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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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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2003)

  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物业公司、机关各处室: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既保证了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有效的使用,又维护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住房产权单位、购房人与托管单位签订的《房地产物业托管合同书》中各项条款的服务时间开始陆续到期,各种新的情况和矛盾不断出现,为进一步做好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

  一、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筹集按购房合同价的10%计提,实行专款专用。同一幢楼或一幢楼内的同一单元应委托一家物业托管单位服务;同幢楼委托多家物业托管单位服务的,物业托管单位间须通过协商转托一家物业托管单位。维修基金一旦用完,委托合同自行失效;已经发生超支的,物业托管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向用户收取。当委托户维修基金用完后如仍需延续委托原托管单位维修时,由该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按幢或单元为单位与托管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与托管单位重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包括单幢房屋住户共同使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屋顶、梁柱、承重墙体和基础、外墙面),以及上下水垂直管道、化粪池、落水管、垃圾道、供电线路(表内线路至各户门间)、楼道内共用配电设施、水泵、屋顶水箱等。

  三、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防盗设施、车库、户内支管、污水池、地漏、浴缸下水、平板渗漏等)的维修养护,可由托管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自理。

  四、公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幢(单元)房屋产权人(单位)按垂直户套核算分摊,从计提的10%维修基金或自行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对非公房购买户,根据共同受益情况,由该单元业主上门收取;如单元内大部分维修基金已用完,且又不愿筹集维修基金的,再发生报修时,实行有偿服务,剩余的维修基金按户冲减其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应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按照共同受益原则分摊。

  五、公房售后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时,由购房户向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它托管单位)直接报修,受托单位均应随时接报,当场登记,及时勘察,确定维修项目,约定维修时间,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间完成修理任务。

  六、受托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缩短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公布服务报修电话,承诺维修时间和质量。对屋顶水箱、白蚁防治、化粪池外溢清掏等项目应由专业性管理公司实行维修服务。

  七、受托单位要根据委托合同建立房屋报修台帐,维修基金支出项目实行分户记帐制度和查询对帐制度,内容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费用支出及分摊金额、剩余金额。按规定应由购房户分摊的维修费用,受托单位应使用统一的工程决算书和《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分摊表》,分摊到户,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中支出。受托单位应将单项工程超过500元的维修工程费用的分摊情况公布于楼梯口或其它醒目处。

  八、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维修项目的审核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所有的维修项目都要经过确认和审核,经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九、受托单位因改制、破产、停业等原因不具备承担维修养护条件以及不履行托管义务,由市房管局责成该受托单位把原委托合同、维修台帐、分摊到户情况等资料移交给市房改房服务中心,由市房改房服务中心托管,移交手续完成后,购房户可直接向市房改房服务中心报修。

  十、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通房改[1999]15号文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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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05年)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年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范围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适用本规定。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息烽县、开阳县、修文县的维修资金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计的银行专户,按栋设帐、核算到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 商品记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

  (一)房屋出售时,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以下规定缴交维修资金:

  1、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

  (二)款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牧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

  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本规定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牧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代管和监督使用手续。

  第八条 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可由牧业管理企业或者维修管理单位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房屋维修资金中归还。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害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凭合同办理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手续;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经需维修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组织施工单位维修;

  (四)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经有关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由维修资金代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地工程结算审核后,凭检测合格的相关手续及结算书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查询。业主委员会或者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颂维修资金收支表。

  第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

  

  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及业主查询程序。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牧业管理资质管理权限,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1、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办法


20**/03/01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领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共用厨房、厕所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担。

(八)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六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

篇4: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2019)

洪府厅发[200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南昌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高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过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
第六条 商品房在销售时,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条款,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鉴证前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交维修基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商品房销售收入。
第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按售房款的25%提取维修基金,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公房出售收入。

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程序可以续筹:
(一)已筹集的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物业公司提出再筹集计划,报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三)维修基金续筹,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归集。并存入南昌市资金管理中心原账目中。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为物业公司提供的营业场地收入应列入维修基金管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前
1.商品房在销售时,维修基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2.公有住房出售时,维修基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收。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小组)同意,维修基金可以由代收单位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全部存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维修基金专户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业主维修基金查询和对账制度。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栋设置。

第十四条 业主转让房屋时,其维修基金账户剩余部分费用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基字[1998]1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所得收益列入维修基金管理,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划拨。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拨。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整栋房屋的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按拥有的房屋建

篇5: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年12月31日

  江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的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须交纳维修资金。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单幢住宅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路、围墙、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电梯、消防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www.pmceo.com)

  第六条 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共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环卫、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未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其中50%作为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和维修。

  本办法施行后核准销售的别墅和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本办法施行后经批准实施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安置而建设的拆迁定销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产权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的设有电梯的住房,其电梯更新资金的筹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房管局。

  第十条 商品房出售时,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时,应当事先告知需要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安置的被拆迁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市房管局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立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票据,并发放维修资金卡交由业主保存,供业主查询、核对。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向业主再次续筹。

  电梯更新资金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产权人按规定再次筹集。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核算到户。

  市房管局应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结息,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转作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

  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不得提取,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向市房管局申请退回维修资金余额。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损毁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电梯更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电梯的日常维护应在电梯运行使用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年初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

  报告,并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张榜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物业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定后,根据工程付款方式由市房管局核拨维修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托管理的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同意后根据工程付款方式由市房管局核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抢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先行维修,然后填写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后,由市房管局核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选聘,市房管局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并在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住宅楼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一幢住宅楼有两个以上门号的,一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www.pmceo.com

  (二)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两个以上物业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共同使用的消防、安全监控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业主所使用的终端设备数量进行分担。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以及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房改房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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