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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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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区防御洪涝、台风暴雨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我区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涝、台风暴雨,预先制定防御方案、对策、措施,为区政府实施指挥、决策、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市三防应急预案》、《福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确保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2防洪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洪防风工作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抢结合的原则。

  1.4.4防洪防风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洪防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做出规划,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加固、改造,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二、福田区概况

  2.1地理位置

  福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东部从红岭路起与罗湖区相连,西部至华侨城与南山区相接,北靠白尾石、大脑壳、黄竹园等山脊,与宝安区相连,南临深圳河、深圳湾与香港新界的米埔、元朗相望。辖区面积78.04平方公里。

  2.2 社会经济

  福田区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深圳中心区和中央商务区(CBD)均坐落在辖区。福田是深圳市重点开发和建设的中心城区,将全面建设成为深圳市的行政、文化、信息、金融、国际展览和商务中心。辖区内有广深高速公路起点站、深圳地铁中心枢纽站,以及亚洲最大、国内唯一全天候通关的陆路口岸--皇岗口岸,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截至20**年末,辖区常住人口118.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8.65万人,暂住人口69.57万人。福田地区生产总值在20**年已突破千亿元大关,经济在高位上平稳发展,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年,全区GDP达1167.98亿元,同比增长14.2%;外贸进出口总额550.51亿美元,增长21.8%;实现税收210.4亿元,在六区中排名第一。截至20**年9月,全区实现GDP 901.22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966.56亿元。

  2.3气候

  福田区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为22.4度,一月最冷,平均气温14.1℃,极端最低气温0.2℃,七月最热,平均气温为28.2℃,最高气温的纪录是38.7℃。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948.4毫米,多年平均雨日为144.7天,4月-9月为雨季,总降雨量约占全年的85%。台风影响时间为5月-12月,以6月-10月较多,7月-9月为盛期,据相关资料统计,在深圳登陆风力8级以上、阵风10级以上、日降水量80毫米以上的强台风雨,平均每年为0.9次。

  2.4 洪涝防御体系

  福田区内主要河流是福田河、皇岗河和新洲河属深圳河水系,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目前,以上3条河流为福田区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主干渠,部分已建成暗渠。

  全区共有小(二)型以上水库4宗,总库容1580.53万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1宗,总库容1309.6万立方米,小(一)型水库1宗,总库容172.98万立方米;小(二)型水库2宗,总库容97.95万立方米。

  全区建成的市政雨水管网571.05公里,排涝泵站4座,分别为岗厦泵站、皇岗泵站、石厦泵站和水围泵站。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道三防”),负责街道一级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机构,负责相应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3.1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设在区水务局。(地址: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811室。电话82918509、传真:82918459)

  区三防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武装部、水务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城管局、福田公安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工局、8个街道办事处、驻区武警部队、福田供电局、梅林水库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对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3.2区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洪防风预案;负责特大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洪防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灾后的处置工作;统一组织防汛防风和灾后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防洪防风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区防洪工程;做好防洪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区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按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库等设施;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渔业的生产防灾措施与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指导农渔业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及生产自救。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工作;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安排防洪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资金。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现场秩序和警戒;负责指挥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洪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洪防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需的费用,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台风、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庇护场所的管理,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避险场所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等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并把避险场所的具体地点、开放时间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民房、厂房、仓库及在建工地安全设施的加固情况;负责制定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协助市主要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对山体滑坡隐患点提出防治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区卫生局:负责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前线和灾区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组织救护队伍前往抗洪抗风一线,开展治病救伤,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清洁卫生及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灾区环境消杀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教育局:负责教师、学生的防洪防风安全工作,制定学校防洪防风工作预案;协助开放庇护场所。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广告牌、霓虹灯等室外易坠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段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区建工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地的安全,确保工地及周边排水的顺畅;负责政府指定的防洪防风隐患工程的施工。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全区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三防指挥车和抢险车辆的交通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洪防风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抢险车辆的组织。

  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街道辖区的防洪防风工作。

  福田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及安全,发生危险时及时切断电源;负责灾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电设施的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块单位:组织红线范围内企业做好防洪防风工作,做到谁的地盘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

  驻区部队:执行抗洪防风的抢险任务。

  3.4区三防办工作职责

  承办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汛情信息

  区三防办负责与市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报送区三防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

  当市气象台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台风灾害时,区三防办应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4.1.2工程信息

  当水库、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市、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水库水位超过防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案泄洪,加强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保证汛期库水位低于各阶段防限水位。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安全转移群众争取时间,并按已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转移。

  4.1.3灾害信息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通信、供电、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全面掌握受灾状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4.2预防与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性,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3预警报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台风、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风的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三防指挥机构,落实三防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三防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和危险边坡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当年新(重)建的水利工程和涉水市政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在建工程的临时排水。

  预案准备。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水利部颁发标准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以备急需。

  三防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查落实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3.2暴雨、台风灾害预警

  暴雨、台风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发布,当气象台发布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后,区三防办要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洪防风的相关准备工作。

  4.3.3报警接警处警

  市气象台、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全市洪水、台风灾害的报警部门。区三防办负责我区台风、洪水灾害的接警工作,并负责与市气象台密切联系,监测我区降雨、台风灾害信息。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区三防办的相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

  4.4 预警支持系统

  4.4.1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洪灾、风灾。

  各类防洪防风预案和水利工程防汛抢险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审批的,均具有权威性和行政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4.4.2通讯系统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和手机等,是我区台风、洪水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通讯系统,实现全区台风、洪水灾害信息及洪水预测预警信息的交流、互通、传送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暴雨、台风等级及洪涝灾害程度,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Ⅲ级(较大突发事件)、II级(重大突发事件)、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5.1.2进入汛期,区三防办每天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向指挥部领导提议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防洪防风及抗灾救灾工作按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原则,由各成员单位组织,Ⅳ级(一般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处置,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和II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和区应级指挥中心负责处置,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处置。但不管发生哪一级灾害,灾害或险情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三防指挥部。

  5.2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83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2.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2.1 Ⅳ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办加强值班,与市三防办、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

  2、各成员单位检查各自防洪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并做好各项防洪准备工作;

  3、各成员单位组织24小时值班,领导上岗带班,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

  4、区城管局、区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力量清疏路面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

  5、区水务局掌握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做好水库、堤防、涵闸等水工程的防洪调度指导监督工作;

  6、区建设局加强对临时建筑、建筑工地、高边坡深基坑、地下工程、危房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7、区建设局、街道办加强对辖区内高危边坡和易发山体滑坡、山泥倾泻地带的监测和巡查工作,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8、区建工局加强所辖工地的检查,疏导工地周边的排水;

  9、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和浸涝地区的人员疏散、撤离,并维护好社会治安。

  5.2.2.2 Ⅳ级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办加强值班,与市三防办、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

  2、各成员单位加强检查分管行业或辖区范围的防风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区三防指挥部;

  5.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60毫米以上或3小时降雨105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3.2.1Ⅲ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领导到位并召开指挥部领导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具体责任人到位,一旦出现险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落实各自的防洪应急预案,重点加强巡查工作;

  4、区水务局部署水务工程的防洪防风工作。水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要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检查落实各项防洪准备工作;

  5、区城管局在可能发生广告牌塌落、高空坠物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做好危险地段人员的转移安置计划,切断霓虹灯等有危险的室外装置的电源;

  6、区建设局、各街道办应在高危边坡和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做好当地人、财、物的疏散、撤离计划;

  7、区建设局、建工局迅速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通知有关单位、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8、区民政局通知全部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并将开放情况报告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9、区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

  10、福田公安分局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和洪涝地区的人员疏散、撤离,并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11、区卫生局迅速做好救护伤病人员的准备,若出现受灾情况,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做好救伤及卫生防疫工作;

  12、应急抢险队伍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3.2.2Ⅲ级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1、指挥部领导到位并召开指挥部领导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各成员单位防风责任人上岗带班,研究部署所管行业内的防风准备工作;

  3、区教育局及时通知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保护已到校的学生和已入园的儿童;

  4、区民政局负责通知开放全区全部庇护场所,并将开放情况报区三防指挥部;

  5、水务、交通、供电、通讯部门应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各自分管行业内工程设施的防风准备情况;

  6、区城管局、建设局、建工局、各街道办事处、供电部门,分别负责在可能发生广告牌塌落、道路坍塌、危房与建筑物倒塌、山泥倾泻、山体滑坡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切断霓虹灯等有危险的室外装置的电源;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组织危险地带的人、财、物迅速疏散、撤离;

  7、应急抢险队伍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5.4 II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并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部分发生灾情;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3、1小时降雨74.9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4.2.1 Ⅱ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到岗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全体会议,讨论必要时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动议,报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签发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同时部署各成员单位的紧急防洪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三防责任人到岗,在继续做好橙色暴雨预警信号的基础上,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深入灾区,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和赈灾救济工作。

  5.4.2.2Ⅱ级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三指挥部总指挥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风应急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到岗协助指挥长做好相关指挥协调工作;

  2、各成员单位要完全落实各自防风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并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防风抢险队伍、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

  3、由区三防办与市三防办联系,根据市防风技术专家组的意见,提出我区抢险救灾的技术措施,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各成员单位三防负责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亲自上岗,根据各自的职责启动防风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地区的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和警戒;

  6、福田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保证道路畅通;

  7、福田供电局在保证防风工作正常供电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断开对公众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5.5 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当发生超标准洪水,堤、坝、涵、闸、路、桥等重要基础设施出现险情或溃决、坍塌;

  2、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3、1小时内降雨量达85.6毫米以上;

  4、上级或领导指示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5.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5.5.2.1 I级防洪应急响应行动

  1、当出现I级预警情况时,由区三防指挥部提请,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防洪防风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布置抢险救灾工作,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到岗协助做好相关的指挥协调工作;

  3、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出险设施的类型、险情大小、抢救人、财、物的多少,具体调配相应类型的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

  4、当口岸、经济发达与人口稠密地区的堤防、中小型水库、大型路桥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或溃决、坍塌,需要驻区武警部队实施救援时,由区武装部或区三防指挥部直接向驻区武警部队请求援助;

  5、当市有关部门发出溃决警报和公布安全转移方案后,迅速组织淹没范围内的人、财、物转移;

  6、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各自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区水务局负责迅速制定抢险技术方案,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出险水务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

  (2)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运力,安排车辆船只,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3)福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迅速组织灾民疏散、撤离及救生,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

  (4)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迅速组织抢险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5)区民政局迅速组织灾民安置,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区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7)区建设局、城管局、建工局、供电、电信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证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和正常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市政工程、通信、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

  5.5.2.2 I级防风应急响应行动

  1、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区三防指挥部指挥,全面部署防风与抢险工作,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到岗,协助做好相关的指挥协调工作;

  2、各成员单位行政一把手、防风负责人到岗,根据各自的职责启动防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行业的抢险队伍和救灾物资,对随时出现的险情、灾情,做到随调随到,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力量,指挥危险地区的人员疏散,保证交通畅通和维护社会治安;

  4、各供电部门在保证防风正常供电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断开对公众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5、各通信部门的负责人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及抢险救灾通信的畅通;

  6、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区停业。

  5.6.信息报送和处理

  5.6.1汛情、风情、险情、灾情等防洪防风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5.6.2信息的报送,要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5.6.3区三防办负责将收集到的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立即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

  5.6.4防洪防风信息由宣传报道组统一审核,适时向社会公布。

  5.7应急响应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区三防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通信网络主要以公共通信网为主,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洪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2联络保障

  由区三防办编制抗洪抢险各参与单位、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上下级三防指挥部的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各防洪抢险参与单位值班电话、主要责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录,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核实、更新。

  6.2抢险队伍保障

  6.2.1抢险队伍的组织与指挥

  当预报可能发生灾情时,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命令,抢险队伍向指定地点集结。

  当某一地段或水库可能出险时,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命令,由区武装部按照部队、民兵防洪抢险方案,组织部队官兵和各民兵应急抢险队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并在抢险组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抢险救灾工作。

  当某一地段或水库发现重大险情时,由街道办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全力抢险,并迅速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调动全区力量进行抢险。情况紧急时,由区武装部协调区内驻区部队支援我区抗洪抢险。

  6.2.2抢险队伍的组成

  应急抢险队。由区武装部负责组建,以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组成抗洪抢险第一线主力队伍,担负抗洪抢险任务。

  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

  市政工程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城管局负责组建。

  建筑及边坡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区建设局负责组建。

  抢险常备队。由各街道办负责组建。

  电力、通讯线路抢修队。在电力、通讯线路中断情况下,由电信、供电部门各组织抢修专业队伍,对毁坏的线路进行抢修,保证通讯、供电正常。

  抢险治安队。紧急情况下,由福田公安分局组织治安队伍对抗洪防风区域道路实行特别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抢险宣传队。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驻区新闻媒体技术人员到现场拍摄录像、采写新闻,负责宣传报导。

  以上抢险队伍每年汛前由组建单位将队伍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报区三防办备案,必须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6.2.3申请、调动、使用抢险队伍

  6.2.3.1申请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由区三防办向区武装部提出申请,再由区武装部向当地驻军部队提出申请,或通过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

  6.2.3.2调动民兵预备部队参加抢险程序

  由区三防指挥部向区武装部提请,由区武装部统一指挥调遣。

  6.2.3.3调配抢险队伍程序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区抢险队伍的调配。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确保抢险供电。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抢险物资、抢险队伍的运输保障工作。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工作;经区政府批准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级三防应急抢险物资由区三防办统一购置、库存、调配,存放地点位于福田会堂一楼仓库。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区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支持。

  6.6社会动员保障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洪防风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区内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洪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区教育局将防洪、避险、自救、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内容,学校要组织避险逃生的演练,提高自我救护的能力。

  6.7.2培训

  区三防指挥部每年汛前聘请有关专家,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防汛行政责任人进行三防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方案,明确任务。

  区水务局每年汛前集中组织防汛工程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区武装部每年汛前集中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等抢险技术培训,区水务局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6.7.3演习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演习内容主要针对暴雨、台风常发生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进行,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七、后期处置

  灾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防指挥部具体部署,召开灾后救助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到灾害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与重建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助灾区灾民的安置和救济,安排好灾民临时安置和帮助灾区重建家园,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协助指挥部收集、核实、汇总灾情。

  7.2抢险物资补充

  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对抢险物资进行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7.4保险与补偿

  洪水属自然灾害,如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及时按章理赔。

  7.5调查与总结

  区三防指挥部每年应对防洪防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评估、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对在防洪防风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防风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8.1 监督检查与奖惩

  防汛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区监察局确定监督与奖惩方案,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管理,视情况变化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每年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区三防办备案。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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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深圳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将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轨道交通在遭受人为破坏、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怖预案执行。

  2.2.1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2.2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2.3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深圳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2.4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相关领导、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监察局、民政局、国资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口岸办、外办、台办、建筑工务署、政府新闻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3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3.4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4)市财政委: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6)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9)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及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1)市国资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16)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7)市政府新闻办:接受市委、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9)深圳警备区: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20)武警深圳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1)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4.1.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2信息监测

  4.2.1监测机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4.2.2监测网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2.3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3.2黄色预警信息: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相关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6.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隐患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6.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6.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7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4.2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5.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结束

  Ⅳ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或相关成员单位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与相关理赔工作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

  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

  6.3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外事协调

  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5新闻发布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6.6事件调查报告

  6.6.1调查机构

  Ⅳ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Ⅲ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事件由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6.6.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按《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调查总结。

  6.6.3总结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7应急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6.8奖励和处罚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以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物资保障

  市科工贸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与教育

  8.1.1应急宣传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编写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教育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1.3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2.1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8.2.2运营企业人员培训

  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8.2.3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

  (1)全市综合桌面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全市综合实战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的效果评估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为深圳市范围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9.1.2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运营中断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系统平台采用“政府监管、企业运行”的模式实施运作,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综合应急协调和系统平台的运行监管工作,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值守工作。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9.3.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9.3.3预案修订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或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施行三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2016)

  徐府办发〔20**〕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地震办制定的《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1月28日

  上海市徐汇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 应急联动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专家机构

  2.6 街道、镇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3 应急处置

  3.1 响应分级

  3.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响应

  3.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4.2 社会救助

  4.3 保险理赔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指挥平台保障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5.4 避难场所保障

  5.5 基础设施保障

  5.6 公共信息保障

  5.7 自然环境保障

  5.8 宣传与演练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7 表彰与问责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应急预案

  8.2 街道、镇地震应急预案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在本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健全本区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地震应急处置程序,提高抗御地震灾害整体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区地震专项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上海市地震专项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托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整合资源、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时,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即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或分管区长兼任,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兼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区应急处置中心(区地震办)。

  2.3 应急联动机构

  徐汇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先期处置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2.4 工作机构

  2.4.1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

  徐汇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的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订本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2)检查、督导各项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和依法履职情况。

  (3)协调各街道、镇和区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并督促落实。

  (4)通报国内外重大地震和防震减灾情况以及每年度地震预测会商意见。

  (5)向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报告本区防震减灾工作情况,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6)完成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

  徐汇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震减灾办”)设在区地震办,震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负责对外通联与协调。

  (2)做好参谋助手,提出抗震救灾具体措施和建议。

  (3)及时收集、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配合区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工作。

  (5)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专家机构

  在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设立专家组,由地震、地质、土木工程、交通、水利、通信、核化防护、信息、救援、医救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区抗震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科学咨询。

  2.6 街道、镇地震应急工作机构

  本区各街道、镇设立相应的或非常设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有关地震应急准备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3 应急处置

  3.1 响应分级

  3.1.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两大类,四级响应分别为一、二、三、四级,分别对应特别严重地震,严重地震,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

分 类 等 级 程 度
有感地震 四级响应 一般地震
三级响应 较大地震
破坏地震 二级响应 严重地震
一级响应 特别严重地震

  3.1.2分级响应

  3.1.2.1地震灾害分级判断

类别 构成依据
震情   1.烈度;2.震级
灾情   1.人员伤亡;2.次生灾害;3.建筑物破坏;4.经济损失
社情   1.政治影响;2.社会秩序;3.舆情动向
民情   市民情绪反应

  3.1.2.2 震情判断

  震级和烈度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和确定响应等级的判断依据。其中,烈度是关键参考依据。如果达到或超过7度,即使震级未达到条件,也应判定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1.2.3 灾情判断

  如伤亡人数超过分级标准,可视超过数量调整响应等级。如发生大面积、严重次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可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3.1.2.4 社情判断

  震情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发生多处大量人员集聚并有骚乱现象,影响社会秩序时,可启动地震应急响应。

  3.1.3 响应等级判断条件

等 级 响应条件



IV级
(一般)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4级地震,烈度达到4-5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5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4-5度;
  3.本区普遍有明显震感,部分区域震感强烈;
  4.无直接人员死亡;
  5.部分危棚简屋、围墙等损坏,老旧建筑物开裂。
III级
(较大)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地震,烈度达到5-6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6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5-6度;
  3.本区普遍有强烈震感;
  4.少量人员伤亡;
  5.本区有少量建筑物破坏,部分建筑物发生开裂或倾斜。




II级
(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5-6级地震,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7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6-7度;
  3.全市震感剧烈;
  4.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
  5.本区数量较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设施有较大破坏、倒塌,大量房屋开裂。
I级
(特别严重)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2.受邻近地区(海域)发生的8级左右地震波及,本区地震烈度达到7度以上;
  3.本区大量建筑物破坏、倒塌、损毁,交通、通讯不畅,部分地区生命线工程严重破坏,次生灾害严重;
  4.死亡100人以上或受伤1000人以上。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徐汇区相应等级的地震应急响应。

  (2)若震中区位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自行先期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迅速进行前期处置。

  3.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响应

  3.2.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点 区应急处置中心(地震办)(南丹东路60号)
指挥 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地震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   区府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科委、区地震办、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人武部、区环保局、区民防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华泾镇等。

  3.2.2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以内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以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震后45分钟以内 总指挥、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中心;
总指挥到达前,由副总指挥前期处置
震后1小时以内 各成员单位到达指挥中心

  3.2.3响应措施

责任单位 处置措施
区应急办   1.汇总本区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负责核实上报;
  2.负责与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络与沟通;
  3.负责上级部门与领导视察、指导接待与安排。
区地震办   1.接市地震局震情速报信息后,即刻拟发《徐汇区震情一号》报告区分管领导、区应急办主任,并通报区总值班室和区联动中心(110指挥中心);
  2.接市地震局一号震情报告后20分钟内,发布市地震局一号震情报告及震情信息,根据市地震局信息,发布《徐汇区震情二号》报告并速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各街道、华泾镇;
  3.发布《徐汇区震情二号》报告后30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开通应急信息技术系统。指令本区三网一员开展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收集灾情、社情和民情信息;
  4.参与抗震救灾辅助决策与指挥,履行本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行保障职责。
区科委   1.地震应急与科普宣传;
  2.应急通信以及网络运行保障,相关信息设施抢险抢修与险情排查。
区公安分局   1.迅速调动联动成员单位实施先期处置;
  2.各警种第一时间到岗,按照其任务履职,优先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
  3.社会秩序维护与重点目标保卫。
区建设交通委   1.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与险情排查;
  2.供水、供电、供气生命线工程应急保障;
  3.交通设施险情排查与抢修抢通;
  4.协调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公共交通保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房屋险情排查;
  2.房屋损伤鉴定。
区民防办   1.在区政府主导下,组织与安排市民疏散;
  2.依托区民防指挥中心,整合民防应急系统资源,协助救援与处置。
区民政局   1.受灾群众安置;
  2.救灾物资发放;
  3.救灾捐赠的义演、义拍、义诊等活动管理;
  4.与区地震办联合进行灾损评估、核查。
区卫生计生委   1.伤员运送与转运;
  2.医疗救治;
  3.组织市民自愿献血;
  4.防疫工作。
区府办   1.新闻发布会组织与安排;
  2.舆情监控与引导等工作;
  3.媒体宣传、报道协调与安排。
区商务委   1.生活用品、副食品等物品和救灾物资供应保障;
  2.市场供应稳定保障;
  3.储备物资与生活用品统一调配。
各街道、镇   1.负责本辖区居民紧急避险与疏散,组织居民自救互救;
  2.协助区民政、区民防等部门设立安置点;
  3.协助区公安、武警开展群防联控,维护社会秩序;
  4.为各专业救援队提供向导,在联络、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援与配合。
  区委宣传部、区规划土地局、区人武部、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相关职责开展工作。

  3.2.4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1)各街道、镇向区应急办提交灾损统计与隐患排查报告。

  (2)区应急办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灾情、灾损、社情、民情汇总报告。

  (3)区地震办与区民政局联合向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

  (4)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零报告”)。

  3.2.5应急期结束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单位需将应急处置的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响应

  3.3.1指挥部组成

名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点 区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 区委书记或区长为总指挥
成员单位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见本预案附件

  3.3.2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现场指挥部或设立军、警、地联合救援指挥部,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实行属地化现场应急处置统一指挥。

  3.3.3响应时间

时 间 要 求
震后10分钟以内 应急响应启动
震后30分钟以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震后30分钟至1小时 总指挥、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位

  3.3.4响应措施

  3.3.4.1人员搜救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未启动前,区政府立即请求驻地部队、武警、消防、生命线工程等抢险救援力量进行先期紧急救援,迅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本区属专业与民间抢险和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行动。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紧急搜救需求,可调集和征用社会工程装备、交通工具、救灾器材与物资(如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等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3.4.2支援请求

  视灾情程度或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区县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事项包括:抢险与救援队伍、抢险工程装备、紧急通信设备、供水车与供电车和药品、医疗器材、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

  3.3.4.3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

  (1)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织本区各医疗机构迅速安排床位;开辟绿色抢救通道,集中医疗资源优先保障地震受伤人员抢救与医治;必要时搭建战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

  (2)调度救护车辆及时转送受伤人员,伤员过多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征用社会运力实施转运保障,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并协调异地救治,必要时搭建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动员市民自愿献血,确保血浆供应。

  (4)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传染性疾病预防宣传活动。及时对灾区临时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3.4.4灾民安置

  区民防办、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开启全部避难、避险场所,利用在地震中未受损或抗震性能好的体育场馆、教学楼、社区文化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灾民安置点,在广场、操场、公共绿地等空旷场地设置临时避险场所。就地、就近安排受灾民众避难、避险,优先安排孤儿、孤老及残疾等弱势群体。及时调集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帐篷、药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置救灾物品发放点,确保有序发放,保障生活供应,解决避难民众吃、住、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民众。

  3.3.4.5基础设施抢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结合具体震情及时调度安排抢修抢通铁路、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救灾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通行;及时抢修供电、供水、供气、生命线工程与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城市运转正常,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3.4.6震情监测

  区地震办协助市地震局尽快修复因灾受损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协调布设移动监测点;通过三网一员加强地震前兆观测,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前兆宏观异常信息。

  密切关注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监测信息及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环保局应加强对区内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7次生灾害防御

  各相关部门加强危化品与核化品监管,加强输油、气管道、输配电枢纽等基础设施隐患排摸;防范由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加强堤坝和防汛墙巡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传染性疾病监测与卫生防疫。各相关职能管理及生产企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次生灾害的损失。

  3.3.4.8社会治安维护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民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武警、公安民警和群众志愿者建立军、警、民群防联防维稳机制,加强对本辖区重点区域和目标的治安维护,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搞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3.3.4.9开展社会动员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与协调,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2)区民政局会同区红十字会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捐赠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市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实施对口支援。

  3.3.4.10涉外事务管理

  区政府外办会同区教育局、区商务委相关部门与单位妥善安置在本区工作、学习、经商、旅游等国(境)外人员,并及时向市外办上报安置情况;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与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市政府外办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事宜。

  3.3.4.11信息发布

  区府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本区属媒体、区科委、区地震办等开展宣传。通过网络、手机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安抚民心,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区防震抗震指挥部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适时发布后续公告。

  3.3.4.12震灾调查与评估

  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为市地震局调查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地震社会影响等工作提供协助和安排。区民政局与区地震办通过深入现场调查和对有关单位上报的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破坏情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实,根据国家有关灾评规定提出灾评报告,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3.5 指挥与协调

  3.3.5.1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本区启动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和协调。国家、外省、市级救援队在本辖区抢险救援,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与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5.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指挥与协调

  在上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徐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镇按区政府启动响应等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成本街道、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指挥组,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的指挥与协调,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3.3.6 应急响应结束

  当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活动趋于平稳、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清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全区社会稳定、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由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征用补偿

  因抗震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抢险工程装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与安排国际社会和外省市提供的紧急援助。依法加强对有关救灾捐赠的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活动的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监督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参与灾害救援和救灾捐赠活动。灾后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3 保险理赔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此外建立地震社会应急志愿者与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人员的保险机制,同时各街道、镇为保险理赔和给付提供帮助与协调。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驻地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队伍是本区重要的救援力量,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开展常态化、综合性、实战性演练。形成军、警、地协同,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5.1.2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应急志愿者等力量,大力推进社区物业等基层抢险救灾能力建设,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5.1.3充分发挥地震应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地震应急管理研究,积极推进地震救援技术装备研发和工程抗震技术等领域研究与应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的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水平。

  5.2 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市、区两级地震应急信息与指挥技术系统互联、互通一体化体系,加强应急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区地震应急处置中心(地震办)与本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等互联互通,形成功能完善、条块接轨、高度集成的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为抗震救灾快速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5.3.1建立本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生活物资、救援装备和工程抢险器材、医疗器材和药品等供应。

  5.3.2本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及日常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财权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时,可向市财政申请支持。

  5.4 避难场所保障

  5.4.1全面推进本区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资源,因地制宜设立一场、一地多用、多能的标准化或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5.4.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应急时正常使用。

  5.5 基础设施保障

  5.5.1通信保障

  区科委会同有关单位与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建立卫星、网络、超短波电台等应急通信体系,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与救援行动需求。

  5.5.2交通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交通运输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制定交通预警信息、道路清障和交通基础设施抢险抢通等应急措施,配合区交警支队交通疏导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公路、港口、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区交警支队将交通管制列为应急响应优先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装备、救灾物资及伤员运送通行畅通。

  5.5.3生命线工程保障

  区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单位与企业建立水、电、气紧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水、电、气抢险抢修能力。发挥供水、供电车等应急作用,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特殊人群与重要机构需求。

  5.6 公共信息保障

  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公共场所电子信息屏、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等信息传播平台,及时发布地震预警、震情信息和快速疏散避险等信息。

  5.7 自然环境保障

  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自然灾害变异趋势,及时关注本区及邻近地区实时气象、台风、雷电、潮位、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区环保局等单位加强全区江、河、湖等水域污染监测,严防二次迭加灾害发生。

  5.8 宣传与演练

  区科委、区地震办等单位大力推进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避险技能培训普及工作,以普通市民为重点,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区地震办加强对演练工作的支持与指导,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6 地震谣传事件应对

  当地震谣传已对社会正常秩序和稳定产生影响时,区科委、区地震办应立即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措施。分析谣传起因,开展宣传教育,协助谣传发生的街道、镇做好工作;区政府督促谣传发生地的街道、镇或公安部门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抄送市地震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辟谣,组织专家赴电视台、电台进行地震科学知识宣传,解惑答疑,平息地震谣传。

  7 表彰与问责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职,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维护

  8.1 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地震办负责区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动态维护,新修订预案应报区政府批准、报市地震局备案,每两年组织评估。

  8.2 街道、镇地震应急预案

  各街道、镇依据本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3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审定与备案,适时组织评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徐汇区政府办公室、区地震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3.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附件2

  有感地震(三级、四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有感地震发生

  市地震局发布震情报告

  向市政府提出

  有感地震响应建议

  中国地震局领导

  中国地震局应急值班室

  市地震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

  (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大厅)

  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区(县)政府

  区应急办

  (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应急联动中心

  附件3

  破坏性地震(一级、二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示

  破坏性地震发生

  市应急联动中心

  中国地震局应急值班室

  一级响应由市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响应建议

  二级响应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市地震局发布震情报告

  向市政府提出破坏性地震响应建议

  中国地震局领导

  市委值班室

  市政府分管领导

  市应急办

  (市政府总值室)

  启动区县破坏性地震响应

  震害现场评估

  震情现场监测

  震后趋势初步判定

  速报震情

  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前方指挥部

  文本框: 抢险救援组文本框: 避难(险)保障组文本框: 医救与疾控组文本框: 工程与设施保障组文本框: 社会治安保障组文本框: 震情监测与灾评组文本框: 捐赠与对外事务组文本框: 协调与通联组文本框: 新闻信息保障组文本框: 财物与生活保障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29日印发

篇4: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4)

  徐府办〔20**〕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 2月 12日

  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 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经费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培训

  6.2 公众宣传

  6.3 行政监督

  6.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处置工作,成立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主任担任第一副组长,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为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责”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徐汇区预警信息情况。

  2.3 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府办:负责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街道、镇积极响应落实相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预警期间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区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

  (2)区环保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做好预警期间易扬尘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的巡查监督工作。

  (3)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4)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和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5)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实施房建、市政建设等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落实易扬尘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区文化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7)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9)区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0)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运输、园林绿化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1)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2)区机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3)区城管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施工工地、堆场、码头、搅拌站及道路运输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1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属地化巡查监督工作,配合职能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2 预警发布

  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区工作组办公室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短信形式,通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确保及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3.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进入橙色和红色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提高道路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3)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2 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加强道路保洁,加大冲洗,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5)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2.3 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6)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7)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体育局)

  4.2.4 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1)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区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力度。(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4)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停止上路行驶。区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责任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管局)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

  (6)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区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前一日22:00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00后的,或者前一日22:00至当日6:00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7)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3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 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 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 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 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 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 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徐府办发〔20**〕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年12月20日

  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确保全区粮食安全,保障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等级划分)

  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特急状态)、II级(紧急状态)、III级(紧张状态)和IV级(波动状态)。

  (一)I级(特急状态)。全区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二)II级(紧急状态)。全区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III级(紧张状态)。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四)IV级(波动状态)。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以上。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

  (二)区有关部门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建立粮食预警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实施。

  (三)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行动,确保全区粮食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采取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充分发挥粮食零售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五)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出现粮食应急状况,要形成粮食应急供应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六条 (组织领导)

  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的建议,视情成立徐汇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粮食局),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承担应急时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区域粮食市场波动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二)及时向区政府和上海市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三)指挥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四)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及上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方面支援帮助。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指示,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助区域内粮油企业进行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四)综合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拟办有关文件,申请费用预算及落实。

  (五)完成区政府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全区粮食市场动态监管,及时收集、掌握本区及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并向区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提出预警意见。根据区指挥部部署,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牵头做好相关粮油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行情的监测、预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干预。

  (三)区财政局: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对粮食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以部门预算形式安排落实。

  (四)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相关区域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优先确保应急粮食调运车辆的通行。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应急期间相关街面道路的市容环境。

  (六)区民政局:负责审定全区社会救助对象,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区域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生产经营环节的粮食食品安全,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八)区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应对处置。

  (九)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做好突发粮食安全事件舆情信息监控、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舆情回应处置工作。

  (十)各街道(镇):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并及时把执行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急状态)、Ⅱ级(紧急状态)、Ⅲ级(紧张状态)、Ⅳ级(波动状态)四种状态之一时,按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启动本预案,并实施粮食应急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应对效果。

  第十一条 (响应措施)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一)Ⅰ级响应

  当出现Ⅰ级(特急状况)时: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定居民粮食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居民凭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购买;规定销售最高限价。

  2.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指定粮食部门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二)Ⅱ级响应

  当出现Ⅱ级(紧急状况)时:

  1.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区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部分区域范围将出现市场供应脱销、部分群众抢购粮食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2.组织和确定各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点的投放量。

  (三)Ⅲ级响应

  当出现Ⅲ级(紧张状态)时:

  1.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系统。组织、调运粮食货源,并配送到指定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投放市场。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4.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四)Ⅳ级响应

  当出Ⅳ级(波动状态)时:

  1.区粮食局及时安排粮食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2.区粮食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粮食流通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3.加强舆论宣传导向,防止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误导市场,稳定群众心里预期。

  第四章 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 (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一)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报市粮食局、区政府。

  (二)经上级批准确认后,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分级应对预案。

  (三)区指挥部办公室派人24小时值班警戒,与相关街道(镇)保持联系,将实时动态信息上报区指挥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应急响应程序)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落实粮食应急资金预算)

  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

  第十八条 (建立应急供应点网络)

  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第十九条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 事后处置

  第二十条 (及时总结)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及时总结本应急预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审计和结算)

  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相关处罚)

  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和区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反区指挥部规定,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公务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或延误工作造成后果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粮食局)负责编制和解释,并报上海市粮食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预案修改)

  区商务委(区粮食局)根据市粮食局粮食应急工作要求的变化,给合本区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二十五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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