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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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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2007)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公布计算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成价费〔20**〕258 号

  各区 ( 市 ) 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 办 ),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 的比例 , 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规定,现将我市新建住宅物业计算保修金建筑安装造价指导标准,公布如下:

  一、 20** 年 1 月 1 日起交存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 , 其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县、都江堰等区 ( 市 ) 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5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300 元计算;位于崇州、新津、金堂、大邑、邛崃、彭州、蒲江等 ( 市 ) 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00 元计算,未配备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计算。

  新建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保修金按以上标准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高于本指导价的 , 可按合同价格计算保修金交存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单价低于本指导价的,按本指导价标准计算保修金交存额。

  三、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保修金存储期满退还开发建设单位,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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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2008)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的通知

  成房发〔20**〕6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现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物业管理活动实际,经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地产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建立房地产信用制度,努力营造房地产信用环境,促进诚信房地产建设,在坚持《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具有较高信用度和品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予以积极扶持,营造企业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对被投诉较多、信用度较低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帐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

  三、自20**年4月15日起,按本通知的精神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篇3:苏州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相关通知

  苏住建物〔20**〕2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是依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其中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按照执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参照执行。参照执行的可以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服务事项和内容,但“基本服务要求”标准不得降低。

  二、《通知》中“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于市区(不含吴江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出入口数量等),计算该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价格。各市(含吴江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据《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适用本地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应当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20**〕4号)的规定,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文件中明示,提供由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表”等证明文件或资料复印件。属于普通住宅的,不得在“服务等级标准”中添加任何需要增加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服务事项和内容。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

  五、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受理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资料备案时,应当指导招投标单位对普通住宅的确认。做好专家评委的培训,并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流程,严格投标单位物业服务方案的评估,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1月11日

篇4: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穗价〔20**〕100号

  关于广州市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稳定、有序和健康地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99 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

  四、本通知从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年7月16日印发

篇5: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

  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还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出具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一)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物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灭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灭失情形发生后凭相关灭失证明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建设单位已注销,相关主体履行保修义务但未办理物业保修金变更手续的,物业保修金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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