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镇质疑处理制度
第一条 流程图
提出质疑一受理质疑一书面答复一提起投诉一受理投诉一做出处理一投诉结束
第二条 工作流程说明
(1)提出质疑:各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首先向招标(采购)人或镇交易服务站提出书面质疑。
(2)受理质疑:各投标人(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应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3)书面答复:被质疑人在收到投标人(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其他有关投标人(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提起投诉:质疑投标人(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满的,质疑程序结束;质疑投标人(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七个工作日内向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提起投诉,同时提交按有关规定书写的投诉书。
(5)受理投诉: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接受投诉时,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当予受理,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6)做出处理: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在收到投诉15日内对投诉项目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有必要,应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处理结果。
(7)投诉结束:投诉人对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的处理决定满意的,投诉程序结束;投诉人对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处理决定不服或镇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办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申请上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长沙市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长价房〔20**〕15号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通过召开水价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湘价函〔20**〕146号),现就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城区自来水平均价格从每立方米1.37元提高到1.57元,并将水价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调整后的自来水每立方米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31元,非居民生活用水2.17元,特种用水5.44元。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按0.2元/立方米的水平进入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建设部将我市作为全国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要求和湘政办发[20**] 文件精神,我市决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为促进城市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我市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每立方米0.75元/立方米提高到0.85元。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三、为促进节约用水,实行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1、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按照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2、实施办法:
(1)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以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以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三级水量水价比例为:1:1.5:2。
(2)具体计收办法,根据水表结算到户情况不同,采取两种计收方式:
①、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四口之家及以下以户为单位进行计量,五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计量的办法实施阶梯式水价。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户每月15m³ (含15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户每月15-22m³ (含22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户每月22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每人每月用水4m³ (含4m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级 | 每人每月用水4-5m³ (含5m³)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每人每月用水5m³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计算方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实际用水量+第三级水价×第三级实际用水量。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居民用水户的阶梯式水价由市水务局制定具体办法。
(二)、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用水计划制定
依照《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水务局负责核定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为方便操作,原则上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用水数据由供水企业提供。
2、具体计收办法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含20%)以下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二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40%)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0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第三级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 | 超过部分按批准的到户供水价格加收150%的水费(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
四、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提高而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大用水减免费力度,即由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免收4立方米水费增加至免收6立方米水费(含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株树桥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水业集团制定后报我局备案。
五、我市调整后的城区供水价格从20**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自发文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六、有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宜,仍按每立方米0.03元在价内征收。
七、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改革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组织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水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八、本通知发布后,原长价房〔20**〕47号《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通知》、长价房地字〔20**〕070号《关于规范我市城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长价房函〔20**〕55号《关于长沙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同时废止。
九、望城区水价不纳入此次长沙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范围。
附件:
1、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2、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长沙市城区综合水价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垃圾处理费 | 合计 | |||
自来水价 | 引水工程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1.31 | 0.20 | 1.51 | 0.75 | 0.02 | 0.30 | 2.58 |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工业用水 | 2.17 | 0.20 | 2.37 | 1.05 | 0.02 | 0.30 | 3.74 |
行政事业 用水 |
1.05 | 0.64 | 4.08 | |||||
经营服务性用水 | 1.35 | 0.64 | 4.38 | |||||
三、特种行业 用水 |
5.44 | 0.20 | 5.64 | 1.38 | 0.02 | 0.31 | 7.35 |
附件二:
长沙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表
分类 | 主 要 行 业 | |
居民 生活 用水 |
居家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部队用水(不含其附属生产经营性用水);公益、公用事业:公园、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用水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单位等用水 |
工业企业用水 | 各类工业生产、交通、邮电等企业;各类机关、部队、学校生产性等用水 | |
经营服务用水 | 各类商店、商场、门店;机关、部队、学校等的营业性用水;文化、电影院、剧院、照相馆、游泳馆等;营利性医疗单位;建筑施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业;宾馆、餐厅、招待所、洗染业等用水 | |
特种 行业 用水 |
洗浴中心、足浴、桑拿、高尔夫球场及洗车行业等用水 |
篇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46号)精神,我市自20**年2月1日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凡在长沙市市区(不含望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长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
生活垃圾从收集站收集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转或处理场所的费用,包含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生活垃圾产生单位。
二、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9号),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方式改革试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供水部门采用“随水计征”的方式,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三、征收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5号)执行。
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长价房〔20**〕15号)执行,即对低保用户每月每户水费免收6立方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市城管执法局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处具体负责征收监管工作,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档案,定期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报表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市城管执法、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每月10日前如实填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清单,定期核算和上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由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5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4月15日
篇4:考勤流程中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意见通知
考勤流程中注意事项及相关处理意见通知
1、各部门注意事项:
1)各部门在本部门内公示本部门教职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教学口则还要公示课时状况,并要求部门教职工签名确认。
2)教学口课时及考勤要求负责考勤人和本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教务处;行政口要求负责考勤人和本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人事处,学工口要求负责考勤人和本第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人事处。
3)要求:A及时性:
各部门每月9日下午下班前(公示后),教学口向教务处提交,行政口向人事处提交,学工口向学工处提交,遇到休息日提前一天;教务处、学工处审查后将汇总结果于10日下午下班前提交给人事处,遇到休息日提前一天。
无故推迟提交时间而造成教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延时,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以每推迟6小时为计量单位:
直接职责人:10元/6小时,第一负责人:30元/6小时
B准确性:要求准确无误,不得错报和漏报。假如出现错误状况,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
直接职责人:5元/人次;第一负责人:15元/人次
2、教务处对教学口提交的考勤明细进行审查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给人事处。
要求:A及时性:对教学口提交的考勤明细务必及时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9日下班前反馈给各部门,并在10日下班前将审查结
果和教学事故状况提交给人事处,遇到休息日提前一天。无故推迟提交时间而造成教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延时,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以每推迟6小时为计量单位:
直接职责人:20元/6小时,第一负责人:60元/6小时
B准确性:依据不定时抽查结果对教学口考勤状况进行审查,要求考勤记录、课时状况、考核结果准确无误,不得错报和漏报。假如出现错误状况,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
直接职责人:5元/人次;第一负责人:15元/人次
3、学工处对学工口提交的明细进行审查并将汇总结果提交给人事处。
要求:A及时性:对学工口提交的考勤明细务必及时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9日下班前反馈给各部门,并在10日下班前将审查结果及考核状况提交给人事处,遇到休息日提前一天。无故推迟提交时间而造成教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延时,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以每推迟6小时为计量单位:
直接职责人:20元/6小时,第一负责人:60元/6小时
B准确性:依据不定时抽查结果对学工口考勤状况进行审查,要求考勤记录、考核结果准确无误,不得错报和漏报。假如出现错误状况,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
直接职责人:5元/人次;第一负责人:15元/人次
4、人事处根据学院有关工资制度、考核结果、教职工出勤状况进行工资计算,制作工资电子表,并进行分析,申请相关款项。要求:A及时性:在每月12日下午下班前向分管院长提交学院当月教职工工资明细表、薪资汇总等各项表格,并申请有关款项。
无故推迟提交时间而造成教职工工资发放出现推迟,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以每推迟6小时为计量单位:
直接职责人:50元/6小时
B准确性:假如出现教职工工资计算错误,则按以下比例给予处罚:
直接职责人:5元/人次;第一负责人:15元/人次
5、分管院长在接到人事处上报的工资明细表,应及时做出批示。假如拖延工资发放时间,则按学院每拖延一天支付教职工工资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作为赔偿。
6、财务处接到人事处提交的请款单及明细表后,应及时进行工资转帐、现金工资的发放。每拖延6小时具体职责人给予20元的罚款,第一职责人处以60元的罚款。
篇5:广州市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1号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