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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质量管理记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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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质量管理记录程序

  物业公司质量管理记录程序

  1 目 的

  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2 范 围

  适用于为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记录,包括外来相关方的记录。

  3 职 责

  3.1 各部门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的记录。

  3.2 管理部负责汇总、编制企业记录控制清单。规定各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负责服务质量检验报告的归档和管理。

  4 定 义

  无

  5 程 序

  5.1 记录包括:全公司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工作报告、本公司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及报告等。记录可以采用文字、照片、光盘、磁带和磁盘等形式。

  5.2 记录的标识和检索

  5.2.1记录的格式、编号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执行。文字形式的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

  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记录标识应反映活动的名称、编号、时间。记录可以按照活动的时间归类,也可以按照活动的类别归类。必要时要对记录进行编目,以便检索。

  5.2.2照片形式的记录必须附带文字说明。应标识活动的内容和时间。若照片是文字形式记录的附件应随同文字记录一并归档。

  5.2.3光盘、磁盘、磁带等形式的记录必须将储存的位置、记录保管人、记录名称填入。必要时进行备份,记录文件按类型和控制要求进行归类整理,建立文件夹储存以便检索。

  5.3 记录的保存、保护

  5.3.1 各部门的资料员必须把所有的记录分类,依日期顺序整理好,存放于通风、干燥地

  方。所有的记录保持清洁、字迹清晰。磁盘记录还应及时以其他形式备份,防止丢失,不被修改。各台电脑由专人使用,密码保护并及时杀毒。

  5.3.2 管理部编制《质量记录清单》,将企业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汇总,规定记录名称、编号、保存期、使用部门、保存地点等内容。

  5.4 记录借阅和复制

  5.4.1 各部门保管的记录应便于检索,需借阅或复制者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应填写《质量记录借阅登记表》。

  5.4.2 企业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财务报表属于企业的保密记录。相关人员应遵守企业保密制度。除非有合同的规定,经经理批准方可向外部提供。

  5.5 记录的处置

  5.5.1记录必须按要求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5.5.2记录的收集保管部门应定期将收集的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从中识别各种改进的机会。

  5.5.3记录如超过保存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保管部门应填写《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销毁,但不得遗失。

  5.5.4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记录格式设计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文件更改的规定。

  6 相关文件

  6.1 《文件控制程序》

  7 附 件

  7.1 FM42-2-01 《质量记录清单》

  7.2 FM42-2-02 《质量记录借阅登记表》

  7.3 FM42-2-03 《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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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物业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P物业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第一节 管理承诺、以业主住户为中心

  1 目 的

  规定公司总经理应承诺和实施的活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总经理为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

  3 要 求

  3.1 管理承诺

  公司总经理通过以下的活动对其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提供证据:

  3.1.1 向公司传达满足业主和住户及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a、 总经理应树立质量意识,清楚了解让业主和住户满意是最基本的要求;

  b、 总经理应清楚了解服务质量与公司每一个成员对质量的认识紧密相关;

  c、 总经理应采取培训、内部刊物或会议等各种方式使全体员工都能树立质量意识,都能认识到满足业主和住户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重要性,并能经常持续地加强员工对质量的意识,使他们积极参与提高质量有关的活动。

  3.1.2 总经理负责制定批准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参见《质量方针、目标管理》。

  3.1.3 总经理按计划的时间间隔主持管理评审,执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3.1.4 总经理应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作能获得必要的资源,执行《资源管理》的规定。

  3.2 以业主和住户为中心

  公司的成功取决于理解并满足业主和住户及其他相关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和期望,并争取超越这些需求和期望。总经理应以实现业主和住户满意为目标,为此应做到:

  3.2.1 确定业主和住户的需求和期望。通过市场调研、预测,或与业主和住户的直接接触来实现,执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

  3.2.2 将业主和住户的需求和期望转化为对公司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服务要求、过程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只有满足这些需求和期望时,业主和住户才能满意。

  3.2.3 确保己转化的要求得到满足:

  a、 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 业主和住户的期望和需求、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也会随时间而修订,因此公司己转化的要求及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应随之更新,执行《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第二节 质量方针、目标管理

  1. 目 的

  确保全体员工按质量方针的意图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执行、评审和修订的控制。

  3. 职 责

  3.1 总经理负责质量方针的制订并下令发布。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质量方针的宣贯、落实、检查、评审和报告。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按质量方针的意图展开质量目标,并加以实施。

  4. 质量方针制订过程

  4.1通过各种方式识别业主的需求和期望,了解外部环境,并关注业主所关心的问题,本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以满足业主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企业现有的状况和企业的宗旨,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来制定符合本企业利益的各种措施。

  4.2了解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以后,结合相关方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公司领导制定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并对方针的适宜性以及能否作为质量目标的框架进行评价。

  4.3根据质量方针,公司领导应制定出相应的总目标,以质量方针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目标值应可测量,并尽可能可量化。

  5. 质量方针的贯彻与实施

  5.1 管理者代表应对本公司全体员工宣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达到沟通和理解,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对实现目标的贡献。

  5.2 各职能部门应针对质量方针的意图,坚持以数据说话的原则,展开质量目标,目标值应尽可能定量化,不能空洞或不切实际。

  5.3 质量目标每年制订一次,

  要在一月底前完成目标展开,目标展开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5.3.1 展开项目

  5.3.2 目标值

  5.3.3 实施方案

  5.3.4 完成时间

  5.3.5 协作部门

  5.4 贯彻质量方针,实施质量目标产生的计划、数据、协调、调整等有关情况应予以登记并保持记录。

  5.5 质量目标由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编写,管理者代表负责批准。

  5.6 各部门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要自行组织定期评审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整改,必要时可报管理者代表进行再次协调。

  6质量方针

  为实现以业主和住户满意为目标,确保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得到确定,并转化为公司的服务要求,特确定本公司的质量方针为:

  “舒适、安全、尊贵、优雅、发展”

  舒适:物业管理的舒适体现在“温暖、洁净、方便、快捷”的人居环境上。公司应创造一个集居住、学习、工作的舒适环境,以满足业主“生理上的基本需求”。

  安全:安全防范是物业管理的一项专项业务,公司应从治安、消防、车辆三个方面来搞好管理工作,同时为了满足物业使用人“安全需求”的需要出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尊贵:“以人为尊”、“以人为本”的一贯服务理念能让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高尚社区中体现到生活尊贵的一面。公司在管理好物业本身的基础上,充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让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满足“受人尊重的需求”。

  优雅:高尚的住宅离不开优雅的环境,优雅的环境离不开优雅的人。作为精品楼盘的物业管理更应体现在营造一个优雅的环境上,公司将充分考虑和利用会所的功能,将全新的服务理念融入到为物业使用人实现“社交”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让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优雅的环境中成为言谈举止优雅的现代都市人。

  发展:不断改进服务意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开拓新的服务项目,使公司持续向前发展。

篇3:物业服务经理考核记录办法(暂行)

  物业服务经理考核记录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加强对物业服务经理的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经理,是指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资格] 物业服务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物业服务经理必须具备《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第四条[职责] 物业服务经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组织落实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具体服务工作;

  (三)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

  (四)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五)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服务经理应当接受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考核办法]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经理进行考核打分;定期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会同街道、社区进行集中考核。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经理有违规违诺行为的,依据第六条予以记分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分情况将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第六条[记分办法]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分办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经理给予记录扣1分的处理。

  1.未按约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2.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3.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4.停车区域无停车线或停车线不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5.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养护的;

  6.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7.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8.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9.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10.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11.住宅区环境脏、乱、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12.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13.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14.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15.不按规定报送物业管理统计数据、相关信息的;

  16.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1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1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利益的;

  19.未公布服务电话,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没有报修、维修记录;

  20.其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规定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经理给予记录扣5分的处理。

  1.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所属工作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2.擅自停水停电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5.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权、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7.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8.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七条[责任] 物业服务经理被一次性记录扣10分或一年内累计扣分满10分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责令其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免去该物业服务经理职务,建议颁发物业服务经理资格的机构取消其职业经理资格。

  物业服务经理被免去职务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物业服务经理;二年后应当重新参加物业服务经理培训,合格后方能受聘担任物业服务经理。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考核实行年度记分制,在一个年度被记分、且累计记分未超过规定分值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在年终时应取消其已有的记分记录。

  第八条[查询方法] 物业服务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物业服务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为物业服务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九条[档案管理] 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实行档案管理,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并将物业服务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生效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鞋服公司质量记录管制程序

  鞋服有限公司程序文件

  质量记录管制程序

  1.目的:

  建立质量记录管理规范,以便利用于存查调阅,必要时为溯源性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部门的质量记录均适用。

  3.权责:

  3.1质量记录单位:负责质量记录的保管。

  4.0参考文件:

  4.1ISO9001:2000标准 第4.2.4章。

  4.2《文件与资料管理程序》

  5.0定义:

  5.1质量记录:于质量系统中,各项与质量有关且需要管制与记录。

  6.0作业内容:

  6.1质量记录的作成、审核、编号依《文件与资料管制》程序书规定执行。

  6.2质量记录的分发:质量记录依规定正式核定后方可分发相关单位。

  6.3质量记录的归档与保管:

  6.3.1归档:各项质量记录的原稿(正本),其保管应妥善建立档案,并于每一档案内建立目标适当区分,或以年度、月份别集中归档以利取阅。

  6.3.2保管

  (1) 各项质量记录的原稿(正本),其保管单位如“文件管理汇总表”规定。

  (2) 保管单位应妥善保存,避免质量记录毁损及劣化。

  (3) 各项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除法规、客户特别指定外,如“文件管理汇总表”规定。未列于“文件管理汇总表”且未于相关办法规定保存期限的各项质量记录,皆由原作成单位保存一年。

  6.4质量记录的调阅:非记录保管单位欲调阅记录时,需向记录保管单位申请,经核定后调阅:非记录保管单位欲调阅记录时,需向记录保管单位申请,经核定后调阅,其调阅记录由保管单位保存。

  6.5质量记录的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销毁之,由保管单位负责销毁。若个别记录须再保存由保管单位自行决定。

  7.0质量记录:

  7.1文件管理汇总表

篇5:汽修企业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修企业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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