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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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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锡房规发[20**]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制定《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提升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维护物业服务对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持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颁发《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技能证书》,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登记取得《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从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证书》),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市住保房管局是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证书的登记管理、从业备案,建立项目经理管理档案,实施考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市(县)、区住保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诚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项目经理诚信信息采集工作。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诚信信息平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区住保房管局开展项目经理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项目委派不少于一名的项目经理。一名项目经理可管理项目的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60日内,须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申请从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颁发《全国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岗位技能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持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四)社保缴纳证明;

  (五)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初始登记的人员,可以自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登记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继续教育的要求。

  从业登记应当由聘用企业向市物管中心提出。经登记取得《从业证书》后建立从业诚信档案,《从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在登记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变更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其《从业证书》在原登记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八条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登记。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查验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接受业主监督;项目经理每年应向所服务项目的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七)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市物管中心统一建立项目经理从业档案。

  有下列业绩信息的应记入其从业档案:

  (一)所服务的项目在市级以上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个人在市级及以上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项目经理所在项目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记入其从业档案:

  不良信息由市、区住保房管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媒体通报、批评,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三)社会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十二条业绩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其项目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申报。经区住保房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物管中心记入从业档案。

  不良信息由项目经理提供服务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保房管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保房管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区住保房管局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确认的不良信息,应当自确认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物业服务企业已提供和申报的从业记录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在从业记录变更或者失效的30日内更新报送。

  第十三条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区住保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物管中心申请变更从业记录。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住保房管局出具告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区住保房管局,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实行记分制度。基本分为0分,按附件中《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有关条款实行加分制。项目经理的从业记录从记入从业档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分值计算方式为:该管理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项目经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被一次性记18分的;

  (二)在记分有效期内被累计记分超过18分的;

  (三)连续三个年度未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

  (四)应予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市物管中心将注销不合格项目经理的《从业证书》。项目经理被注销《从业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二年后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方可重新办理从业登记取得《从业证书》。

  第十七条在从业记录的有效期限内,项目经理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其个人以下激励: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八条依据从业档案中不良信息的记分情况,各从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住保房管局及市物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其个人及所服务的项目不得申报各类评比活动;

  (二)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过渡管理

  第十九条市物管中心及市物管协会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并在20**年底前实现项目经理全面持证上岗。

  在此过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本企业所聘的尚未取得《从业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登记。各区住保房管局对辖区内项目经理情况审核后报市物管中心建立项目经理档案,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档案,实行从业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

无锡市项目经理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序号 检查项 记分情况 分值 备注
1 经市物管中心认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8
2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8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8
4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8
5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8
6 出租、出借、转让从业证书的; 18
7 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损害业主或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18
8 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又不整改的。 18
9 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禁止行为时,未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或未做好相关取证和记录工作的; 6
10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紧急维修等应急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
11 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6
1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的; 6
13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业主大会约定,人为拆分维修工程,规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的; 6
14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或未按照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6
15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6 按《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物管中心核查确认,未按招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引起较大不良后果的; 3
17 未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或未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企业监督、投诉电话的; 3
18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的; 3
19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洁卫生、绿化保养服务的; 3
20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3
21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对业主报修的项目进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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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2014试行)

  锡房规发[20**]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制定《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档案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诚信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市住保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收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等具体工作。

  区住保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诚信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诚信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区住保房管局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第四条诚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征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信息的活动。

  诚信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项目经理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服务的项目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企业在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由市、区住保房管局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媒体通报、批评,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三)社会公众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区住保房管局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备案,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对不属实的信息不予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自行申报:

  (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

  (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进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经区住保房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不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征集,相关部门可协助区住保房管局进行征集。不良信息征集后,由区住保房管局确认并报市物管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区住保房管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不良信息,应当自确认征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业绩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30日内更新报送。

  第三章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住保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区住保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物管中心申请变更从业记录。

  区住保房管局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住保房管局出具告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通报区住保房管局,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实行记分制度。基本分为0分,按附件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有关条款实行加分制。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记录从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不良信息,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记录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分值计算方式为:该管理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不良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在诚信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激励:

  (一)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

  (二)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参与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四)在申报市级守信示范企业时,予以优先推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七条依据诚信档案中不良信息的记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市住保房管局及市物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保房管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符合相关法规注销企业资质情形的,应予以注销。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明细

序号 检查项 记分情况 分值 备注
1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8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8
3 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8
4 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8
5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10
6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聘用项目经理的,或派出项目经理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 10
7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0
8 经市物管中心认定,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10
9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0
10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0
11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0
12 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发生事件后,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6
13 企业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区住保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6
14 未按规定对承接物业进行检验及对相关资料核对接收的; 6
15 未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的;或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或未按照约定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6
16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7 未按照物价部门相应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由物价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6
18 按《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市物管中心核查确认,未按招投标承诺履行职责,引起较大不良后果的; 3
19 物业服务企业在备案后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 3
20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 3
21 违反招投标规定,影响物业管理招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
22 项目经理产生的不良信息导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记分。 管理项目面积/企业管理项目总面积*不良信息的记分分值。

篇3: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19)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扬州市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或者指派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活动并在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的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以下简称“被征信人”)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是否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行为状况的客观信息。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统筹建设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对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使用和发布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辖区范围内的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条扬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馈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信息的活动。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快速、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体内容在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项目经理基本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等。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2、项目经理基本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从业经历及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是指,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4、企业人员信息是指,企业固定员工数、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

  5、企业经营信息是指,企业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面积及连续服务年限、参与保障性住房、老小区物业服务等。

  第十四条诚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获得表彰的;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证明材料;

  5、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6、获得市房管局评定的信用诚信5A级企业;

  7、其他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承担主要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确认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报道、批评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服务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市、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被征信人未妥善处理的;

  7、有关部门或涉事双方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江苏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自行申报,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城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可向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向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后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对失信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下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业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变更。异议申请受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系统实时评分的步骤进行。

  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被征信人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定期等级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实时记录按照企业自评、主管部门核定、信息叠加的步骤进行。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实时记录,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评分情况。

  1、企业自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并上报。

  2、主管部门核定。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实及公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3、信息叠加。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系统中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级按照企业申报、市物管中心审核、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的步骤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业网等平台发布,对社会公布。

  1、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

  2、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公告公示。通过扬州市物业网公示,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内,企业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综合评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评分值+诚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基本信用信息、诚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扬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见附件)记分累计。

  第三十一条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

  新申报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记分周期自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记分周期不足3个月的,其当年度记分信息滚入下个记分周期。

  第三十二条同一业绩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同一失信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按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区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虑不继续减分。同一情形受处罚的,减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A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80-89分之间;

  3、A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79分之间;

  4、A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69分之间;

  5、A: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A级(未承接项目),信用成绩取AA级下限。

  企业故意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缺失。

  第三十四条设立物业服务行业“红黑榜”发布制度。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成绩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过10家列入红榜,信用成绩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黑榜;

  1、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上的;

  2、因项目经理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诚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查询时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信用成绩;

  3、作为物业服务项目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5、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他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6、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A级(5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1、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2、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房管局政务网、物业网公开推介;

  3、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

  5、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信用等级达到AAAA级(4A)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1、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2、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信用等级为AAA级(3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限制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一条信用等级为AA级(2A)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2、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

  3、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4、取消行业各类评先创优资格。

  第四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A)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1、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

  2、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3、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4、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5、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

  6、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提醒业主委员会注意风险;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条外地来扬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单的,向该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告知函,并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总公司。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扬企业被外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上黑榜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招投标。

  第四十四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1、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2、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1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功能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项目不能参加当年度的评先评优;

  3、项目经理记录扣分达到20分时,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撤消项目经理登记备案,取消该项目经理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两年内不得作为本市项目的拟派经理。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记录分值累计超过18分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累计超过10分的项目经理应当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经理登记备案的,在重新备案前,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过政务网、物业网等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征信人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失信行为。被征信人瞒报、不报失信信息的将加倍处罚。

  第四十九条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扬州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2、扬州市区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体系。

  (企业)记分标准(修改版).*ls*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修改版).*ls*

篇4: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全文)

  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查证属实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六)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8分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电话号码,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物业服务承诺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六)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档案资料的;

  (十)无故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及时处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并挂牌上岗的。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六)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有私毁绿化种植蔬菜等行为的;(每发现一处记一分)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项目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项目经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8分。一年度累计处理分值未达到18分的,项目经理该年度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8分的,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项目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2012)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2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提升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人员。

  第三条 (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经全市统一考试取得《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委派,经房管部门注册取得《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担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负责人的人员。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项目经理的培训、考试、执业注册、继续教育等业务的管理工作。区(县)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经理责任制)

  本市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项目经理。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小区,应配备至少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小区,可以委派同一名项目经理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小区数不得超过三个,且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0万平方米。

  第六条 (任职条件)

  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执业证书》;

  (二)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

  (三)持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委派(任命)书。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小区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保安服务、卫生消毒、车辆管理;负责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查验保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加强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沟通与交流,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发现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七)依法使用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规范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

  (八)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资格考试)

  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依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沪房管物〔20**〕37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执业注册)

  申请执业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初始注册的人员,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继续教育的要求。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同时提交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表)、《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注册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以项目经理的名义执业,《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是项目经理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项目经理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证书》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

  项目经理应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项目经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执业复训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执业证书》注销)

  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门注销其项目经理《执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诚信制度,被一次性记18分的;

  (二)在三个记分年度被累计记分超过18分的;

  (三)连续二个年度未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

  (四)其他应予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项目经理被注销《执业证书》的,自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二年后应当重新办理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受聘担任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执业信用档案)

  市房管部门统一建立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项目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执业信用记分标准依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物〔20**〕27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住宅小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申请表

  附件

  上海市住宅小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请 执业

  单 位

  填表 日期

  个 人 情 况

  贴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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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

  省 市 县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最高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从事物业管理

  工作累计年限

  所在企业

  担任的职务

  助理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号

  取得证书年份

  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号

  取得证书年份

  申请执业单位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

  名称

  (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经历、业绩

  项目名称

  地址

  管理期间

  物业类型

  面积

  所获荣誉

  项目名称

  地址

  管理期间

  物业类型

  面积

  所获荣誉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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