息发布

  一、业主应当在小区内制定的区域进行公益或者便民信息的发布。

  二、业主在小区内进行盈利性质的广告发布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发布。

  三、业主在小区进行信息发布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散布危害国家、社会和有损小区和谐稳定的信息,否则物业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当场制止。

  第九章 物业的转让和出租

  一、通知义务

  业主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若业主转让出租未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对转让后发生物业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约继受效力

  一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该规约对新物业权利人生效。

  二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转让物业前,转让人应付清该物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前期物业服务

  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临时业主规约的附件。承诺人已经知晓、理解和同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章 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物业公司的权利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正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规章作为本规约的补充规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为本园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

  三以批评、规劝、公示、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如小区内物业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时,可在第一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失。

  五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和各项有偿服务费用,对拖欠费用者收取滞纳金,对拒付服务费者可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约定,成立本“物业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体实施以下各项工作:

  一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全权负责本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

  二作为国家物业服务一级资质企业,以公司专业化的服务,热情、主动、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于本物业的全体业主。

  三负责小区的封闭管理,维护公共部位的秩序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配合警署、居委会做好小区治安防范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四保持小区公共部位的清洁,清除障碍物,每天定时清理生活垃圾、清扫公共场所,保持垃圾收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五实施对小区内公共部位的使用管理和绿地、景观、水系的养护管理。

  六维护、更换小区公共区域中破损的玻璃、门、窗以及其它共用设备设施的零件或附件。

  七保持小区道路及所有公共区域良好的照明状态。

  八保持小区所有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或其他公共管道的畅通无阻。

  九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正常运行。

  十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住户排忧解难。

  (十一)在本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中,服务质量达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标准。

  第十二章 物业服务费

  第一节 物业服务费宗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 具体规定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

  二、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三、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四、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三节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2、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⑴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平方米/月,电梯费为元/平方米/月,公共水电费为元/平方米/月;

  ⑵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元/平方米/月,公共水电费为元/平方米/月;

  ⑶商业物业及幼儿园: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⑷自行车库清洁能源及场地维护费:自行车元/月/车,电瓶车能源及场地维护费:30元/月/车;

  ⑸室内停车场能源及场地维护费:元/月/位;

  十四、业主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之前,缴纳本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每天按0.3%支付滞纳金。业主无权以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本物业实行包干制,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小高层:元/㎡/月;多层:元/㎡/月;别墅:元/㎡/月。

  (按政府部门的最后批复为准),其它收费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最终批复为准。

  计算日期:自《入住通知书》上约定日期的次月起,乙方不来办理入住手续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单位对乙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

  地面车位使用费:月/个;地下车库使用费:元/月/个;(按政府部门的最后批复为准) 。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一节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视物业服务企业为本小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而非个人代理。

  四其他约定 。

  二、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7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一、欠交物业费责任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

  一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日收取欠缴物业费3%的违约金。

  二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电话或上门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中列明欠交费用业主室号并限期补交;仍不补交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违章停车责任

  业主如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行移动,强行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三、争议解决

  业主或使用人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向本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公司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节 费用承担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三、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业主临时规约的名词定义

  一“本物业”:指坐落于。

  二“业主”: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三“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四“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所有和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五“公共部位”: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规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六“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二、其他约定

  一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二本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三本规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十五章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为:小区幢单元室(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提倡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的条款;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受让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本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在取得物业受让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之前对物业受让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如欠缴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富雅花园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作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zz市**路*号;

  物业类型小区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

  建筑面积约26万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共公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根据买卖合同约定;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车库(业主自行购买除外);

  2、小区会所 ;

  3、社区配套商业设施 ;

  4、其他没有分摊给业主的房屋。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冬),08:00-12:00,14:30-19:00(夏),其他时间(包括节假日)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调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

以下约定;

  1、按国家、zz市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饲养;

  2、饲养人应严格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饲养动物进入草坪、花丛;

  3、饲养动物应遵循防疫措施,定期检疫,保证无疾病传染。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督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是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确认签字:

  zz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

  年月日

篇3: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9)

  物业园区临时管理规约(九)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商务中心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2、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场;

  3、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商业用房;

  4、产权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公共性用房。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 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业主应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平台、景观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园区或本物业外观的违章搭建、设立广告牌、私设摊点等;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8、随意停放车辆、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

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不配合维修而损坏其他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适当催缴措施。业主除全额补交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外,还将按所欠费用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物业名称:号楼单元房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承诺书

  为维护本园区的管理,本人已阅读过《业主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购房人姓名/名称

  签章:

  年月日

篇4: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乡都一号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重庆Z“乡都一号”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有利于“乡都一号”所有物业的维修保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订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根据有关“乡都一号”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乡都一号”物业的购买方协议向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购买“乡都一号”物业,成为本社区的业主,并同意“乡都一号”由发展商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业主同意必须遵守本规约。

  本规约的所有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员、访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本规约明确列出当事人各方的彼此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规约中,除另有定义的以外,以下用语有以下含义:

  (1)“物业”是指位于重庆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园度假村旁的“乡都一号”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发展商保留区域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2)“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乡都一号”的物业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共有)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被转让人(包括但不仅限于变卖、赠予及互换等)。

  (3)“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4)“共用部位”指在“乡都一号”所属范围内,容许超过一个以上的物业单元或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入口、各单元门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走廊、中庭花园、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通道、地面临时停车位以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及访客而设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规划为共用的场所。共用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在“乡都一号”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单位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邮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为社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用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发展商或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

  (6)“发展商保留区域”是指社区内由发展商界定划出,发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场所和非共用设施。未经发展商许可,任何其他业主不得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经发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业主,可转它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

  1.2如有关物业单位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的,该等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业主权利

  2.1发展商保留区域为发展商所有,发展商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发展商有权开放发展商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供社区的所有人及其他发展商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发展商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发展商全权另行拟定。

  2.2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发展商所有:

  发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享有的使用权和广告位收益权,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3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接收到物业的同时,业主就在其物业内在不违反本规约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

  2.4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仕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用场所,并使用共用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对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

  2.5业主享有水、电、气通行于其物业内部、上下水管或周围已设或将设的管线、渠道的通行权。

  2.6业主享有其物业受到底部及侧面支撑的权利以及其物业从周围其他物业获得掩蔽的权利。

  2.7发展商享有以下额外权利:

  (1)发展商对社区享有命名权,有权在任何时间经向业主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后变更社区的名称而无需为此对任何业主作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

  (2)有权在社区范围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作。

  (3)有权对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设

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

  (4)有权将社区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指定或更改为共用场所或共用设施供业主共同使用,而业主须分担其维修保养费用。

  (5)有权聘任物业管理公司成为社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发展商与其指定物业服务企业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

  (6)为了更妥善地管理社区,发展商有权就本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他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发展商有权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签订补充规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业主义务

  3.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单位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和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前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行的相应条款而使相关权利,而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该受让方业主或承租方负责予以赔偿。

  3.2业主须依本规约第四条的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服务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3.3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

  3.4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以使其物业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

  3.5除按本规约规定发展商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单位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1)变动、改变其物业单位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

  (2)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发展商保留区域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3)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他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全额赔偿;

  (4)在其物业单位内外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在社区范围内燃放爆竹、烟花;

  (5)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使用;

  (6)在其物业单位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用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他物业用户或有骚扰之嫌;

  (7)在非指定地点停放任何车辆(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等)或拒绝按规定停放车辆或缴纳费用;

  (8)不正确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沟渠等引致损坏、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时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厨房、卫生间挖掘地面或顶部,或拆装、改动任何燃气管道和设备;

  (9)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电力供应,引致电线超负荷、失火或短路;

  (10)不正确或大意使用燃气供应,引致失火或漏气;

  (11)在预留位置外安装空调机、抽风扇等;或以空调机、抽风机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响其他业主;

  (12)自行或许可他人将其物业单位用作与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规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如将住宅单位改作办公、货仓或其他商务用途);

  (13)改变、改造其物业单位的外表、外墙,包括(但不限于)在窗外、阳台或天台加设围栏、卫星电视设备、外墙晾衣架等,或将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装修或以其他颜色重新修饰外墙;

  (14)利用、容许或默许他人利用其物业单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动;

  (15)在其物业单位外、单元门厅、楼梯、信道或其他共享场所自行或许可他人乱弃废物或抛掷、堆放或留置垃圾、废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严禁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16)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共享设施和共享场所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单位的信道、管线、沟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门窗;不得破坏一切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

  (17)在其物业单位的外部或共享场所悬挂或晾晒任何衣物,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除外;

  (18)未经许可,在其社区单位内饲养猫、狗、雀鸟等宠物及猪、兔、鸡等家禽;

  (19)在其物业单位外面或共享场所自行或容许他人安装、张贴、展示、陈列任何名字、字画、招牌、广告及其他类似物品;

  (20)在其物业单位内或共享场所随意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围墙、围栏、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铁笼、天线、旗杆、遮阳伞、木棚、卫星天线等;

  (21)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盗用电、水或气;

  (22)在其物业内或共享场地面上放置重量超过设计负荷的物品,例如:机器、设备、保险箱等;

  (23)在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吸烟、吐痰、张贴任何标语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坏共享场所及/或升降机内墙,在升降机内人数超载及使用客用升降机载运货物;

  (24)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的管理和对社区提供的维修;

  (25)在社区的共享场所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聚会,但事先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许可的除外;

  (26)使用发展商保留区域,但事先获得发展商书面许可的除外;

  (27)封锁通往楼顶的入口和通道。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排除封锁上述部位的障碍,实施前述封锁行为的业主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8)如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违反上述定,业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6业主及任何其他人使用共享场所及升降机时应共同保护,保持清洁,否则一切损坏概由责成之业主或责任方赔偿。

  3.7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时间、地点和处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及食物渣滓(需用垃圾袋袋装)。

  3.8业主应遵守并履行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时颁布的有关使用、管理和维修社区的规约、条例、停车库管理规定、会所使用规

定等规章制度。

  3.9业主可自费雇用装修公司进行其物业内部装修,但须遵守下列条款: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批条件,不得损及社区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其物业单位内部及社区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附属建筑物等;

  (2)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须事先呈交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履约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后方可施工;

  (3)业主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场所,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

  (4)保持共享场所清洁和物业内部卫生,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须放置在发展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所指定的地方统一处理;

  (5)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物业单位内部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审批规定,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予以纠正和救补,其间所引致的一切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违章业主自行承担,与发展商及物业服务企业无涉;

  (6)业主需为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7)业主需依照政府有关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及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空调安装管理规定选择适当的空调机型号,并规范空调室外机安装工作。

  (8)共享区域内的电话线路及插座,公共天线线路及插座,原始设计的水电管道及供电线路、插座不得因物业的内部装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闭;

  3.10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其书面同意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制定之装修管理制度,并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交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应交纳装修保证金的标准为:别墅人民5000.00元/户,小高层(高层)人民币2000.00元/户。装修完毕,经验收物业主体结构和共享设备、设施未受损坏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装修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各管理规定和管理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3.11暴风雨来临之前,业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玻璃发生破损,以免引起危险。

  3.12业主应对由于其本身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社区的损失负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13如长期离开其物业单位,其单位之业主应将其常用通讯地址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物业服务企业向其送达与其有关的通知、函件等,有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3.14业主应保持其物业及其内部各项附属设备,包括电器、卫生设备、门窗等处于良好状态,并避免上述设备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保证其物业内部无任何虫害。

  3.15业主应保证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担本规约中规定的业主义务和责任。如因业主或经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进入、使用其物业单位的人之恶意行为或疏忽行为引致物业服务企业或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仕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均由该责任人负责赔偿,其直接或间接许许该责任人进入本物业的业主在本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6业主需提供业主本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及相关数据予物业服务企业,以配合社区的管理工作。

  3.17一切有关物业单位内的通水、通电、通气、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相关设备、设施服务,一概由业主自行向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开通、接驳,并自行承担相关报装及因使用所引至费用。

  3.18在本规约的有效期内,业主愿意及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社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负责和承担其一切的行为及法律后果;发展商无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所引至的后果向业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偿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业主须就其物业单位、共享地方及设备设施的管理服务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有效测绘报告为准)进行计算,包括:

  (1)社区用地的土地使用费(不包括业主物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费)、与社区相关的所有公共税费;

  (2)共用水费、电费、电话费及其他能源开支、共享排污费;

  (3)共享场所、共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更换(资本性维修未计在内)、污水处理、卫生清洁、照明、环保、绿化等费用;

  (4)共用场所、共用设备的管理营运费、押金(如有);

  (5)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其他职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费;

  (6)社区之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运费(建筑垃圾除外)、清洁打扫工具材料费;

  (7)聘请管理、维修、会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及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的保险费;

  (9)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费、通讯、邮寄、联络、文具、复印、物品、物料等各经常性项目的开销;

  (10)环境绿化;

  (11)秩序维护服务;

  (12)因应当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别装置(包括彩旗、标语、海报、告示牌及其他性质的临时的、永久的对象)而产生的安装、动作、保养、维修、拆除、清洁费用或赞助费用;

  (13)按本规约条文征收的其它合理费用;

  (14)其它未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本规约内详列而属于社区整体利益、义务或责任的任何直接和相关费用。

  4.2如业主向发展商购买停车位产权的,须就其所购买的停车位向物业服务企业

交付停车位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及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4.3业主就其物业的服务应按“乡都一号”社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应于物业单位交付之日起每一个月的首日或之前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发展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约定本社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含公共能耗)为:

  (1)别墅:按物业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元/㎡.月;

  (2)小高层(高层):按物业单位的建筑面积计算,人民币元/㎡.月;

  4.4业主应在与发展商所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首次交纳须预付首三个月物业服务费,之后于每一个月的首日或之前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4.5如业主将其物业单位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应按本规约第三条第3.1款的规定办理,在物业服务企业按该条款接到书面通知后,预付服务费尚欠部分(如有)将自动转至该购买方或受让方名下。在任何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均无义务或责任退还预付服务费。

  4.6业主除须支付上述服务费,还须按物业服务企业的通知在三十日内支付应分摊的费用:

  (1)小区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增购、大修或增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该增购、大修或增建相关的保险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时的差额;

  (2)公共能耗费用(按实分摊);

  (3)按本规约规定的由业主支付的其他分摊费用。

  4.7业主根据本规约应付的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应汇入物业服务企业的银行账户或按物业服务企业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4.8业主如未能按本规约规定的期限支付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额外支付欠款总额的利息,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复息计算,计算期为直至该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清缴全部欠费之日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因追讨该欠费业主所欠费用时可同时向该欠费业主收取手续费,其金额按实际所花的时间及工作量而定,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一佰元。

  4.9物业单位一经交付,即使业主并未实际入住或使用,有关业主已享受其购置物业单位的一切法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卖买、转让及使用等),故此必须按照本规约的条款和条件定期交纳各项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职责

  5.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规约的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其对社区的管理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各项行为和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业主支付,或算入管理总开支内:

  (1)管理维持社区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共用水电气、环保、绿化、照明和其他关系社区全体业主的事情;

  (2)作出社区管理公共开支和费用的全年预算和合理确定个别业主应负责和支付的服务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有关业主作出追讨;

  (3)社区内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向保险企业适当投保、投保险别、保额及保期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所得的任何保险赔偿金将用于修复受保险事故损害的供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但不足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分摊支付;

  (4)安排清除社区污水、污物及垃圾;

  (5)打扫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6)维护修理共用场所、共用设施,可酌情决定替换零件及其他必要的物品,保持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可酌情决定对共用设施进行增购、大修或增建,所需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支付;

  (7)代表全体业主订约聘请、雇用及解聘审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专业顾问、承造商、工人、秩序维护员及管理所需的人员;

  (8)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碍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使用的行为;

  (9)在社区公告栏上公布违反本规约、社区管理条例的业主名单;

  (10)按照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任何业主违反法律或本规约规定在物业内外加设、增建、安装、更改、设置的建筑物、设施、广告、招牌、障碍物、天线、花架、檐篷、防盗网、铁门、大门、旗杆、遮阳伞、木棚、灯饰、铁笼、围栏、卫星天线、装置、托架或其他物品,并向该业主追讨拆除及恢复原状的相关支出和费用;

  (11)维护通道,停车场所秩序,制止违章停车的行为,控制社区内所有车辆停放、行人交通、拖离或扣留所有违反规定的车辆,并向该等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及扣留费用;

  (12)制订、修改、废除使用、管理和维修社区所必要的条例、细则、规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提醒、督促(需要时通过采取法律行动)业主遵守该等条例、细则、规约等规章制度和行为守则;

  (13)经发展商批准同意,有权制定和修改会所的使用和管理条例,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会员及非业主会员的会籍、会费、使用人仕资格,开放时间等,有权指定会所的经营者并决定会所的经营方案;

  (14)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业主或任何其他人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损坏任何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和依据本规约所既定的规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业主或有关责任人仕承担;

  (15)在合理和不蓄意造成对业主不必要滋扰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进入及逗留在社区任何部分(包括业主物业及任何个别业主独用的部分)进行检查、维修、搬迁、清洁、粉刷或装饰,确保社区结构、共用场所和共用设施完整及运作良好,惟在紧急情况下可酌情另作处理,包括可于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煤气发生漏气、房屋报警系统发生警报等)下强行进入业主物业,而不需对业主承担任何责任;

  (16)代表全部或部分业主就与社区整体或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相关的事项与政府各单位部门或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洽商、交涉或提起法律诉讼、签订和履行合约,有权责成业主遵守关于上述交涉而做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可酌情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和议定有关支出费用;

  (17)根据社区安全的需要有权在社区内建立合理的分隔围墙、安排独立进出口,以利于社区综合管理;

  (18)依本规约规定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及其它款项;

  (19)支付一切为实施执行本规约规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20)如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有关的服务费或其它任何应付款项,或者任何业主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10天内仍未予令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地纠正,物业服务企业除根据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有关权利以外,还可以(但非必须)禁止违约业主使用共用设施及共用场所,更可(但非必须)暂停履行物业服务企业所

应尽义务,直至该业主付清应付的服务费连同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之款项的3‰计算的愈期滞纳金及因追讨所欠费用而发生的支出并且将违约、违法事件予以令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地纠正为止,并有权针对有关违约或违法行为提起法律诉讼,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该业主承担而物业服务企业无须负责;

  (21)责成业主将其各自所拥有物业保持在良好状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补救因为业主的过失而出现的不良状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业主或有关责任人仕承担;

  (22)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起、抗辩或进行任何涉及社区管理的法律及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物业服务企业败诉则由服务费用中支出;

  (23)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

  (24)物业服务企业在依据本规约规定行使其各项权利时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对业主有约束力;

  (25)办理与社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26)解释本规约各条款的内容和应用。

  5.2如非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而出现物业服务企业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社区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作中断或水、电、气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本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缴付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5.3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上述规定的权利及本规约所赋予的其它管理权利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另行聘请承包商代为完成其中的任何专项服务工作,但不得将本社区的整体管理责任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所需费用拨入管理成本。

  5.4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规约规定而作出的任何有关行为、措施、事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之上述行为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不忠诚或故意疏忽,物业服务企业无需就其上述行为或疏忽向业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偿负责。

  第六条损害赔偿

  因任何业主未按本规约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予以纠正或根据本规约规定采取必要的行为或措施予以纠正或补救,由此发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均由该业主负责支付或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覆行本规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规约的理由。

  第八条权利放弃和部分有效

  本规约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或延迟行使本规约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部分行使该项权利,亦将不应排除行使任何进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权利。如果在任何时候本规约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根据适用法律是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这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该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将不影响或损害根据适用法律本规约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九条补救

  本规约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补救方面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在发生业主违约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规约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补救手段直至其权益或损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补偿为止。

  第十条通知

  当事人各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络都应是书面的;所有的单据、催付单及通知函件,凡直接送至物业所在地址或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使用普通邮件或挂号邮件寄送的,投递后次日即视为送达。在社区公共场所张贴的通知、单据及催付单,在张贴次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免责

  除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故意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毋须向其在执行职责时所引起或导致业主和其他任何人仕的一切不便、损失负责。

  第十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约的一切条款和条件,对业主、物业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及物业的使用人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法律

  14.1本规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与本规约有关内容相抵触时,应以政府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凡因执行本规约所发生的,或与本规约有关的一切争议,由本规约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规约其他条文和内容应继续遵守和履行。

  14.2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给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发展商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的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的,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发展商和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更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第十四条其他

  15.1本规约经第一位物业单位买受人签字后即生效,本规约生效后即对社区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结束力。

  15.2本规约经全体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合法的程序制订业主规约,业主规约正式生效之日起,本规约自动作废。

  承诺书

  致: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为重庆“乡都一号”社区别墅/高层______栋______号(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及明白重庆“乡都一号”社区《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以下简称“临时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仕履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重庆Z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

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5: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

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 (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物业服务企业存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