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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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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锡房规发[20**]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制定《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档案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诚信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收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等具体工作。

  区住保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诚信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诚信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区住保房管局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第四条诚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征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诚信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项目经理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服务的项目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企业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区住保房管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媒体通报、批评,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三)社会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住保房管局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备案,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对不属实的信息不予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

  (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经区住保房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保房管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保房管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区住保房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不良信息,应当自确认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30日内更新报送。

  第三章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区住保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物管中心申请变更从业记录。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住保房管局出具告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区住保房管局,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实行记分制度。基本分为0分,按附件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有关条款实行加分制。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从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分值计算方式为:该管理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在诚信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激励:

  (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二)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四)在申报市级守信示范企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七条依据诚信档案中不良信息的记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住保房管局及市物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保房管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符合相关法规注销企业资质情形的,应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序号 检查项 记分情况 分值 备注
1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8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8
3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8
4 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8
5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10
6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聘用项目经理的,或派出项目经理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 10
7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0
8 经市物管中心认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0
9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0
10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0
11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0
12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
13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6
14 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6
15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或未按照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6
16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7 未按照物价部门相应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由物价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8 按《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物管中心核查确认,未按招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引起较大不良后果的; 3
19 物业服务企业在备案后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3
20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3
21 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
22 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导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 管理项目面积/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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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故事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故事

  各位朋友、各位同仁:

  诚信是承诺和行动的一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没有了诚信,则将无从谈生存和发展,在竞争激烈的现代建筑施工企业更为突出,一家信誉良好的诚信企业,才能生存发展。

  20**年,我浙江ZQ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上海大众物流仓储工程,工程位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保税区海天一路上(紧挨机场边),其建筑面积只有7000平米,一幢单层仓储局部三层办公楼。

  本工程施工承包特点主要四方面:

  1、工期紧,包括桩基施工仅半年时间,一般如果不受施工时间和夜间施工及其它条件限制,则工期也不算紧,但因为工程处在飞机起降跑道线,受施工时间限制十分严格,夜间严禁有灯光施工。另外工程还未施工,建设方的仓储业务合同已签订,则施工工期无法变更,只能提前不得延迟;

  2、仓储地面堆载要求高,地面上堆载重量大、地面不允许有不均匀沉降和裂缝、而本工程地质为海滩泥砂冲积层,芦苇丛生,必须进行换土施工,因而对地面施工带来更大困难;

  3、防火、防潮、6000平米的仓储屋面不允许有渗漏等不良现象,否则会对仓储业务正常运行带来很大影响,同时也影响经济效益;

  4、施工垂直运输高度受限制,其施工作业区最高不得高于20米,同时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塔吊,则只能用井架来解决垂直运输。其他,建设方还以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作为今后合作条件。

  为此,公司领导核心作出指示:“工程虽小且有深远意义,我们ZQ人必须保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在上海大众集团中树立良好的口碑并开拓工程业务”。便从各项目部中调集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成立一个新的项目部,针对工期、质量、施工不利作业条件进行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反复论证,施工过程中以周为最大公约数,加大白天施工作业人员,对照施工方案和计划进行检查、调整、完善,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资源调配和技术措施,最终本工程按约如期完成,并得到建设单位和机场建设管委会一致好评,同时也赢得了后续工程业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是我们浙江ZQ集团沈*总裁一直要求项目施工管理的最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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