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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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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4)

  徐府办〔20**〕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 2月 12日

  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 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经费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培训

  6.2 公众宣传

  6.3 行政监督

  6.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处置工作,成立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主任担任第一副组长,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为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责”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徐汇区预警信息情况。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府办:负责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积极响应落实相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预警期间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

  (2)区环保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做好预警期间易扬尘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的巡查监督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和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实施房建、市政建设等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易扬尘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区文化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9)区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运输、园林绿化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1)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2)区机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区城管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施工工地、堆场、码头、搅拌站及道路运输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1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属地化巡查监督工作,配合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2 预警发布

  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区工作组办公室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形式,通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确保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进入橙色和红色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提高道路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3)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2 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加强道路保洁,加大冲洗,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5)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3 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6)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7)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体育局)

  4.2.4 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6)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区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前一日22:00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00后的,或者前一日22:00至当日6:00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7)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3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 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 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 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 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 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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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徐府办发〔20**〕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12月20日

  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等级划分)

  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特急状态)、II级(紧急状态)、III级(紧张状态)和IV级(波动状态)。

  (一)I级(特急状态)。全区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二)II级(紧急状态)。全区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III级(紧张状态)。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四)IV级(波动状态)。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以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

  (二)区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建立粮食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实施。

  (三)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全区粮食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采取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充分发挥粮食零售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五)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出现粮食应急状况,要形成粮食应急供应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徐汇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承担应急时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区域粮食市场波动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及时向区政府和上海市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三)指挥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四)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及上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方面支援帮助。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指示,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助区域内粮油企业进行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四)综合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拟办有关文件,申请费用预算及落实。

  (五)完成区政府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全区粮食市场动态监管,及时收集、掌握本区及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并向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提出预警意见。根据区指挥部部署,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牵头做好相关粮油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行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干预。

  (三)区财政局: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对粮食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以部门预算形式安排落实。

  (四)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相关区域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优先确保应急粮食调运车辆的通行。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应急期间相关街面道路的市容环境。

  (六)区民政局:负责审定全区社会救助对象,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区域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生产经营环节的粮食食品安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八)区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应对处置。

  (九)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做好突发粮食安全事件舆情信息监控、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

  (十)各街道(镇):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并及时把执行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Ⅳ级(波动状态)四种状态之一时,按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启动本预案,并实施粮食应急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应对效果。

  第十一条 (响应措施)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一)Ⅰ级响应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况)时: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定居民粮食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居民凭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购买;规定销售最高限价。

  2.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指定粮食部门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二)Ⅱ级响应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况)时:

  1.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区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部分区域范围将出现市场供应脱销、部分群众抢购粮食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组织和确定各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点的投放量。

  (三)Ⅲ级响应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

  1.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组织、调运粮食货源,并配送到指定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投放市场。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四)Ⅳ级响应

  当出Ⅳ级(波动状态)时:

  1.区粮食局及时安排粮食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2.区粮食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粮食流通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加强舆论宣传导向,防止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误导市场,稳定群众心里预期。

  第四章 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一)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报市粮食局、区政府。

  (二)经上级批准确认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分级应对预案。

  (三)区指挥部办公室派人24小时值班警戒,与相关街道(镇)保持联系,将实时动态信息上报区指挥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应急响应程序)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落实粮食应急资金预算)

  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

  第十八条 (建立应急供应点网络)

  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第十九条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 事后处置

  第二十条 (及时总结)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总结本应急预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和结算)

  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相关处罚)

  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反区指挥部规定,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公务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或延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并报上海市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案修改)

  区商务委(区粮食局)根据市粮食局粮食应急工作要求的变化,给合本区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五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0日印发

篇3: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7)

  徐府办发〔20**〕3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12月25日

  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本区现状分析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3.2应急联动机构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3.4职能部门

  3.5专家咨询机构

  4 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2响应等级

  5.3应急处置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5.5人员防护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

  6 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理

  7 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3经费保障

  7.4 通信保障

  8 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2 本区现状分析

  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3.4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

  3.5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

  4 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

  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4.2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

  4.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5 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

  5.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5.3应急处置

  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

  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

  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5.6信息发布

  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

  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终止

  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

  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

  6 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6.2事件调查

  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6.3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

  (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

  (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

  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7.3经费保障

  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7.4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8 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事故分级

  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6.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7. 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 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件2

  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 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3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

  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

  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附件4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5日印发

篇4: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2017)

  关于印发《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建办〔20**〕57号

  大冶市建设局,阳新县住建局,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各项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现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2月4日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黄政办发〔20**〕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下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本预案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AQI值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筑扬尘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

  (二)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及时响应市政府发布的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并在属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协同相关部门联防联治建筑扬尘。

  (三)按照分级,区别应对。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分为四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用不同等级的响应措施。

  (四)动态管控,调整响应。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预警结束后,响应解除恢复到正常管控状态。

  五、组织机制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建委各科室负责人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参照成立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停产搅拌站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城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六、预警分级

  (一)预防工作。各地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1

  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扬尘防治分类台账,动态掌控防治对象(项目)进度,及时调整重污染天气限制作业、停工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采用的针对性防尘措施,检查各责任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二)预警分级。按照《黄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预警分级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Ⅳ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中度污染。

  2.黄色(Ⅲ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3.Ⅱ级(橙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48小时出现严重污染。

  4.Ⅰ级(红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七、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市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一)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1.限制土方开挖外运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

  3.搅拌站骨料露天堆场、进料仓口增加喷淋频次,控制铲车上料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1.停止涉土基础施工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禁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搅拌站生产作业。

  (三)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1.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易尘材料运入工地,停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四)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建筑工地停止一切作业,开启各类喷雾降尘设备。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工作组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为应急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撑。

  (二)装备器材保障。扬尘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属地应急预案内容,负责购置储备应急装备器材,做好有效应对。

  (三)纪律监督保障。市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市县区级应急小组的工作,对辖区责任单位响应应急预警、落实应急措施进行督查,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责任单位;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篇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冶市)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冶市)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黄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一般(Ⅳ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工作(见附件1)。

  (2)超出乡镇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大冶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及其他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乡镇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本单位应急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方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居安思危。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乡镇(场)、街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支持保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综合协调指挥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4)各乡镇(场)、街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乡镇(场)、街办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2.2 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领导机构为大冶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临时确定。

  2.2.1 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

  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

  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应急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大冶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武警中队、消队大队、 有关通信公司和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 应急管理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乡镇(场)、街办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协调市武警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黄石市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3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应急管理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大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拟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工作。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

  (4)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人员。

  (7)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8)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协调与市政府总值班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9)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负责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黄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向市安委会申请协调市武警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1)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大冶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2)处理应急领导机构日常事务,承担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预案中有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3 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必须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抢险作业情况,科学调度抢险人员,必要时请求增援,编写快报和工作报告,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初步抢险救援方案和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详细资料;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负责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3)技术专家组: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4)治安保卫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5)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和紧急处理、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诊治。

  (6)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周边可能发生的地质次生灾害,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和和评估,确定事故灾害影响和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抢险救援和应急结束提供有关资料。

  (7)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落实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其它有关善后工作。

  (8)新闻报道组: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情况,确定对外宣传统稿,新闻报道和发布。

  (9)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事故抢险、救援、调查等人员的食、住、行;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

  (10)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配合上级部门对一般以上事故进行调查。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相关部门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主要单位及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受市政府委托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设备等。负责向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灾难事故的相关地区发布信息和告示。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总值班室)报送信息。

  (2)市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媒体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民族宗教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4)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行业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相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5)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机械、信息、轻工、铝型材、纺织、包装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确认现场遇难人员身份;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7)市人社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配合安置、安抚家属,稳定社会秩序;负责指导工伤、下落不明、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的工伤待遇处置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业及地质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发布自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协助做好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抢险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技术指导等信息;参与涉嫌越层越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民用核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供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建议。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大冶市行政管辖区域内道路、车站、码头、水上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和船舶水上安全、农机、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生产领域、农村沼气、农药、兽药和饲料生产加工经营行业及其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及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通报江、河、湖、库超警戒水位或水位警报;负责山洪、病险水库、闸、站、堤、坝险情,泄洪、农村饮水安全等预警信息。

  (1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成品油销售网点、物流企业、直属市场、商场及社会大型商场、市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15)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抢修和现场施救工作;负责组织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检测、认定,对特种设备的处置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6)大冶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7)大冶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生活用水和消防等用水保障;提供相关救援设备。

  (1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0)市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1)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救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设产应急避难场所,并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2) 市保险分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23)武警中队: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必要的气象预报资料。

  (25)市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建立事故应急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参与事故善后处理,

  (26)市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7)市监察局: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8)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29)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指挥工作,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检查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负责日常火险等级发布以及对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指挥和损失评估调查等工作。

  (30)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3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备案,并定期更新。市安监局应急办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以便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 乡镇级政府(乡(镇)、街办、开发区、农场)

  乡镇级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2.7专家组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9 应急救援体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黄石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报黄石市安委会办公室。

  3 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1)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市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上报。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乡镇(场)、街办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5)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市安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6)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7)各乡镇级政府和市直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应及时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市安监局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市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3.3.1 通讯联络

  市安监局应急办24小时值班室电话:0714-8769998;传真:0714-8844833

  3.3.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安监局要在15分钟内向大冶市委、市政府报告,在2小时内向黄石市安监局汇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市人民政府要于1小时内用电话快报黄石市政府、省安监局,随后补报市领导审批后的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外事办,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3.3 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等);

  (4)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统计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启动本预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应急处置行动按本预案和专项预案执行。必要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关预案,并服从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4.2 响应程序

  4.2.1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现场和附近人员应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4.2.2 事故单位

  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在各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如实续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和服从指挥。

  4.2.3 事发地政府

  乡镇级政府接到已经发生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进入响应状态。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8)上级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和服从指挥。

  4.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立即向市安委会及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派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4)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黄石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5 相关部门

  进入Ⅳ级以上响应的,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当国家、省、黄石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乡镇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管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级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备案。

  4.5 医疗卫生救助

  (1)由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2)需要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援。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申请协调支持。

  4.8 社会动员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事发地乡镇级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向市政府及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支援,市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黄石市政府申请其他社会力量支援。

  4.9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国土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受理。

  5.3 事故调查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对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依法查清事故伤亡经过、原因、性质等,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较大(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5.4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应急办。市安监局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报告市政府。

  (2)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维护、应急设备器材的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2)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监局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应急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大冶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

  6.2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商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人员)。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市安监局应急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和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安监局应急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市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组建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安监局应急办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6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7 资金保障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应急保障预案启动相关经费保障预案。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各乡镇级政府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解决。

  6.8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级地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受灾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6.10 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监局应急办组织成立大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1)市安监局应急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乡镇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区域、本行业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7.2 培训

  (1)市安监局应急办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监局应急办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5)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7.3 演练

  各乡镇级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监局应急办每二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或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 修订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市安监局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8.3 沟通与协作

  市安监局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县(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4 其他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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