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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统计局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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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统计局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

  福田区统计局20**年工作总结与20**年工作计划

  一、20**年工作总结

  (一)服务中心工作,重点做好统计监测

  1、认真做好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一是做好数据监测预警工作。通过对辖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发展监测,加强对全区经济发展情况的预警分析,做好横、纵向对比。每月印发经济运行小册子,为区领导和产业职能部门提供参考。我局基于统计规律总结,提出辖区金融业增速急落预警及辖区经济发展趋势预判。相关预警与战略建议均被区决策部门采纳,为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支撑。

  二是加强数据分析与研发。我局已发表数十篇统计分析,涵盖经济、社会各方面内容,其中多篇文章被区主要领导批示并转发区各相关部门。

  2、继续做好重点工作统计监测

  一是做好与各产业部门的统计服务与联动。每月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加强与相关产业部门联系配合,做好统计数据对外服务工作,联合产业部门共同做好企业数据监测。回复各部门数据函件近百件次,电话咨询各类问题千余次。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狠抓R&D统计工作。在R&D纳入GDP核算的新核算体系背景下,针对我区R&D支出规模小、企业数量偏少的情况,组织召开企业培训会、部门协调会和重点企业业务研讨会,建议设立“R&D贡献奖”,在各级的联动效应下,我区20**年R&D初步核算值较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抓住经普机遇,扎实做好四经普相关工作

  1、成立区经普办

  明确内设工作组职责分工文件,建立了挂点工作制度,要求局内科以上干部全过程指导挂点街道的普查工作和质量。

  2、完成统计调查预选供应商库招标工作

  为简化招标的繁琐工作,我局提出先建立统计调查预选供应商库,然后街道在库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招标的新方法,大大减少十个街道和保税区在招标这个事情上的重复工作量。预选库招标一次三年有效,在未来的人口普查等调查中也可以使用。目前,已完成了预选供应商库的招标工作,入选供应商总数7家。

  3、完成两员招聘及督导员配备

  全区共招聘了530名调查员和指导员,配备40名督导员,对普查进度和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同时作为应急力量,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问题。

  4、组织“两员”培训

  召开了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培训会议,各服务外包公司和各街道也分别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再培训,进一步提高“两员”的调查入户技能。全区“两员”培训近2000人次。通过精心讲解、现场提问、疑难解答、PAD实操、场景模拟、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福田“两员”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佛山、深汕、罗湖、龙岗等地区,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我区培训经验。

  5、开展经济普查专项试点

  区经普办选取平安集团开展此次专项试点工作,制定了专门的专项试点工作方案,省、市统计局核算处、现代服务业处和区经普办,先后多次现场调研与对接。当前,已完成报表填写工作,下来将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形成专项试点报告。

  6、举办企业四经普启动仪式

  我局在平安大厦召开四经普启动仪式,省、市统计局领导、区领导、辖区重点金融企业代表及总部企业代表参加启动仪式并给予高度评价,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网、深圳卫视、第一现场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为我区经普工作营造了良好声势。

  7、扎实开展经济普查清查工作

  在辖区开展“地毯式”清查工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区经普办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预整理,并与基本单位名录资料进行合并、剔重,形成底册。普查员在进行单位核查时,上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核查,并形成经济普查清查库。

  (三)强化统计创新,开发建设“福田区经济数据监测预警体系”

  通过监测预警系统的大数据技术,收集各类企业运行数据和宏观指标数据,形成经济数据库,实时分析经济和社会运行中的宏观和微观状况,对经济发展做出可靠预测,满足区领导和经济职能部门和对统计数据查询的需求。目前已经开发了多个应用专题,包括宏观经济分析专题、产业政策匹配专题、企业外迁动态预警专题、四上企业增减变动专题等。

  其中:企业外迁预警专题,是利用大数据分析企业外迁的先行指标,构建模型分析企业外迁风险,计算外迁风险指数,对高于60的企业进行预警。目前已经按月推出风险企业名单。而产业扶持政策专题:将我区产业政策中可以计算的政策进行企业适配,找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集合,提供给各产业部门跟进。

  (四)抓好质量控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1、认真开展专业统计

  严格按照国家报表制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近6000家企业月报、季报和年报常规报表的审核报送工作,确保报告期内相关专业的报表报送率达100%。

  2、加强企业走访调研

  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走访调研,包括单独走访、会同市局处室、联合区相关产业职能部门和召开座谈会等,累计走访调研企业80余家。

  3、多途径强化统计数据质量

  抓好月报报送期间的审核反馈,及时与企业核对修正数据;对报表报送超出审核范围的企业,联合市局深入企业核实,确保数出有据;通过开展年报培训或企业座谈等机会,加强企业统计业务培训。

  (五)夯实统计基础,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1、完成各项常规调查工作

  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区150户一体化住户调查样本户的调查工作;完成采购经理每月59家调查月报;146家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年报及季报,153家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跟踪调查季报。

  2、完成数据质量评估,实现100%样本轮换前后数据衔接

  完成了100%的样本轮换工作。样本轮换后,我队加强对新进户记账工作的培训和数据的评估工作,实现了样本轮换前后数据的较好衔接。

  3、努力推进电子记账,电子记账率向100%迈进

  在新进记账户中着力推进电子记账,目前采用手机或电脑记账的住户达144户,电子记账率已达98%。

  4、高质量完成各项专项调查任务

  高质量完成4个社区共40户样本量的20**年时间利用调查、5个社区共75户样本量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调查等临时性专项调查任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民生政策提供了翔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六)坚持多措并举,积极开展依法统计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法制基础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年福田区统计法制重点工作》和《20**年福田区统计局法制宣传计划》工作计划。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汇编和以案释法工作方案。

  2、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双随机”检查

  按照“双随机”抽查方式对31家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根据经济科提供的统计违法线索,对29家逾期未报商业统计报表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企业限期整改。持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今年共对105家企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同时根据《广东省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统计工作规范》的八项要求,对照执法检查内容对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企业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报送情况。

  3、加强法制宣传,注重执法能力的提高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及宣传,持续开展“一把手”带头讲法守法用法活动,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我局制定了《福田区统计局20**年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福统[20**]11号),下发到各街道及局机关各科室,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同时,根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文件精神开展“以数谋私、数字腐败”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七)创新服务方式,扎实开展党建工作

  一是创新党建活动机制,积极开展党群活动,如“雷锋”志愿服务、“扶残助残”党员志愿活动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训等。二是党建创新项目“红船论坛”以每周一全体党员的理论学习为基础,以当前形势、时事等热点为主题,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展开学习讨论、不断增强党性修养,积极打造基层党员群众思想高地。三是扎实开展党建促脱贫帮扶工作:多次赴对口扶贫村--和平县上陵镇寨西村开展党建扶贫活动,活动包括考察扶贫项目、走访慰问困难户等。

  二、工作问题及挑战

  1、年度四上单位增减变动工作

  我区去年新增四上单位1049家,退出431家,净增618家。去年此项工作力度很大,将能纳入的企业全部纳入。今年我区月度仅新增14家单位(去年68家)。如果市局对此项工作的部署和目标安排仍与往年类似,则完成任务的压力很大。

  2、四经普工作压力大,挑战艰巨

  四经普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项调查系统全面,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辖区所有单位,但是却普遍存在单位配合程度差的情况,登记中,企业不配合、甚至刁难普查员登记的现象多有发生,许多机关事业单位的登记开展更是举步维艰。另外,我区地处中心城区,企业流动性大,空挂户较多。许多企业选择在中心区注册而实际经营在外地,而这些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在其注册地很难找到,甚至为虚假地址或空挂户,为普查登记带来困难。特别是,省里下发给我区的清查底册单位和个体户共41.3万家,当前辖区有部分老旧城区正在拆迁改造,如园岭街道八卦岭片区,原入驻单位不知去向,给核查带来一定困难。

  三、20**年重点工作计划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xxx“四个走在前列”和“三个第一”总要求,全力创建新时期特区统计排头兵

  福田区作为深圳中心城区,在新时期新指示背景下要紧跟深圳市勇当统计尖兵的步伐,全力争创特区统计排头兵,不断探索统计改革“福田模式”,抓好统计创新,继续深化统计改革,特别是新兴经济业态统计创新改革。目前新兴经济业态不断涌现,现有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已无法做到全面覆盖。我局将继续探索,继续关注新业态的监测和研究,探索新业态纳入常规统计的方式。

  (二)紧盯增长目标,做好部门沟通协调

  一是严格按照市、区相关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各项指标完成进度的监测分析,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时推进。二是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系统整理,对于新增企业及时纳入统计,对于原为“限下”企业现成长达标的企业按行业及时纳入常规统计。三是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加强与区产业职能部门联系配合,积极挖掘我区新增企业,努力寻找经济增量,做到应统尽统。四是积极与上级部门配合,争取对福田最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统计监测,提升统计数据基础

  一是加强统计监测,继续扎实做好常规统计工作,重点抓好报送时限及数据质量。做好与职能部门联动工作,继续定期、及时反馈常规报表报送期间数据异动企业信息。同时,继续推进“福田区经济社会监测预警系统”的项目建设工作。二是进一步推进我区电子商务、新兴产业、R&D统计等工作。三是与重点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机制,增加“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更深入细致地掌握我区企业的发展现状。四是做好各专业规下企业样本街道清查、样本选定、开展常规报表调查等工作。

  (四)全力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一是进一步抓好经济普查宣传。单位和个体户配合程度的高低是普查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我区将配合市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交、海报、物业、短信推送等一切手段,广泛深入的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普查对象的配合度。二是进一步抓好质量控制。我区将严格遵照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根据我区实际制定的经济普查重点环节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福田区主要经济指标质量控制办法,把好单位查找、分类、填报和录入数据质量关。三是全面做好正式普查工作。及时总结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重点和难点环节进行梳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印发至各街道,以指导正式普查过程中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四是充分利用区经济数据监测预警系统,边普查边分析。将四经普的数据成果与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系统在数据分析和展示方面的优势,力争做到边普查,边分析,边展示。

  (五)继续提高住户调查数据质量

  继续抓好现有记账户的固户工作并持续大力推广电子记账,争取电子记账率达100%。建立“一体化住户调查调查员信用档案”,安排业务过硬的调查员现场交流,继续加强基层调查员的业务培训。

  (六)采取切实措施,提升统计法制水平

  一是持续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企业统计数据报送质量及统计台帐建设,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红黄绿”分类管理机制,加大对新增报表单位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增企业及黄类企业统计员指导工作。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统计法制教育和学法、普法活动,强化全体统计人员的法律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举办一期统计法制培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三是创新统计法制宣传。以“世界统计日”、“中国统计开放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载体,策划统计法制系列活动,多渠道大力宣传《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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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福田区华强北街道20**年度工作总结及20**年工作计划

  [ 字号: 大 中 小]   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华强北街道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xxx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福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目标,牢牢抓住经济发展机遇,守住民生建设底线,打好产业升级攻坚战,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华强北街道党工委在20**年上半年全区先锋指数测评中排名第一,街道党工委被评为“福田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商圈党委被评为“深圳市先进基层党组织”,街道人大工委被评为全省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先进集体。

  一、主要工作

  (一)以走在最前列的要求,突出政治站位,不断增强理想信念。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召开30次党工委会议、30次书记例会,开展学习活动350场次,发放学习资料1.2万册,覆盖全体党员2386人。省委督查十九大精神学习落实情况,华强北作为学习扎实单位报市里迎检。

  (二)以更高标准,突出党建引领,打造商圈党建新标杆。充分发挥华强北商圈党委的核心引领作用,大做三篇“文章”,实现商圈商气人气两旺,华强北绽放新的魅力。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超1200亿元,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均超11%。商圈党委累计接待中组部、全国党建研究会、南京等中央省市考察团体183批次。

  大做“空间”文章。整合10.42万m2低成本产业空间,引入云创智谷、中电智谷等4家优质创新平台及OPPO旗舰店、苏宁云店3.0等高端品牌,实现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完成主街外立面改造,动员社会投资金额1.5亿元,政府补助达2000万元。率先完成景观照明提升工程,实现步行街灯光联动控制。灯光效果获市、区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完成迪富大厦等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0.3万平方米。全面开通地铁出入口和地下商城,打造全国最长时尚地下商业街。城市环境焕然一新。

  大做“文化”文章。以党建增强文化凝聚力,举办华强北科技艺术节、一带一路创意集市等近百场活动,引领时尚文化消费。打造花园式街区,高品质建设了步行街“花漾街区”。华强北步行街入选深圳十大特色文化街区,首届华强北科技艺术节成为全市基层文化亮点,商圈创建3A景区通过评审。科技、时尚、国际范成为华强北新名片。

  大做“服务”文章。设立全区首个商圈人大代表联系点,举办商圈环境主题论坛。修复“五纵五横”道路超过5千米。华强北商学院开班6期、培训学员300余人。《红色家园》电子周刊阅读量超10万人次。超2万人次在华强北党建智慧平台上缴党费,20万人次线上学习,新成立党支部21个,找回失联党员19人。落实“两个覆盖”,全面摸排8725家非公企业,建立党建工作台账。

  (二)以更强担当,突出标准化建设,基层党建基础更实。出台《华强北街道党建标准化建设考核工作方案》《华强北街道加强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等制度文件。投入近1亿元,新增党建阵地约5300m2,五个社区党建标准化全部达标。大力实施“头雁”工程。开展社区两委换届“回头看”,派驻第一书记2名,晋升、交流干部11人,对社区党委书记、各支部书记全员轮训。构建“一社区一特色”党建,打造“五型”社区党建星级品牌,举办关爱长者食堂、工会大食堂等项目,推行菜单式便民服务。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精准有力。联合市住建局等15家单位,建立党建联席会议机制,把脉福强社区,构建党组织联学、联建、联创、联动、联享“五联”模式。投入过千万元,完成11个老旧小区消防改造、38万平方米外立面刷新、69处破损路面修复等工作。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街道环境卫生指数测评年度排名全市第六、全区第二。率先完成台风“山竹”灾后清障任务,保障市委机关和商圈交通顺畅。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违法建筑“零增长”。精准扶贫取得新进展。

  (三)以更严纪律,突出作风建设,干部队伍更加过硬。全年未发生党员干部因违规违纪被通报事件。全面净化政治生态。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整改意见,开好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专题民主生活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开展“改革再出发、作风再提升”系列活动,全体公职人员签订承诺书。注重密切联系群众,开展联系群众活动655次,接访党员群众1569人次,协调解决了地铁开通、中航华富地下通道开通和迪富大厦规划验收等问题。

  二、20**年工作思路

  一是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推动华强北党建走在最前列。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xxx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大抓基层大抓支部三年行动计划,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不断增强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聚焦商圈治理精细化智能化,突出提升营商环境品质,推动商圈综合竞争力走在最前列。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谋划华强北的发展,挖掘创新型低成本产业空间资源,推进智慧城区建设,强质量、保安全、促民生,提升商圈综合竞争力。

  三是全力锻造“五个过硬”干部队伍,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队伍建设走在最前列。落实“作风建设深化年”工作部署,实施“改革再出发、作风再深化”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坚持“好干部”标准,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篇3:制造企业计划管理规定

  制造企业计划管理规定

  一、加强计划管理的目的

  为适应日益变化的企业外部环境,减少日常工作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降低因各种变化给工作带来的不便和干扰,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日常工作中各部门的团结和协作,使各部门的工作紧紧围绕到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上来,保证集团公司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的顺利实现,保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计划的依据

  制定计划的依据包括公司生产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销售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成本计划、财务计划、产品质量计划、设备大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辅助生产计划、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划、部门职责等。

  三、部门职责

  1、公司各行政部门月末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下月度的工作计划;

  2、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组织制定和编写,计划制定要详细、具体、明确、具可操作性,计划内容不能泛泛而谈,要以部门职责、任务、实施的进度等为主;

  3、计划中能够量化的必须数据化,采取的措施必须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4、部门工作计划每月末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5、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实施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要写出原因分析,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或实施的计划,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计划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完成数以统计报表数为依据;

  2、检查结果纳入生产厂经济责任制等考核中,考核的计划数以公司批准或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对要求调整的计划在未经批准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3、对于连续三次以上不制定计划或计划完成率较低的部门,将给予加倍扣罚。

篇4:物协会秘书处第4季度工作计划

  物协会秘书处20**年第4季度工作计划

  一、行业管理工作

  1、向省质监局申报完成《广东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广州市办公楼物业管理规范》的审定与发布工作。

  2、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完成《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起草与意见征询工作。

  3、组织专家组完成《广州市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制订工作。

  4、结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秘书处的工作实际,于季度末完成秘书处20**年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协会秘书处20**-20**年的发展规划的起草工作。

  二、信用档案工作

  1、继续做好《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记录暂行办法》及《广州市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证书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继续做好相关的档案系统建立及证书办理、颁发、变更以及年检工作。配合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经理执业信用考核工作。

  2、按计划完成好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申报、换证工作,完善网上人才档案库。

  3、继续开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系统建立工作,实现档案上网,建立相应的人才库,逐步实现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三、网站杂志工作

  1、出版20**年10号(总第81期)、12号(总第82期)会刊并完成相关的发行和广告工作。

  2、开展协会十五周年特辑的采编工作,计划于十二月底出版。

  3、有计划的逐步开展20**年的会刊采编策划、广告洽谈、发行渠道以及协办拓展的相关工作。

  4、继续做好前期物业招标公告受理发布工作及网站信息更新等常规性工作。继续与综合事务部联合开展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系统建立工作,实现档案上网,实现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四、行业培训工作

  1、大力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培训工作的成效,拓展协会收入来源。

  2、努力开发培训专题,拟组织举办一至二期的大型专题讲座。

  3、拟组织举办一至二期的管理员岗位培训。

  4、视情况拟组织举办一期的项目经理岗位执业培训。

  5、拟组织举办一至二期的管理员、部门经理、企业经理继续教育培训班。

  6、须于10月份前完成对海珠、增城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国土房管局拟送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7、11月份前完成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的修订及印刷工作。

  8、做好全年度各项培训班开班统计以及建档立案的管理工作,并于季度末完成秘书处20**年的年度培训计划的拟订工作。

  五、考评复检工作

  1、组织做好20**年广州市申报参加省、国家示范项目考评协调工作。

  2、继续做好广州市20**年复检项目的公示、通报、奖牌制作、奖牌颁发和费用结算等一系列工作。

  六、协调交流工作

  1、有重点的组织发动会员单位,赴外考察工作。

  2、认真做好协会成立15周年庆典文艺汇演组织发动、节目选定、组织实施等一系列工作。

  3、继续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相关咨询、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完善对协调处理事件的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在第4季度末对全年每一项协调处理事件拟写年度总结报告,按要求向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报告,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存档。

  4、完成向广州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呈报《关于请求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措施指引“5·7”特大暴雨灾害善后处置的报告》以及相关节协调跟进工作。

  七、财务管理工作

  1、对20**年下半年秘书处相关经济指标及拓展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2、做好财务核算,做好应收未收款项的催收工作。加速资金回笼。做好20**年年终结算的准备工作。整理装订会计凭证资料。

  3、做好20**年第4期《社团及其他单位财务指标》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4、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5、协助做好各类培训班、专题讲座、会费等的咨询、收取工作。

  6、根据协会的会务运作情况,于季度末做好对20**年各项费用开支的预算工作。

  7、按要求做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各项财务费用管理的核查迎检工作。

  八、会员管理工作

  1、继续认真做好会员拓展及发动加入理事单位的手续完善的跟进工作。

  2、做好会员单位的入会办理、资料变更等相关工作的跟进。

  3、按既定程序逐月做好会费收工作,保证协会的收入来源。

  4、对欠交会费的会员单位,继续逐一做好沟通联系及情况追踪工作,努力提升服务,争取会员能按时交纳会费。

  九、其他相关工作

  1、做好有关第四届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相关筹备工作,并于11月6日组织召开第四届换届选举会员大会。

  2、做好秘书处内部的日常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对20**年全年度所有各类收发文件的办结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跟进,并对所有办公文件进行归档整理工作。

  3、认真做好办公室选址调查方案摸查及搬迁的前期准备工作。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秘书处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

篇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5 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3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三、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根据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

  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

  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

  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五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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