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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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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2014)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年12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27日

  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条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配电房、垃圾房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六条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政府投资、开发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让金中抵算,其所有权属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民政、城市管理、商务、税务、住房保障、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循南通市城市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住宅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种类、规模、权属等,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配套用房的名称、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建筑面积、权属等。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在销售方案中要明确配套用房的具体内容、位置及权属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用房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足额建设配套用房。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公益性配套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超出面积部分须无偿移交;不足面积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调配营业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配套用房的权属性质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依据本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土地分割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属于社会公益性的配套用房由所在区政府申领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权属分类进行移交,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辖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履行管理职能,移交后政府负责运行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未与区政府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用房。

  第十六条住宅区配套用房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擅自改变配套用房规划用途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用房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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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提升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市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级指导、区级落实、街道协办、业主参与、协会服务”为原则,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季度汇总反馈、年度综合评定,加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健全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监管评价机制。

  二、管理考核对象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聘任的,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三、项目经理职责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楼宇管理、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装饰装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

  (三)制订管理服务计划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安全、方便,保持物业及其设施设备完好;

  (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

  (七)物业服务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委托的物业服务项目委派项目经理。

  一名项目经理所管理服务的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所管理服务的项目超过一个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委派项目经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提交项目经理执业备案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三)《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附件1)。

  项目经理离开原岗位,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内,向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提交《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并同步变更“南通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系统”中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备案。

  五、项目经理考核

  (一)考核机制。市房管局负责市区项目经理考核的日常指导、季度考核情况汇总、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结果通报等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组织街道、社区、业主参与对项目经理的考核评价,并按季度向市房管局填报《区季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市物管协会协助市房管局开展市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加强项目经理信息库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考核方法。以100分为考核基准分,按《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季度考核评分清单》(附件4)的评分标准进行加减分,每季度考核一次,年末按四个季度平均分值计算全年综合分值。对项目经理的年度考核记分同步录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信用档案。

  (三)结果运用。市房管局每年对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项目经理综合评价情况作为项目经理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评价的依据。对不能认真履职,管理效果差,考核分值低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年度综合分值60分(含)以下或一次扣减15分的,记分情况在其所管项目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企业应当另行委派项目经理),并取消本人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2、年度综合分值60-70分(含)的,一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企业应当另行委派项目经理),并取消本人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3、年度综合分值70-80分(含)的,且所管理物业服务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总面积35%以上的,取消所在企业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六、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关健岗位,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考核,是提高项目经理服务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管理,认真考核。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是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进管理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本辖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公开、公正评价每一名项目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市房管局汇总上报上季度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情况。

  (二)强化培训,高效服务。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既是加强行业监管的常态工作,也是项目经理自我提升的重大契机。市物管协会应紧密结合行业自律,积极服务行业发展,切实加强行业骨干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技能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提高认识,积极落实。项目经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经理的委派和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项目经理执业素质,满足项目服务管理需要。

  (四)切实履职,努力提升。各项目经理要认真履职,对照考核清单,以业主满意为目标,强化学习培训,严于律己、带好团队、管好项目,不断提高管理物业、服务业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努力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篇3: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屋安全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房屋的科学监管,提高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市房管局负责建立和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专项检查、既有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论证、因突发事件受损既有房屋的安全性评估、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库成员。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检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岩土勘察等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条件可以续聘。

  第五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支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专业水平,并能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重大或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专家工作;

  (三)具备土木工程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从事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条件参与并能够胜任房屋安全评估工作。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

  (二)相关人员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推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市房管局网站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房管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

  第八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尽职尽责,廉洁守法,自觉维护专家的形象。

  第九条 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服务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技术分析评估;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术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三)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五)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应接受市房管局委派,及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市房管局的紧急调用;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在完成任务后向委派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以专家库专家身份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时接受市房管局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行政部门委派,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房屋安全评估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市房管局报告;

  (三)在房屋安全评估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房屋安全评估项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参加各类管理和技术培训;

  (六)接受委派外出工作时,所需差旅费有权要求委派单位给予报销,完成委派任务后,按规定领取相关报酬。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房屋安全长效管理的调研与咨询;

  (二)参与既有房屋安全检查,对受损既有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各区危旧房排查过程中认定的疑似危房或潜在危房的复查、论证工作;

  (四)参与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为事故责任界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加重大项目检测鉴定方案的论证,为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参加科技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其它科技工作;

  (七)承办市房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房屋安全评估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二)负责房屋安全评估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会、座谈会,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评估专家经费管理

  (一)专家库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专家技术服务费等;

  (二)专家接受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所属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参加技术服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接受指派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公德、职业道德的,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五)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

  由于各种原因不再担任房屋安全评估专家或被取消专家资格的,其聘用证书由市房管局收回或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4:江苏省实施 《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2000)

  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0/12/29

  实施日期:2000/12/29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实施 《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线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第七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白蚁防治资质。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白蚁防治单位申请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省外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防治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复审手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并接受防治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房屋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同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立)面图、装饰样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以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设计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白蚁预防资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省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可以推荐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目录。

  第十五矣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载明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园林、古建筑、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货物运输、仓储场所等方面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情,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灭治。

  对发生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灭治,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白蚁灭治电治期限由委托单位和个人与白蚁防治单位以合同约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对未进行过白蚁预防或已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害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灭治。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费主要包括人工、药物、设备及材料消耗、管理和预防质量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等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或冲抵。

  房屋白蚁预防费申应留取20%,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朝内的复查和复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处罚机关,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2003)

  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物业公司、机关各处室: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既保证了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有效的使用,又维护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住房产权单位、购房人与托管单位签订的《房地产物业托管合同书》中各项条款的服务时间开始陆续到期,各种新的情况和矛盾不断出现,为进一步做好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南通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办法:

  一、出售的成套公有住房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筹集按购房合同价的10%计提,实行专款专用。同一幢楼或一幢楼内的同一单元应委托一家物业托管单位服务;同幢楼委托多家物业托管单位服务的,物业托管单位间须通过协商转托一家物业托管单位。维修基金一旦用完,委托合同自行失效;已经发生超支的,物业托管单位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向用户收取。当委托户维修基金用完后如仍需延续委托原托管单位维修时,由该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按幢或单元为单位与托管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与托管单位重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包括单幢房屋住户共同使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屋顶、梁柱、承重墙体和基础、外墙面),以及上下水垂直管道、化粪池、落水管、垃圾道、供电线路(表内线路至各户门间)、楼道内共用配电设施、水泵、屋顶水箱等。

  三、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防盗设施、车库、户内支管、污水池、地漏、浴缸下水、平板渗漏等)的维修养护,可由托管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自理。

  四、公房出售后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幢(单元)房屋产权人(单位)按垂直户套核算分摊,从计提的10%维修基金或自行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对非公房购买户,根据共同受益情况,由该单元业主上门收取;如单元内大部分维修基金已用完,且又不愿筹集维修基金的,再发生报修时,实行有偿服务,剩余的维修基金按户冲减其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应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按照共同受益原则分摊。

  五、公房售后共用部位需要维修时,由购房户向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它托管单位)直接报修,受托单位均应随时接报,当场登记,及时勘察,确定维修项目,约定维修时间,按照规定的承诺时间完成修理任务。

  六、受托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缩短服务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公布服务报修电话,承诺维修时间和质量。对屋顶水箱、白蚁防治、化粪池外溢清掏等项目应由专业性管理公司实行维修服务。

  七、受托单位要根据委托合同建立房屋报修台帐,维修基金支出项目实行分户记帐制度和查询对帐制度,内容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费用支出及分摊金额、剩余金额。按规定应由购房户分摊的维修费用,受托单位应使用统一的工程决算书和《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分摊表》,分摊到户,从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中支出。受托单位应将单项工程超过500元的维修工程费用的分摊情况公布于楼梯口或其它醒目处。

  八、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维修项目的审核和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所有的维修项目都要经过确认和审核,经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九、受托单位因改制、破产、停业等原因不具备承担维修养护条件以及不履行托管义务,由市房管局责成该受托单位把原委托合同、维修台帐、分摊到户情况等资料移交给市房改房服务中心,由市房改房服务中心托管,移交手续完成后,购房户可直接向市房改房服务中心报修。

  十、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通房改[1999]15号文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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