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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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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文印管理规定

  办公室文印管理规定

  七、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九、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 购置领用规定

  十二、公司领导及未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购置。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部门所需购置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明确金额。需购置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购置。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十三、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到办理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十四、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五、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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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集团公司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文印工作管理,是高操作效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文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文印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文件印制管理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对外发文的印制、盖印和存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行文格式的审核,确保文件排版和打印格式符合《文件格式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综合管部负责公司领导签署文件的打印工作,公司职能部门的内部行文或一般业务文件原则上由责任部门自行打印。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在接到打印任务后,首先应检查文件类别是否属于规定的打印内容,在确定打印前应先登记,以便于日后核查。打印完毕,经校对复核无误后,再按要求份数印制成文。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定期统计公司各部门的复印数量,并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员工在公司进行复印的结算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对外联系印制任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如需在外印刷文件资料的,应先与综合管理部联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印制事宜。

  第三章 文印人员管理

  第十条 文印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应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包括电脑软盘和内存文件等;对印有机密内容的废弃纸张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 文印人员应熟练掌握WORD与E*CEL的操作,每分钟录入速度应不低于100 个字,并保证录入质量,无错字别字;熟练操作E*CEL,制表迅速美观。

  第十二条 文印人员应熟练掌握公司常用文件的排版格式,保证文件格式符合规范。

  第十三条 公司文件文印应迅速及时,对于急件应先行处理,当日文件必须当日完成文印任务。

  第十四条 文印应遵循节约的原则,尽量提高纸张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文印人员在文件印制完成后,应在打印登记本上注明打印日期、文件编号与名称、存放位置等。

  第十六条 文印人员负责复印工作。员工在复印工作资料或文件时,应事先登记复印部门、经手人、复印内容、页数和份数等。

  第十七条 文印人员应掌握文印设施设备的基本故障排除方法,并定期检查、保养文印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文印人员应定期清点、检查耗材使用情况,并按有关程序合理添置所需耗材,保证公司文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文印室管理

  第十九条 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文印场所,未经允许,严格查阅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文印室应保持整洁,文件用纸应妥善存放于柜中;复印用纸在保证正常复印的情况下,应归类排放,堆砌整齐有序。

  第二十一条 文印人员应重视工作环境的维护,保证室内通风干燥、机器运作正常。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文印耗材的管理,具体见《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应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文印设施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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