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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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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保证准备工作充分,应急反应灵敏、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发事件,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造成事件恶化,有效地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年)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20**年)

  (6)《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年)

  (8) 《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

  (9) 《深圳市排水条例》(20**年)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区(新区)各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3)分级负责,权责明确。

  建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模式。明确各级职责,市一级部门负责处置重大以上的排水突发事件,区一级部门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排水突发事件,街道办负责排水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

  (4)公众参与,快速反应。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各方参与、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以及污泥处置等方面运营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涉及本市范围内因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深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2 排水状况

  2.1排水设施基本情况

  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年底,全市范围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24座,设计规模达到390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排水管渠总长度13639.31km、雨污水提升泵站138座、污泥处置厂5座、再生水厂1座。

  2.2排水风险分析

  结合全市排水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分类汇总如下表1:

  表1 排水风险分析汇总表

  分类

  潜在风险

  影响后果及危害程度

  市政排水管网

  排水管网内产生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非法偷排泥浆或其它原因造成雨、污水干管堵塞、破裂。

  污水溢流进入河道、污染河道水体;排水不畅造成城区大面积内涝。

  排水干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

  造成地面坍塌,影响交通,严重时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城市主要雨污水输送干管(渠)遭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以及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

  道路雨水口堵塞,引起路面积水。

  路面积水,影响交通。

  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或被盗。

  影响居民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严重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

  造成工作人员伤亡。

  雨、污水泵站

  突然停(断)电。

  雨、污水泵站非正常运行,造成大范围污水冒溢,或城区大范围雨水淹泡,引起内涝。

  水泵等主要设备故障或受破坏。

  污水处理厂

  生产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

  造成人员伤亡、破坏排水设施。

  污水厂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运。

  污水超标排放污染水体。

  污泥处置场

  因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浆体污泥外泄。

  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污水回用再生水厂及输水管道

  回用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或持续停用。

  停水或居民接触后引起皮肤不适。

  回用水输水干管受破坏或非正常运行。

  造成回用水泄漏、停水或误用。

  其它方面

  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

  造成大范围城区积水,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损害。

  3 排水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全市排水运行管理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排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1 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引起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人数30人以上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5万人以上。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万人以上。

  (4)与排水有关的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2 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径DN1000以上)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1000以上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6)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 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管渠破损导致地面坍塌,或运营单位违规下井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踪)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人数10人以下或因事件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设计规模在2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干道交通中断通行。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600以上DN10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与排水有关的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3.4 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排水突发事件:

  (1)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因受硫化氢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或可燃性有机气体等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或因市政道路雨污水管(渠)检查井井盖受破坏以及运营单位违规作业等严重突发性事故,无人员伤亡和中毒,但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降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设计标准,内河水位暴涨,排涝泵站和城区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够,出现城区大范围、长时间的严重水浸,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城市雨污水输送干管(渠)、大型雨污水提升泵站以及排水闸门等设施因非正常运行,造成输送干线中途大范围污水冒溢或排水不畅造成大范围雨水淹泡,受灾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造成设计规模在0.1万立方米/日以上2万立方米/日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线(管径DN600以下)持续停运24小时以上,造成污水超标排放。

  (5)因排水干管(渠)发生沉降,引起市政道路塌陷,造成市内主要市政道路通行受阻。

  (6)因泥浆车、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引起管径DN400以上DN600以下的污水干管堵塞或破损,造成污水中途排入河道,水体受到污染的。

  (7)因污泥处置厂运行出现故障,引起臭气扩散或污泥外溢,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8)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和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9)与排水有关的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对未达到上述Ⅳ级划分标准的排水突发事件,按一般抢修方式处理。

  为及时有效应对排水突发事件,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管理单位结合所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细化,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补充后报市水务局备案。

  4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1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年)的要求,市应急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下设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1名协助分管水务和1名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指挥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4.2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责任;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事后评估和善后处理;负责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信息的综合、分析、上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组建并指导训练民防专业队伍;组织检查、监控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和重大事故隐患。

  (2)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调查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事故原因;开展受污染水体的污染应急监测,按有关规定发布事件突发地水体污染信息。

  (3)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伤病员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内救治;统计伤病员救治信息并按指挥部要求上报;组织疾病控制应急队伍指导;参与污水溢出区域风险评估和消毒方案制定。

  (4)市财政委员会:负责保障特别重大、重大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相应预案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救济工作;协助对应急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6)市城市管理局:协助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消毒杀虫队伍对排水突发事件污水溢出区域进行消毒。

  (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发布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担负危及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对危及区域内外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危害排水设施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必要时立案调查,追查嫌疑人、肇事车辆和肇事企业;做好危及区域内外人员的维稳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保障应急人员的输送和应急物资的运输。

  (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11)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储备和供应。

  (12)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13)市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的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14)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有关破坏排水设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3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市水务局设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排水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排水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综合计划处、法规和科技处、河道和堤防管理处、水污染治理处、市水政监察支队、局财务管理中心、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组成。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排水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排水应急平台,并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统筹专业应急物资的装备、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重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协调和协助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负责或配合完成违章案件调查、跟踪和处理等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有关工作;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4.4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新区)设置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一级排水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牵头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和管理本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

  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总指挥为各区(新区)分管水务的副区长(主任)担任,执行指挥为各区环保水务局或新区城建局(生态保护和城建局)的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各区(新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本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各区(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组建本区(新区)范围内的专业应急队伍以及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及时认定较大、一般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辖区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4.5 各区域排水运营企业(单位)职责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包括各区(新区)排水管网、雨污水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及污泥处置厂的运营企业(单位)。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与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执行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决策和命令;负责制定本企业(单位)内排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所属企业(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储备和调用专业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开展本企业(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水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工作,调查、了解、报告其管理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组织本企业(单位)力量实施管理范围内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6 各区(新区)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根据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配合跨地区和跨灾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至少一支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排以及各种应急装备的配置;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主要由各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员单位为各区(新区)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各区排水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形式详见下表:

  表2 全市排水应急处置队伍一览表

  应急队伍名称

  负责范围

  管理部门

  成员单位

  罗湖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罗湖区

  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福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福田区

  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南山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南山区

  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区市政管理所、南山区蛇口市政服务公司

  盐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盐田区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通用沙井污水处理(深圳)有限公司、瀚洋水务有限公司、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宝安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宝安区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一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瀚洋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北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岗区排水应急处置二队

  龙岗区

  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光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城建局

  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深水光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坪山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坪山新区

  坪山新区城建局

  市大工业区水务有限公司、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龙华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龙华新区

  龙华新区城建局

  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观澜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布龙分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大鹏新区排水应急处置队

  大鹏新区

  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深水龙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4.7 应急指挥体系(附件1)

  4.8 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每个单位确定主要领导和负责人各一名,通讯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等。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电话号码,各区(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开通排水突发事件报警电话。

  在各排水设施醒目位置设立责任单位及应急联系电话号码告示牌,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时快速联系责任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通过拨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告知附近街道办或排水主管部门。

  当地街道办和排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接到上报信息后,立即按照相关预案,先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通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上报时限

  对排水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的责任单位报告,事件发生地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下级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在确认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口头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5.1.3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重大级别以上的事件有变化应随时报告。

  事故处置完毕要作出结案报告。

  5.2 排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四级。

  5.2.1一般(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区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2.2较大(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各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3重大(Ⅱ级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和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经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2.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5.3基本处置程序

  5.3.1先期处理机制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

  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排水突发事件,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发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报告市应急委。

  5.3.2 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告。

  (2)当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排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排水管理单位和各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过程中,当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在30分钟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并对确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3.3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较大(Ⅲ级)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区(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应急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报送的突发事件初步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上报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3.4 重大(Ⅱ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部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当初步判断属于重大(Ⅱ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5 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排水运营企业、排水管理单位、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委报告。

  (2)对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定属于特别重大(Ⅰ级)的排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并上报市应急委,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5.3.6扩大应急

  因排水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应急处置的,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协调其它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处置。

  5.4应急处置流程(附件2)

  5.5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二)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四)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五)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六)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由水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七)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八)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九)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十))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十一)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6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一)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组成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个、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二)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三)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7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 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必要时,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需各部门协助如下: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民防部门组织对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7)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本市设立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应急专项资金。

  (3)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一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排水突发事件:是指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以上”的表述指包含××本身,“××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本身。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深圳市预防和处置全市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17号)的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监督和检查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新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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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深圳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将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轨道交通在遭受人为破坏、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怖预案执行。

  2.2.1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60分钟、客流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他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2.2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10-4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0分钟以上、客流严重滞留的。

  (3)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2.2.3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超出深圳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事件。

  2.2.4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相关领导、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监察局、民政局、国资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口岸办、外办、台办、建筑工务署、政府新闻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3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3.4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4)市财政委: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6)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9)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及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1)市国资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16)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7)市政府新闻办:接受市委、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9)深圳警备区: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20)武警深圳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1)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4.1.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2信息监测

  4.2.1监测机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4.2.2监测网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2.3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3.2黄色预警信息: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相关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6.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隐患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6.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6.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7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4.2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5.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结束

  Ⅳ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或相关成员单位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与相关理赔工作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

  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

  6.3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外事协调

  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5新闻发布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6.6事件调查报告

  6.6.1调查机构

  Ⅳ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Ⅲ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事件由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6.6.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按《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调查总结。

  6.6.3总结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7应急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6.8奖励和处罚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以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物资保障

  市科工贸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与教育

  8.1.1应急宣传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编写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教育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1.3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2.1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8.2.2运营企业人员培训

  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8.2.3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

  (1)全市综合桌面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全市综合实战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的效果评估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为深圳市范围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9.1.2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运营中断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系统平台采用“政府监管、企业运行”的模式实施运作,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综合应急协调和系统平台的运行监管工作,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值守工作。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9.3.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9.3.3预案修订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或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施行三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冶市)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大冶市人民政府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农业局、市水产局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以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和渔民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3.5应急为民,廉洁自律

  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坚持应急为民,使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廉洁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冶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大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水产局局长任组长、水产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渔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水产局科室负责人和渔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大冶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市水产局,由水产局局长任指挥,渔政局局长任副指挥,办公室、渔政局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3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应急领导小组

  (1)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根据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2应急指挥机构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1)市水产局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监督整改;

  (2)市水产局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安全操作技能、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市水产局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市水产局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情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应加强与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3.2 预警

  (1)市水产局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水文情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

  (2)收到预警信息后,市水产局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应及时通知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2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3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4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信息收集

  市水产局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2信息报告

  市水产局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逐级上报时间为2小时以内: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

  (3)一般事件上报至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黄石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抄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黄石市安监部门。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市水产局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级、地(市、州)和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5)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6)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

  (7)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4.5.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4.5.2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地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 后期处置

  5.1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后,市水产局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市水产局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市水产局应协调渔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 信息发布

  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在应急响应终止前,或根据事件处置情形,适时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市水产局应明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市水产局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市水产局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市水产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各级参加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水产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2)市水产局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参照《大冶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市水产局应当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水产局应当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奖励和惩罚

  市水产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市水产局应参照结合实际制定预案,并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10.4 预案实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效。

篇4:市房管局涉邪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WLT市房产管理局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中央、省、市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严防不法分子聚集滋事,严防非法电视插播,严防恶性宣传煽动、防插播群体性事件以及自杀、自残、伤人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预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防范和处理*问题工作的要求为指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快速反应机制中的龙头骨干作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立足快速反应,形成整体合力。力争在第一时间平息法*等*组织进行捣乱的事态,最低限度地消除不良影响。

  二、整体要求

  1、服从命令。在市反*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必须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和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迅速集合力量,尽快落实措施,形成整体联动。

  2、快速反应。要牢固树立速度就是效率的理念,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细化措施,加强值班,组织检查,实施演练,确保拉得出、能处臵、效果好。

  3、通信畅通。现行案件发生后,首先通过手机群呼等方式向有关人员发出预警命令,相关人员的手机必须确保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通信畅通。凡因通信不畅,影响指

  挥,贻误战机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

  4、请示报告。发生*案件后,及时向市综治办公室报告。

  三、主要职责

  本单位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工程中的工作。

  四、处臵突发事件的措施

  1、把发生突发事件苗头的人员和新发现的活跃分子全部纳入视线,部署落实监控措施。

  2、对所有被监控的人员都要逐一落实责任,严看死守,确保24小时不失控。因措施不到位和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采取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等有效措施,同时控制人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迅速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和市综治办公室。

  5、保护好现场,如发生自杀、自残、伤人等极端事件,要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6、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和信息控制工作,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控制和反馈工作情况,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要制定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办法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市综治办公室报告。

篇5:小区停电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简讯

  小区“停电突发事件预案演练”简讯

  尊敬的业主/住户:

  由于居民生活小区经常会出现不可控的突发事件,京通苑物业管理处为了提升服务的质量、规避突发事件的风险,结合京通苑小区实际情况,对各种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应的预案,以便及时解决突发事件,降低各种风险。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预案的有效实施,京通苑物业管理处于20**年6月1日下午在京通苑小区进行了“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演练。为了使此次演练工作尽量贴近实况,管理处在开展工作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最终确定演练方案;并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参演部门及一线员工具体时间、地点的方式,造成真实停电导致电梯停运、业主被困于电梯内,以考查员工实施突发预案的效果,达到演练工作的实际目的。

  当日下午14:18分,预案演练总指挥安排25#楼配电室员工断开电梯双路电源。三名25#楼模拟业主致电报修中心报修该楼突然停电。工程部人员马上启动突发停电预案,查明停电原因为电梯开关故障导致跳闸,并及时做好管理处内部信息传递工作。停电同时,该楼电梯司机使用电梯轿厢内对讲机报修,请求救助。电梯维修部接到报修后及时到达现场查看电梯故障,对被困业主进行盘车平层解救,并通过轿厢电话稳定业主情绪。

  14:30分,总指挥安排人员模拟25#楼26层业主致电客服部,反映家中有病人因停梯需协助护送病人至楼下,客服部安排6名保安人员立即到达25#楼,由于停电无法使用电梯,综合部经理带领保安人员从步行梯迅速奔跑至26层,于14:45分安全将模拟病人护送到楼宇大堂。经电梯维修人员及时抢险,于14:36分恢复电梯供电。

  演练结束后,所有参与人员召开了总结会议,为演练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今后,管理处将不定期在小区内进行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找出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案,保证突发事件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员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业主提供及时、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Z苑管理处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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