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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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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9)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政秘〔20**〕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年7月1日

  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安镇全部区域,汊河镇“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禁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施。

  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地点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五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六条新安镇政府、汊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七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逐步减少、直至清零的原则严格控制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宣传、城管、民政、教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旅、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来安县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3人次及以上的,降低该单位文明考核档次,对违反本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人员,扣发当年文明奖,属于监察对象的,依法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3月29日来安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来安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来政规〔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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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风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风景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风景区广大干部职工、村(居)民朋友:

  随着雾霾天气日益加剧,hs风景区重度污染天气时常出现,严重威胁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全山共同行动、携手应对大气污染问题刻不容缓!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其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们的空气质量变得更差,会给我们每一个人包括老人和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也加重了环卫工人的清扫负担,这让我们深感忧虑,使我们喜庆的节日蒙上阴影。为此,市政府已发布《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范围:市县主城区、风景区等都是禁放范围。为了给hs风景区居民和游客营造安全、文明、环保的生态环境,特向广大干部职工居民提出倡议:

  1、遵规守法,从自身做起。不违规购买、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违规运输、存储、销售、携带烟花爆竹,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安全、环保的喜庆方式过节、办事。积极爱护hs风景区环境,维护风景区秩序,争做文明居民、守法公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风景区居民的良好素质、良好形象。

  2、宣传劝导,从身边做起。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燃放、不销售、不储存、不非法生产。对违规燃放、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劝阻、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共同坚决抵制。执法部门将为每个举报的居民朋友严格保密。对违法行为,将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3、党员、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要签订承诺书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带动亲属和身边人员积极响应禁放倡议。核心景区和柯村新区内的单位、寺庙、宾馆酒店、沿街商铺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来山游客宣传好,不在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响应禁放倡议。

  谁燃放烟花爆竹,谁就是在污染风景区的空气、危害大家的健康!为了自己,为了家中的老人和小孩,为了子孙后代,为了来山游客,请风景区内广大干部职工居民支持我们的倡议,为hs风景区的蓝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活环境更优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hs风景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篇3: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一:

  1.严守禁放规定,保护城市环境

  2.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共治共享幸福家园

  3.守禁放规定,保城市安宁

  4.遵守禁放规定,共建和谐家园

  5.禁放防火灾,更防事故,禁放保安全,更利环保

  6. 禁放规定在心中,欢乐安祥在家中

  7.珍爱安全健康,不放烟花爆竹

  8.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吸一口新鲜空气

  9.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0.禁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11.做严守禁放好市民,创安全文明新社区

  12.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投入禁放行列中

  13.禁放,人人有责;禁放,人人受益

  14.依法燃放,人人有责;文明燃放,人人受益

  15.坚决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6.坚决打赢禁放烟花爆竹的人民战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二:

  1.严守禁放规定,保护城市环境

  2.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共治共享幸福家园

  3.守禁放规定,保城市安宁

  4.遵守禁放规定,共建和谐家园

  5.禁放防火灾,更防事故,禁放保安全,更利环保

  6. 禁放规定在心中,欢乐安祥在家中

  7.珍爱安全健康,不放烟花爆竹

  8.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吸一口新鲜空气

  9.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0.禁放烟花爆竹,消除安全隐患

  11.做严守禁放好市民,创安全文明新社区

  12.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投入禁放行列中

  13.禁放,人人有责;禁放,人人受益

  14.依法燃放,人人有责;文明燃放,人人受益

  15.坚决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6.坚决打赢禁放烟花爆竹的人民战争

篇4: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z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z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发〔20**〕16号),深入推进我镇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简称“全域禁放”,下同),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降噪音、促环保、保安全、树新风”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总目标,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齐抓共管”的思路,坚持宣传发动在先、依法告知在先,教育规劝在先、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在先,宣传教育与依法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严密清查堵控,严厉执法查处,巩固和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改善和加强城镇环境,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建设生态、宜游、和美新z。

  二、组织领导

  成立z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域禁放领导小组”),由镇长陈云虎任组长,党委副书记z任常务副组长,党委副镇长z、副镇长z、工会主席z任副组长,城建站、新农办、派出所、农技站、民政办、联校、安监站、党政办和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域禁放办”),办公室设城建站,由z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城建站牵头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主要职责分工

  (一)城建站:负责牵头做好全镇烟花爆竹禁放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镇禁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处罚、督办并定期通报情况,设立“禁放”警示标牌,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下村巡查(每月上旬)。

  (二)镇纪委: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进行立案、查处、问责。

  (三)派出所: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对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新农办: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举报线索受理、核实、宣传及报道工作。

  (五)安监站:取消全镇范围烟花爆竹经营门店销售行为,负责组织检查违禁储存烟花爆竹及收缴工作。收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线索,及时上报市交通局。

  (六)联校:负责组织中、小学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向学生家长印发禁放宣传单(册),倡议学生家长自觉抵制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七)各村(社区):负责组织领导、具体落实本辖区的全域禁放工作; 贯彻落实镇全域禁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对本辖区禁放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在本辖区落实禁放工作各项要求;宣传动员村民配合、支持禁放工作;组织村干部对所辖禁放区内“红白喜事”、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农户、辖区内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做好文明劝导工作,做好相关资料台账、记录与整理,村(社区)信息员每周五将相关信息以微信或短信报镇全域禁放办,违禁信息及时上报。(信息员名单见附件)

  四、禁放规定

  (一)禁放时间和范围从20**年12月15日起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种类: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三)处罚和举报奖励: 单位违规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处以罚款; 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或监护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以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凡提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线索,执法机关依线索查获违法行为的给举报人现金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和罚款由镇全域禁放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准负责执行)。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年12月15日)。

  1.镇党委、镇政府将全域禁放工作成效纳入干部岗位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制定全域禁放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奖惩措施。

  2.镇全域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禁放工作主要措施和管理办法,出台《z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3.镇政府出动宣传车广泛宣传,制作并在主要街道和人口集中地段悬挂标语横幅,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全域禁放宣传,发放《z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致全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营造浓厚的禁放氛围。

  4.召开全镇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动员大会,各级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全域禁放相关规定,动员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20**年12月16日至20**年5月底)。

  1.禁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全域禁放办为主负责,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工作。各村(社区)要对辖区进行巡查,采取有力措施,严查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特别是在逢年过节等重点燃放时段及婚丧喜庆活动期间,要集中力量做好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派出所负责配合查处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对妨碍公务或劝阻不听的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各村(社区)要动员和组织村级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文明劝导队等社会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

  2.办点干部实行包村制,负责督促辖区开展禁放工作。

  3.向社会公布z镇全域禁放举报电话397000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制止,劝阻和检举揭发违规行为。不定期通报全域禁放工作情况,对排名末尾的村(社区)通报批评,并由党建办和镇纪委问责。

  (三)巩固长效阶段(20**年6月至20**年12月底)。

  1.各村(社区)动员和组织治安巡逻队及社会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

  2.城建、新农办、派出等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治和查处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开展宣传告知和查处整治行动,逐步推动社会文明新风的形成。

  3.镇全域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全域禁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文明城镇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全域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上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放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领导。全镇各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点加强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镇财政要要将全域禁放工作列入专项预算,由禁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各有关站所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注意全域禁放工作宣传、监督、整改、查处各环节的衔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镇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要入户分发《通告》、《公开信》。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组织学习全域禁放相关规定,做模范遵守,并通过他们做好家属、子女、亲友的全域禁放宣传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镇党委、政府将全域禁放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流于形式、群众举报频繁、违规燃放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对单位主职进行约谈; 连续三次通报批评的,由镇纪委予以问责。

篇5: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决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年12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全市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服务热线。

  七、全域禁放工作纳入市综合绩效考评、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全域禁放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20**年12月15日起执行。

  z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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