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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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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3)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规〔20**〕4号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28日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已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九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其汽车停放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年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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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锡价规[20**]3号

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

  (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

  (六)、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原件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

  (十二)、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九条住宅区内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水泵、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公共照明、道路、绿地、楼道、物业用房、设备用房等。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管理

  汽车停放费是指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指车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一)、业主专有室内车库,免收汽车停放费;

  (二)、业主专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三)、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收取每月每车位25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汽车停放费;

  (四)、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车位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五)、业主共有室内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月每车位20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六)、业主共有室外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20元收取汽车停放费;

  (七)、住宅区室内机械式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标准,按相应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减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可另外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车位50元的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使用等运行维护费,业主大会成立后,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实际运行维护费用共同确定。

  (八)、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汽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在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2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对进入住宅区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占用业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和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的情况下,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依法决定车辆能否停放。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有地面地下停车位的,应首先满足地下车位停放,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实际,拟调整室内、室外汽车停放收费(租金)标准的,在保证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

  住宅区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车辆免费提供每车一张的门禁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共有场地汽车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贴补物业服务费,70%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决定、合同约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对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5元/辆、月;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类型的非机动车12元/辆、月。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十三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使用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电梯到达起始层的住户,电梯运行维护费可以减免。

  单列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其电梯运行过程中日常维护、保养、检测、能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

  第十六条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公共能耗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七条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是指为住宅提供自动调节室内温度、湿度、空气,模拟自然环境所产生的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费用,以约定方式向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

  第十八条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是指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产生的装修垃圾运送至住宅区内指定的集中点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清运单位,将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点对其清理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标准按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约定收取。

  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按上述标准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业主在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单位和装修业主收取的押金、保证金应符合规定,严禁以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业主装修时,需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的业主一次性收取装修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电梯使用费(装载层住户免收)。

  业主装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务。住宅区内,装修材料的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其费用由业主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商定。

  装修人员进入住宅区装修,应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出入证管理工本费每证10元。

  第二十条住宅区实行门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每户5张门禁卡,门禁卡保质期为三年。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丢失、损坏等需补卡,可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和物业服务受理电话等。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使用。按服务合同约定,每半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节支。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服务项目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物业所有权发生财产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将各类物业费用分项建帐、核算、分摊、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等级服务标准

  附件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件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一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0.5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有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建立物业服务基础档案。
5、有装修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劝阻、制止或报告。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半月打扫1次楼道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1次
绿化带、道路保洁 绿化带每两天清扫1次,道路每日清扫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清运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一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半年清理1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发现损坏进行修复
道路、场地等 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进行修复。
排水设施 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
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草坪、灌木类、花坛 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门岗 1、保证1个主出入口24小时进出、值班看守。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道路畅通。
巡逻岗 1、不定时巡逻,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一次。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二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0.8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四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一周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5、有装修预审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月清洁1次楼梯扶手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月清扫1次车库,地下室每年消杀1次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清运1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抹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一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半年清理1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发现损坏立即修复
道路、场地等 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排水设施 每年清扫排水明沟和疏通地下管井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木生长健壮;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70%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70%以上,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季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年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1、小区主出入口应具备录像监控。
2、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公示上墙。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三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1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四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6、能提供一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清洁1次楼梯扶手;楼梯间墙面、顶面每季度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扫1次电梯轿厢,每周擦拭1次电梯门壁,每月对轿厢顶部清洁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每周消杀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半月清扫1次车库,每半年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季度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周清洁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收集1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抹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异味,每月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进行2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季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月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季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季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无破损。
排水设施 每季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设施设备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3、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80%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80%以上,每年修剪1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每季水面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半年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主出入口、主干道应具备录像监控。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有简易标志。
2、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四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4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业务接待,周六周日提供值班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7、能提供两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周打扫2次;每周擦拭1次楼梯扶手;每季楼梯间墙面、顶面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每日清洁1次;每周对电梯轿厢进行全面的清洁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打腊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消杀1次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1次车库,每季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季度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周清洁2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1次,监控探头每季度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垃圾每日收集2次,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擦拭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小区内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月清洗2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年至少进行3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季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半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季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
4、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5、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月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85%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85%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月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季度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周界报警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五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1.7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验。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五每天10小时业务接待,周六周日提供值班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7、建立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记录。
8、能提供两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地面每月湿拖1次,大理石地面每年打蜡1次;公共设施每月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顶面每月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电梯轿厢每日清洁1次,每季度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2次、消杀1次,发现墙壁有污渍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1次,每季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白天巡视保洁,确保路面整洁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周擦拭2次,雕塑、信报箱每月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2个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收集2次,每周擦拭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每楼幢定点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定时清理1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每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月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周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排水明沟,每季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每年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半年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5%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季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周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0%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乔木类 成活率90%以上,每年修剪2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周清捞1次
景观小品 每2个月清洁、整修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早晚高峰立岗时间不低于2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巡逻岗 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白天每两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有巡逻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六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2.1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每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客服接待点或区域,有专人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客户服务。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日每天1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7、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8、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地面每周湿拖1次,大理石地面每半年打蜡1次,公共设施每周循环清洁1次,各梯间墙面、顶面每周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保持电梯轿厢清洁,每日清洁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3次、消杀2次,发现墙壁有污渍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周清扫2次车库,每月进行2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巡视保洁,确保绿花带、道路整洁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2日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2周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收集2次,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楼道口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每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月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公共部位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围墙 每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每季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半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季清扫1次泵房,每半年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季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5%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集中绿地布置全冠大树;花坛、花景面积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植物品种多样(不少于30种)。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茂盛,无缺枝、空挡。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5%以上,每年修剪4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乔木类 成活率95%以上,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人工湖、喷水池 水面每日清捞1次,每月清理1次,人工湖每年换水1次,水质不良及时更换
景观小品 每月清洁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5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立岗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巡逻岗 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试行)七级服务标准

  (指导价2.50元/㎡·月,不含电梯使用费)

项目 内容 基本标准
综合服务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个客服接待点或区域,有专人提供不少于10小时的客户服务。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项目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服务时间 管理处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日常服务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3、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能耗分摊每季向业主公布一次。
4、制定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6、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7、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8、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清洁管理 共用楼道保洁 每日打扫、拖洗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擦拭1次楼梯扶手,水磨石地面和水泥地面每周刷洗1次,大理石地面每季度打蜡1次、每半年抛光1次,每日清理1次电梯口和通道摆放的烟灰缸内垃圾和烟头,每日擦拭1次公共设施,每周擦拭1次楼梯道墙面,每周顶面除尘1次
电梯及电梯厅保洁 保持电梯轿厢清洁,白天循环对电梯厅进行清洁,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1次
共用卫生间保洁 每日清洁4次,消杀2次,有污渍水渍时及时清洁
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保洁 每日清扫1次车库,保洁1次车库,每月清扫1次地下室管线,每月进行2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绿化带、道路保洁 每日清扫1次,巡视保洁,绿化带、道路无杂物、垃圾
标识、宣传牌、信报箱保洁 标识、宣传牌每日擦拭1次,雕塑、信报箱每周擦拭1次
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每日清洁1次
门卫、岗亭、监控探头保洁 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监控探头每月擦拭1次
垃圾桶、果皮箱 每日清运2次,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2次
垃圾收集与处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箱或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2次;垃圾收集箱或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每日擦拭1次,每周清洗1次。
卫生消杀 灭鼠、灭蚊等每月至少进行1次,夏季半月消杀1次
公共天台、屋顶 每周清理1次,保持清洁、无垃圾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公共部位门窗 每天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灵活并无异常声响。
围墙 每半月一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道路、场地等 每周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排水设施 每月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每半年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每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1次、水质化验达标,每1个月清扫1次泵房,每季对水泵机组清洗保养1次,每2个月对共用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
公共部位照明灯、景观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消防设施、设备 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定期保养,保证其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其他设施 每日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道、管线井道、机房以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园林绿化养护与管理 基本条件 乔、灌、地被、草配植科学,层次丰富、季相分明。集中绿地布置全冠大树;花坛、花景面积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植物品种多样(不少于30种)。乔灌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形态优美;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
草坪、灌木类、花坛 成活率98%以上,每年修剪4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乔木类 成活率98%以上,无明显缺株,每年修剪3次,除虫施肥每年1次,虫害及时灭杀
人工湖、喷水池 每日水面清捞1次,每月清理1次,人工湖每年换水2次,水质不良及时更换
景观小品 每周清洁1次
安全防范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至少2人值守,每天立岗时间不低于10小时,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老弱病残进门可提供专人护送,可配备护送专用车
巡逻岗 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三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附件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收费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收费标准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备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前期物业,对已交付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可对应调整后相应或相近的收费标准,确定新的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执行;对未交付的已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可按招投标确定的服务等级,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应分别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三: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情况登记表

物业管理企业
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住 宅 区 名 称 立项性质
负 责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电梯使用费标准 公共水电费标准
住宅区建设单位
住宅区占地面积


总 建 筑 面 积
住宅面积
经营用房面积
配套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室内汽车库面积
其他车库面积
其他房屋面积
容积率 绿化率
低层幢数 户数
多层幢数 户数
高层幢数 户数
电梯数量 梯户
备注:

  注:同一住宅区内,如每幢层数不同,请在备注中说明。

篇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 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少数物业项目因提供政府指导价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九条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非普通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

  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计费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绿化养护费用;

  (5)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酬金制不含此项);

  (10)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11)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或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化、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尚未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完成交付手续的次月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对车位、车库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汽车停放费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费用;

  (2)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费用;

  (3)清洁卫生费用;

  (4)秩序维护费用;

  (5)法定税费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汽车停放费还应当包括合理收益部分,用于对占用公共资源进行适当补偿。

  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汽车停放管理服务平均成本,车位、车库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苏州市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二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住宅小区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为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探索对业主的车辆实行不固定车位、先到先停等其他有效的管理方式。采取其他管理方式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月度累计收费金额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的,应当提供不少于2小时的免费停车,业主大会成立后,免费停车时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代办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九条 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收。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三十条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一般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价款,必不可少的附随商品也不得另行收费。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业主发放证照、门卡等所产生的制作费用,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入相应的服务成本;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可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向申领人收取工本费。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临时来访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证(卡)押金,证件完好退还后,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丢失、损坏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数额的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或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当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实行包干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和代收代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押金或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活动提供基本服务以外的额外服务需要收费的,可根据实际成本向市、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和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服务双方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版)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篇5: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4)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规〔20**〕4号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已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分类分项分级收费管理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评估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九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三章汽车停放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分别核算。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其汽车停放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鼓励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管理。

  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年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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