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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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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通知(2018)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

  1. 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申请办法: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2. 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3. 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申请办法: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4. 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5. 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6. 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申请办法: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

  7. 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8. 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9.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二、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和流程

(一)发生上述紧急情形时,采取以下办法阻止应急维修

  1.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2.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自主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3.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1.受理申请。发生紧急情形时,申请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并根据现场勘验,编制或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维修、更新或改造前,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使用备案表;②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③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④参与现场勘验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与现场勘验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并附带联系电话;⑤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社区(村)居委会的书面确认书。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将②、③、④、⑤材料在物业服务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同时,申请人可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在公示过程中,有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由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业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及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人员参加。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施工方案或合同、施工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紧急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发票、工程验收报告(附带参与验收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交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由住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将紧急维修分摊资金明细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委托管理银行,将资金一次性划转到位。

  三、有关要求

  1.申请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制定维修项目施工方案,并附维修项目相应的施工图纸。申请人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施工方案应经物业服务企业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由申请人编制。工程预(决)算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把关,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决)算额在2万元以上的,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

  3.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2-5万元之间的,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5万-20万元之间的,由申请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公开或邀请)选聘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超过20万元的,应聘请专业的监理公司监督施工。

  4.以上维修项目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维修成本,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申请表

  2.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3.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4.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5.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4日

  附件1

  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区路小区
幢(楼)号房号
物业来源 ( )购买 ( )安置(产权置换)
物业类型 ( )住宅 ( )商业 ( )车库(位) ( )储藏
合同编号 产权证号
合同总售价(万元) 建筑面积或安置面积㎡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应缴维修资金
备注

  注:申请人为购房人。

  附件2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申请人:(盖章)

小区名称
勘验位置 勘验时间
勘验内容
勘验结论
勘验人签名 姓名 身份证件(专业人员、业委会成员或受益业主)

附件3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受理机构):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现场勘查,区路号小区部位存在紧急情形,造成了后果及影响,需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特此证明

社区负责人:(签字)

  证明单位现场勘查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确认书由村(居)委会出具。

  附件4

  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制表单位:区房管局(住建局)

  物业项目名称:

  维修项目内容:

  申请金额:

  核准拨付金额:

  单位:元

序号 产业
名称
业主
姓名
建筑面积 账户
余额
应摊
金额
实摊
金额
欠摊
金额
1
2
3
4
5
6
7
8

备注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签名。

  附件5

  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_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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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2010)

  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八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制定方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并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1)。

  2、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办理备案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附件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3);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者业主委员会报相关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表》复印件并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提交原件核对)。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受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时,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附件5)。

  4、首次开户

  首次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附件6)。

  5、资金划转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及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标明施工单位的开户行、账号)、工程预算书(应有2/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签字)及相关票据,到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划转。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金额的50%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

  6、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附件7)。

  7、决算审核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决算费用填写《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8),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和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工程决算审核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附件9);

  (2)工程决算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尾款划转到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并按照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第十二条 发生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房外墙立面破损可能脱落危及行人安全、消防系统(或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等紧急情况,经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整改的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垫付相关费用,经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仍未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组织实施,费用可直接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设区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五条 提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理使用,鼓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七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证明》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4.《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5.《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6.《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9.《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附件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

  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

  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2

  业主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查勘情况,项目拟于年月日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元。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 户业主。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经业主确认,户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
姓名
 楼、
房号
  产权面积
(平方米)
 维修资金
缴存余
额(元)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请人(签章) 填表日期: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
姓名
楼、
房号
  产权面
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
缴存余额(元)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备注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物业项目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 工程预算(元):

 序号 业主
姓名
  楼、房号  产权面积
(平方米)
  维修资金
缴存余额(元)
 本次应分
摊金额(元)
 同意业主
签字确认
备注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附件3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路号的     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4

  业主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业主委员会(签章)

  项目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

  号小区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室

  业主委员会登记证编号:

  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启用日期(业委会成立日期):   止用日期(本届到期日):
  业委会委员签字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字与备案时材料上的名字一致。
  备案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业委会委员名单

  序 号   姓 名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备注:此表格仅作为业委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使用

  附件5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证明

  县(市、区)物管维[ ]第 号

  项 目 情 况
  申请单位
  办公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坐落地点   县(市、区)街道(乡镇)路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证明》及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其 它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和业主确认情况
  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内容:
  维修资金余额: 元   工程预算: 元
  涉及户数: 户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未售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数 户,预算分摊费用 元
  确认比例   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户,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
  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
  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联 银行留存

  第三联 设区市、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6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户开户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物权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为 项目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开户相关手续。

  具体信息如下:

  1、 户名:

  2、 开户银行:

  3、 账号: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7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
  工 程 造 价
  工程概况:
  验收内容:
  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房屋修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否同意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人员情况
  竣 工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业委会主任(签字):
   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业主委员会公章)

  附件8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已验收合格,现按照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下列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资金余额    元   涉及户数    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决算    元   决算分摊费用金额    元/平方米
  业主姓名   房 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维修资金余额(元)   费用分摊金额(元)   应补交金额(元)   备 注
  合 计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9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决算费用

  分摊清册公示证明

  坐落于的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已于年月日起,采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篇3: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建物〔20**〕13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篇4: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20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建办房[20**]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支持作用,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好维修资金,支持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老旧电梯更新,有利于方便业主居民的出行,消除电梯运行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维修资金的投入,是建立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多方资金筹措机制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维修资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使用范围,突出更新改造的目标重点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摊规则,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屋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改造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本体:屋面及外墙防水、外墙及楼道粉饰、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

  (二)配套设施: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

  在电梯更新中,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维修和更换。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老旧小区及电梯更新改造的标准和内容。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

  使用维修资金改造老旧小区和更新电梯,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在使用维修资金过程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推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审价、监理、验收等使用管理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工程内容、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义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摊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强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义务,以保证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能够及时开展。

  使用维修资金更新、加装电梯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取得质监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

  使用维修资金开展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应当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列支。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四、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

  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使用维修资金,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各地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五、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六、建设信息平台,保障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业主共同决策电子平台,便于业主通过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工具参与小区共同事务决策,提高业主参与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的投票率,保证计票的准确率,解决业主到场投票表决的难题。

  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逐步实现维修资金管理流程规范化、过程要件格式化、监督管理透明化,开辟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业主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公开力度,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告制度,将本地区年度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制度,将本小区年度维修资金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七、加强统计分析,改革创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年开始建立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和管理数据统计制度,是全面摸清维修资金底数,及时掌握维修资金管理动态信息,辅助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和完善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维修资金统计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全面、准确、及时汇总上报维修资金基础性数据信息。

  在加大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的支持力度的同时,各地应当以当前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维修资金使用中引入商业保险,在专户银行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维修资金对于保障住房正常使用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年10月17日

篇5: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3)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7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20**年2月28日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三条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业主计息。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列支范围等;

  (四)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管理机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除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外,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条 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第三十三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业主对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可以向管理机构或者账目管理单位查询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机构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交存、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四十三条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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