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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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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苏电劳字[1994]19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是全厂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的制订、费用预算与控制、劳保用品计划的制定、劳保用品的采购、费用结算、质量监督、使用情况监督等;审批公用劳保用品的发放、借用、报损,负责厂服、工装的选样、订购等。

  4.2 财务部根据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4.3 公司工会组织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机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劳保用品的分类、配发和使用

  5.1.1 根据劳保用品用途和价值的大小分大宗类防护品和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大宗劳保用品系指各类防护服、雨具、价格较贵的特种防护用品;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系指各类定期发放的防护鞋、帽、防护眼镜、耳塞、毛巾、手套、口罩、洗涤用品等。

  5.1.2 劳保用品是企业免费发放给职工的,用于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一种辅助防护用品。临时聘用人员和公司正式员工同等享受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

  5.1.3 防护服的面料一律为全棉制品。特殊岗位、工种需用其它面料的,需求单位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厂分管领导批准。

  5.1.4 特殊防护护品如安全帽、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耳塞等,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5.1.5 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符合现场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1.6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照《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录A)执行。因生产、工作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由需求单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5.1.7 新进厂人员首次发放的工作服,为便于更换洗涤,可一次发放两套。

  5.1.8 职工调换岗位、工种,应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新老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折算后确定新的发放时间,以后则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5.1.9 职工调出、辞职、辞退等离开公司时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缴回;职工退休时发放的劳保用品可不收回。

  5.1.10 除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口罩、工作服等)由公司统一购买发放外,其它的防护用品(洗涤用品、毛巾)等发放货币由员工自行购买(公司正式员工享受此待遇)。

  5.2 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5.2.1 职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除安全帽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遗失或损坏一般不予补发,对于特种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须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并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

  职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使用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予以补发;因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

  作价赔款计算方法: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已使用时间(月数)

  赔款金额= --------------------×采购价格×80%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

  5.2.2 集体、职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予以报损,不作赔款。

  5.3 劳保用品费用计划

  5.3.1 劳保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职工劳保用品的到期情况及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该费用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5.4 劳保用品的采购

  5.4.1 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护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5.4.2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征求部门意见后选型采购。

  5.4.3 一般劳保用品,如毛巾、手套、洗涤用品等,应选择信誉好、生产能力大、质量有保证、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或经销商采购。绝不允许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5.4.4 实行比质、比价采购。除独家生产的企业外,必须选择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比较,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

  5.4.5 对大宗类劳动防护用品或年需求量大的低值易耗品,逐步推行公开招投标采购或选择供货单位,具体办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多少数值)

  5.4.6 公司采购的劳保用品,在结算时,结算的价格不得超过市场零售价。

  5.4.7 加强采购的财务、审计管理。财务部、公司审计人员要参与采购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与审计。

  5.5 劳保用品的验收、发放

  5.5.1 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5.2 对定期发放的劳保用品,发放时应做好职工个人领用记录。

  5.5.3 领用单位按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领用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两证”的,应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职工个人在领用劳保用品时更要注意质量检查,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查验有无“两证”,如不符合要求,可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

  5.5.4 集体、职工个人领用的劳保用品,在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及时提出退换。

  5.5.5 对职工退回的不合格劳保用品应及时与采购人员联系,及时退回给供货商;如不能退回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综合管理部有权在结算费用时扣除不合格劳保用品的费用。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部分进行考核。

  7 附录《国电S*发电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附 录 A

  国电S*发电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品名

  使用期(月)

  人员 安全帽 春季工作服(套) 夏季工作服(套) 御寒棉衣(件) 中筒雨靴(双) 防护皮鞋(双) 帆布手套(付) 口罩(只) 纱布手套(付) 棉帽(顶) 披风帽(顶) 防护眼镜(付) 雨衣(件)

  公司领导 12 18 18 24 24 24 1 4 1 24 12 24

  工程部员工 12 12 12 24 18 18 0.5 2 1 24 12 6 24

  物资部员工 12 12 12 24 18 18 0.5 2 1 24 12 6 24

  其它部门员工 12 18 18 24 24 24 1 4 1 2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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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M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PM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严格考勤制度,对当月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罚款30元,三次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因违纪二次受到行政处分者,予以 处分或罚款 元。

  2、职工连续旷工2日以上并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影响的,或者是连续旷工5天的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因化工生产的特殊性,凡在公司区域内吸烟者,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4、 机动车、摩托车、助力车不得进入禁火区,违者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批准违反禁火规定者,对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当班人员能够进行处理,而不及时处理或擅离职守者,予以予以 处分或罚款 元。

  7、 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上报,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 对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蓄意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程,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使公司利益和财产遭受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9、 因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应逐级反映问题,如出现借机无理取闹,给企业造成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对在生产工作中脱岗、串岗、睡岗、干私活和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罚款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年度内再犯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1、 对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喝酒、打扑克、下棋、打麻将、赌博、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2、 在生产过程中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机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3、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对公司的利益和声誉造成影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 违反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泄露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5、 财会人员违反财经制度,给公司的利益和信誉造成损害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6、 休产假期满的女职工,应及时回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处报到,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10日的按本规定 第2条执行。

  17、 职工工伤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由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可以复工而不复工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5日或累计旷工10日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18、 职工工作时间或休病事假、工伤假期间,不得从事其它有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9、 职工组织或参与非法*、*、**以及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1、 职工如做出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篇3:CB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

  CB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规定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为企业发展主动献计献策,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合理化建议管理的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1 合理化建议范围

  1.1创造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的建议。

  1.2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具、量具、实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及建议。

  1.3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难题的攻关。

  1.4对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等方面的建议和改进。

  1.5对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工会、团委工作的建议和改进。

  2 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

  2.1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具体管理、评价工作。

  2.2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作为本部门的兼职合理化建议联络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3 合理化建议的办理程序

  3.1各部门联络员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

  3.2公司合理化建议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认定合理、可行后在《合理化建议实施申报表》上填写实施意见,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3.3批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留有完整的原始记录,管理优秀成果要写出论文或总结等。

  3.4批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由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效果评价。

  3.5合理化建议实施部门要及时整理3.3款要求的有关资料,上报给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

  3.6合理化建议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报的材料和实地考察后,进行合理化建议实施效果评价。

  4 合理化建议奖励

  公司合理化建议办公室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篇4:制造企业计划管理规定

  制造企业计划管理规定

  一、加强计划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日益变化的企业外部环境,减少日常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降低因各种变化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和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日常工作中各部门的团结和协作,使各部门的工作紧紧围绕到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上来,保证集团公司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的顺利实现,保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计划的依据

  制定计划的依据包括公司生产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销售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成本计划、财务计划、产品质量计划、设备大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辅助生产计划、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部门职责等。

  三、部门职责

  1、公司各行政部门月末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下月度的工作计划;

  2、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组织制定和编写,计划制定要详细、具体、明确、具可操作性,计划内容不能泛泛而谈,要以部门职责、任务、实施的进度等为主;

  3、计划中能够量化的必须数据化,采取的措施必须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4、部门工作计划每月末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5、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实施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要写出原因分析,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或实施的计划,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计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完成数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2、检查结果纳入生产厂经济责任制等考核中,考核的计划数以公司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对要求调整的计划在未经批准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不制定计划或计划完成率较低的部门,将给予加倍扣罚。

篇5: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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