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

6858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

  穗府办〔20**〕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7月4日

  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应对突发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政府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市、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燃气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5)依靠科技、提高处置能力。尊重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因燃气事故引发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的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1.5 事件分级。

  燃气在储存、运输、充装、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停气等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 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5.2 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1.5.3 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1.5.4 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人至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2)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交通主干道交通中断或双向交通阻塞的燃气突发事件。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4)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机构、区应急处置机构、消防队伍和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消防支队,事发地区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研究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工作部署。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燃气管理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2.3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等。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力供应;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危险品运输单位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槽车燃气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灌站、气化站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内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9)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负责保障处理燃气突发事件市本级所需经费。

  (10)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1)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灭火减灾,做好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抢救工作,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12)事发地区政府:在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地区应急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指挥长的人选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或需紧急疏散群众的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消防支队和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因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突发性停气事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4.1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4.2 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6 各区应急处置机构。

  各区成立本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负责IV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 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8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各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监测。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控。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参照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可能发生和可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4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预警信息由省负责发布。

  III级(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IV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区燃气应急处置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确认可能导致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单位协调。

  3.4 应急准备。

  (1)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燃气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应尽快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必要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通报。

  4.1.2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应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市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Ⅲ级燃气突发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

  发生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报告信息。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4.3 应急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3.1 分级响应。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企业和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等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程序如下:

  (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同时立即按本预案4.1的要求报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情况。

  (2)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4.1规定报送信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3)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本预案4.1规定报送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按本预案2.3规定开展应急救援。

  (4)发生Ⅳ级燃气事件,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向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汇报现场情况,提出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4.3.2 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时,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省有关单位,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4.3.3 指挥与协调。

  发生Ⅲ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4.4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4.5 安全防护。

  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6 应急终止。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Ⅳ级燃气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Ⅲ级、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影响的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和总结。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各级消防队伍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燃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如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燃气专家队伍,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区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市消防支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交通治安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的运输。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广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应急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为解决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燃气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因受事件影响群众所需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支付;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燃气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投入。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布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各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7.2 培训。

  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等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 演练。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各燃气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提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35号)同步废止。

  9 附件

  9.1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图

9

  9.2市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9

  9.3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9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气突发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要求编制。

  1.3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统称各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新区)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突发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故定义与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以及需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海上船舶载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依据《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燃气突发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很多领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已形成瓶装配送和管道输送的燃气供应格局,各类燃气基础设施,遍布全市的所有区域。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燃气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等因素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近年来,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稳中有降。深圳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安全的不良诱因,且这些诱因长期存在,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2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财政委: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配合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配合海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燃气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故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有关机构通报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13.市台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燃气突发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4.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外援的求助工作。

  15.深圳海事局:负责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7.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故;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并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9.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0.专业应急队伍:政府依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21.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

  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上级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1.2监测

  1.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建立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各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④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外办、市台办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文字材料。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处置燃气事故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4)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及辖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4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6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8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或遇到橙色、红色燃气突发事故预警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3.3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调查机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5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燃气突发事故依托现有的市、区、街道三级现役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本市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专家。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社会应急力量。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1.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市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本市的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要求,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人委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燃气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期间,配备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3.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燃气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燃气突发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11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应研究制定促进燃气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5.2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燃气企业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故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4月30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停止执行。

篇3: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1 总 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恢复供气等各环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3.2统一领导,逐级抬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的开展。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街道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1.3.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燃气企业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训练和事故应急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的燃气储配、输配场站、输气管线、交通运输等所有环节和居民户内使用燃气过程突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燃气安全事故分级

  2.1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将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2.2一般事故(Ⅳ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下人员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00及以下的正常用气。

  2.3较大事故(Ⅲ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4-1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5000的正常用气。

  2.4重大事故(Ⅱ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20-4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5001-10000的正常用气。

  2.5特大事故(Ⅰ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不可控,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受伤50人及以上,或影响用气户数10001以上的正常用气。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2成立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贸工局、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应急指挥中心、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消防大队、福田交警大队、福田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燃气集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3.3区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4区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区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区安监局监察科、区建设局办公室、建管科、物业科、区质检站、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及市燃气集团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接收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信息;贯彻落实区级领导小组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通报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上级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必备物质的计划和采购工作;做好预留应急救援经费的计划。

  3.5辖区各燃气企业应组建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履行以下应急职责:

  ⑴落实应急抢险有关方针、政策;

  ⑵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设立24小时应急抢险抢修电话,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人员的培训;

  ⑷保障应急抢险专用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配备并管理应急抢险基本装备;

  ⑸落实事故报警和启动先期紧急抢险救援程序,最大限度的控制泄漏、防止爆炸,防止事态扩大;

  ⑹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落实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分析、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事故救援建议;

  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恢复供气工作。

  3.6发生属于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燃气事故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援助。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预案启动,以区级领导小组为班底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级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分别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余人员为成员,成员包括事发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专家。

  3.7为提高处置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成立8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视需要启动以下若干行动组。

  ⑴综合协调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事发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传达上级领导指示。

  ⑵消防救援组。由福田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市燃气集团、辖区相关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灭火救援,及时抢救受困人员。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对受影响的危险源采取消防水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爆炸的发生;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⑶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福田消防大队、福田质监分局以及相关燃气企业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抢险、工程后备支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停相关设备,控制泄漏;迅速判断设备故障,并进行抢修;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周边危险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搜集整理事故有关资料。

  ⑷警戒疏散组。由福田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福田交警大队、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保卫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疏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和物资,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车辆的通行;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⑸专家咨询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相关燃气专业专家及福田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福田质监分局的专业人员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⑹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治疗、救护,确定救护医院,转移现场受伤人员,降低人员伤亡率,统计伤亡人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

  ⑺善后处理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城管局、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物业管理中心、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进行善后处置的相关工作;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等。

  4 应急响应

  4.1接警与报告

  4.1.1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辖区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发现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用户应及时向110、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向120报警。

  4.1.3事发单位或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警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告主要情况。

  4.1.4事故报告内容: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⑵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⑶事故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⑷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⑸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区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前往事发现场。

  4.2.3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应及时赶赴现场展开紧急救援工作。

  4.2.4启动一般或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启动各应急行动组。各行动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紧急处置。

  4.3扩大应急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级领导小组的控制能力时,区级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4.4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

  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区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其中:

  燃气泄漏(未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区建设局负责调查,公安消防部门参与;

  因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建设、劳动等相关部门参与。

  5.3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4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报请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福田消防大队、市燃气集团燃气事故综合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队伍,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和消防部门的指挥。

  6.2经费物质保障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将应急演练、必备的抢险设备、器材、用品预留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7 附 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及解释,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新。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行政中心危险化学品、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行政办公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对突发应急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迅速有效地处理应急事件,将应急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办公中心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和预案。

  一、应急组织构成和职责:

  1、总指挥: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总指挥不在场时由副总指挥临时担任)

  副总指挥: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或工程部值班班长、秩序维护部部长)

  职责:负责指挥应急事件的抢险,协调与公司、其它单位和本部门的各种资源,发布各种通告、命令。

  2、应急抢险分队构成:

  2.1 工程抢险组:工程部人员

  职责:一旦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投入现场应急抢险。

  2.2 后勤支援组:行政后勤、客户服务中心和秩序维护部人员

  职责:投入现场应急抢险处理,提供事件预防及抢险过程必须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物品、交通、通讯、协调等事项。

  二、预警信息发布:

  由客户服务中心发布:Ⅳ级危险化学品、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件预警

  应急人员到位时限: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上班值班员(指工程部、秩序维护部)5分钟;其他非正常上班员工在30分钟到现场。

  三、应急响应程序:

  1、报警程序:

  当Ⅳ级危险化学品、燃气泄漏爆燃、爆炸事件预警信号发出后,区域管理员、秩序维护部值班员应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告,由客户服务中心启动本处理办法和预案,接到通知的应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听从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工程部值班长、秩序维护部部长)的指挥和调遣。

  客户服务中心根据现场报告的情况,决定是否向消防队(报警电话:119)、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医疗急救中心(报警电话:120)等部门报警。

  2 应急处置原则:

  2.1 必要时注重人员及时疏散。

  2.2 注重引导受影响客户,全力控制局面。

  2.3 注意救援人员安全。

  2.4 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戒栏(线)。

  3 基本应急响应:

  3.1 燃气泄漏但无燃爆及明火发生时:

  3.1.1物业服务中心应有与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协商紧急情况下煤气管道阀门操作的授权。

  3.1.2区域管理员、秩序维护部值班员发现或接到煤气泄漏报告后,迅速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确认后立即关闭通往泄漏现场的总(分支)煤气管的总(分)阀门和现场电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报告客户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市消防局、市急救中心等单位报警。

  3.1.3应急人员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没有赶到现场前,由秩序维护部当班班长负责指挥。

  3.1.4组织应急人员通知和疏散受煤气泄漏影响的附近办公人员(办事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3.1.5进入煤气泄漏现场的人员,应赤脚或穿软底鞋,做好防中毒的防护措施。严禁在现场使用或打开、关闭任何电器电源(如门对讲、门铃、对讲机、各种灯具、家用电器等)以及严禁各种容易引起火花的撞击、敲打,立即关闭现场的煤气阀门,迅速开启门窗进行空气置换。

  3.1.6在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的位置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戒栏(线),由秩序维护员值守,杜绝一切未获授权人员进入警戒区域,预防泄漏的煤气爆燃或爆炸。

  3.1.4一旦发生人员中毒或伤亡,应立即拔打市急救中心电话:(120),切勿盲目救人,避免措施不当造成连带责任。

  3.1.6必要时安排后勤支援组人员疏导事故现场的交通,在辖区主要出入口引导公安、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人员尽快抵达现场。

  3.1.7安排秩序维护人员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乱进行偷窃等,引起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3.1.8、煤气泄漏点抢修完毕,可以恢复正常供气之前,可通过电话、上门通知等方法,要求机关食堂对各自的燃气灶具(阀门)进行检查,保障处于安全、有效状况后,才能开启总(分)煤气阀门;恢复正常供气后,要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2化学品泄漏(柴油泄漏)

  3.2.1当发现发电机组或油库管道发生柴油泄漏时,工程部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 关闭相应的供油阀门堵截柴油继续泄漏。

  3.2.2在进入泄漏现场前,应急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如抽烟)进入,预防引起泄漏的柴油爆燃。

  3.2.3查找泄漏的部位,并进行维修。

  3.2.4组织人员对泄漏的柴油进行清理。

  3.2危险化学品、燃气泄漏已经引发爆炸时:

  3.2.工程部运行值班员或消防监控室值班员接到爆炸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确认后立即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告,客户服务中心立即起动应急程序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部门部长及相关人员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引起火灾即刻报119火警,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向120急救中心呼救,并安排后勤支援组人员在主要路口或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引导公安、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人员尽快抵达现场。

  3.2.2通知维修值班人员立即关闭通往泄漏现场的总(分支)煤气管的总(分)阀门和现场电源;若是泄漏的柴油等危险化学品燃烧引起爆炸,则立即关闭供油阀门,防止发生连锁爆炸。

  3.2.3应急人员接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没有赶到现场前,由秩序维护部当班班长负责指挥。

  3.2.4应急人员到场后,服从指挥人员指挥,并立即组织疏散爆炸现场附近的办公人员(办事人员)迅速撤离现场,转运受伤、被困人员。

  3.2.5在与事故现场保持安全距离的位置划定警戒区域,设立警戒栏(线)由秩序维护员值守,疏散围观的人群,并阻止围观群众靠近或进入事故现场;杜绝一切未获授权人员进入警戒区域,防止事态的扩大。

  3.2.6若事故现场产生的烟雾较大时,要启动正压风机进行排烟。

  3.2.7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查明爆炸(燃烧)原因,检查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若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应立刻抢运现场附件的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气瓶、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等物资,力争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3.2.8安排秩序维护部人员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混乱进行偷窃等,引起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3.2.9对抢险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水、有毒废气要进行相关的除毒处理后,才能排放;若有毒废水、有毒废气有扩散的趋势时,要立即向可能受影响的办公人员(办事人员)发放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2.10如引发火灾事故,参照《火灾事故处理办法和预案》执行。

  3.2.11如引发停电事故,参照《突发停电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3.2.12如引发水浸事故,参照《水浸(跑水)应急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3.2.13现场应急抢险人员,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关于事故的各类情况,需要发布信息时由公司或政府、公安等部门负责发布,防止谣言产生。

  3.3如果相关区域内的设施设备受到破坏,工程抢险组要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 扩大应急响应

  一旦应急事件有从Ⅳ级扩大(上升)趋势,或直接发生Ⅳ级以上的应急事件时,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领导报告,客户服务中心立即按Ⅳ级以上的应急事件通知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进行现场指挥与协调。

  四、当应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由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发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转入后期处置阶段。

  五、后期处置:

  1、事后物业服务中心安排有关人员对受损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的拜访,以诚恳的方式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受影响的办公人员(办事人员)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工作、生活秩序。

  2、若因事故(或事件)造成公共财产损坏(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应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3、区域管理员、秩序维护部值班人员要做好各项相关记录。

  4、物业服务中心对事件的发生及处理经过、损坏情况、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做出报告;并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保护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向公司报告。

篇5:酒店(宾馆)燃气泄漏应急预案

  酒店(宾馆)燃气泄漏应急预案

  1、工程部员工在平时巡逻时应提高警惕。遇有不寻常气体味道时,应小心处理。对煤气总控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熟练掌握(电动、机械两种)。

  2、厨房、直燃机燃气发生泄漏时,当燃气浓度没超过爆炸下限20%时,应及时准确报警和切断燃气总管上的阀门及非消防电源,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

  3、厨房、直燃机火焰熄灭时应执行正确的停炉、停机程序。

  4、任何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后,立即告知安保中心及工程部。

  5、工程部接到燃气泄漏信息后,立即通知就近员工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同时立即切断现场附近电源、电话等可能引爆的火种。

  6、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坚守各自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组织指挥无关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7、工程部经理或值班主管应立即到达现场担当现场指挥,统一调度分派各部门人员。

  8、到达现场后,要谨慎行事,不可开灯开风扇及任何电挚。必须打开所有窗门,关闭煤气或石油气挚,严禁现场吸烟。

  9、安保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同时协助工程人员抢险。

  10、工程部人员协助安保人员对现场进行疏散,对其他员工及顾客进行解释安慰,并告诉其他部门员工及顾客故障消除进度和消除情况(让客人放心,以免放生恐慌)。

  11、工程维修人员要迅速查清燃气泄漏处,采取正确措施,排除泄漏点。

  12、当事故排出完毕,应按操作规程,准确恢复和启动设备,重新启动时炉膛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直至投入正常运行。

  13、现场恢复原状后,设备人员迅速查明原因,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修复,修复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小对顾客与营业造成的影响。

  14、故障消除后,各部门将现场恢复原状,同时向总经理汇报故障消除。

  15、如发现有受伤不适者,应小心妥善处理,等待救护人员及警务人员抵达现场。

  16、事故消除后,工程经理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报告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事故报告中写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处理事故结果、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今后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