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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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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2月16日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55号)、《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39号)、《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浏政发〔20**〕11号)。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浏阳市辖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总工会、应急办、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市应急办: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的社会救助,为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仍无力克服困难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情形的烈士(牺牲人员)评定的申报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市消防大队:组织参与各类抢险救援和灾害事故;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市应急办。

  2.2.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 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报告。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接警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 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应急办、长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 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 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 预警结束

  3.5.1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 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2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长沙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

  4.1.2.3 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负责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1.3 救援程序

  4.1.3.1 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长沙市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当即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 指挥和协调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市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 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 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 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计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新闻发布规定进行。

  4.9 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 培训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相关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 演习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 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8.2.2 本预案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和改进。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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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

  九寨沟管理局办公室 20**年3月20日印发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局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全局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寨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和抓实、抓细和抓专的原则,扎实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以源头治理为突破口、更新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落实改革监管体制,加强单位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建立健全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着重在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我局食品生产、经营和流通安全有序发展。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九寨沟景区内食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九寨沟管理局视情况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赵德猛 徐荣林

  副组长:丁素琴 李 怡 白志远 仁青周

  刘春龙 文义勇 安 超 杨志兵

  鲁朝汉

  成员:局属各部门、公安分局、九寨沟旅游分公司、森警九寨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联合经营公司、文化产业公司、景区居委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负责景区食品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由常介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837-7737675。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三) 办公室职责

  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方案;传达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负责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汇总及局应急指挥部文稿处理等工作;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3.医疗救护组:由法规处牵头,负责紧急组织、调配医疗卫生救援组和应急队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协调必要的医疗物资、设备;储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准备急救场所,指导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随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人员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

  4.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的调拨,统筹调度,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5.宣传报道组:由旅游营销处牵头,负责核实和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做好网络媒体等舆论信息的引导和掌控等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阿坝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无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监测、预警

  (一)预防工作

  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监测预警

  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通报网络体系,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五、突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 级、ii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州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九寨沟管理局负责组织发生在本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应预案。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成立各项应急措施;部署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通告、通报。

  (二)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1.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事故灾害链。

  2.应急领导小组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三)响应终结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技术组进行分析论证,确认事故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四)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0837-7739529),正确引导消费。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完善。

  各部门、下属企业、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并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3: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

  关于调整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年12月6日

  送:驻镇各单位

  九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年12月6日印发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3.1.2 监测实施

  3.1.3 监测报告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 落实责任

  5.2.2.2 事故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5.3.1 级别提升

  5.3.2 级别降低

  5.4 响应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2.1 奖励

  6.2.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辖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辖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辖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风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镇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镇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委、党政办、经发办、社管办、综治办、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旅游经济所、社会保障服务所(民政所)、人武部、应急办、社区居委会以及驻九华镇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卫生院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旅游经济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党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九华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九华镇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党政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所(民政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九华镇司法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综治办: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社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日常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安办报告。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公安、纪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风景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九华镇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综治办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党政办牵头,会同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食安办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风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各社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宣传。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1.3 监测报告

  各社区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上报食安办,再由食安办上报给上级部门。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各社区在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上报食安办;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风景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待上级部门指示后再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社区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社区、镇属各单位、驻镇各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2)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微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食安办、农业、卫生及社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安办。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社区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及事故发生地社区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的以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旅游经济所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风景区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党政办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风景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综治办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党政办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镇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镇政府和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镇应急处置工作在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 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1)事故初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辖区或区域性内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风景区批准,从风景区“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镇居干部职工、食品安全“四员”、兼职综合应急队员以及聘请的社会人员组成,统一接收上级部门的调配和指挥。

  2.2 应急队伍职责

  统一处置事故工作等其他重要事项。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九华镇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

  级别 分 级 标 准 响 应

  级 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

  响 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篇4: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8)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佛教协会,驻山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年11月23日

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3.1.2 监测实施

  3.1.3 监测报告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4.1.2 责任报告单位

  4.1.3 责任报告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4.2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 落实责任

  5.2.2.2 事故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5.2.2.4 总结评估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5.3.1 级别提升

  5.3.2 级别降低

  5.4 响应终止条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2.1 奖励

  6.2.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风景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风景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景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管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工委、政治处、经济社会发展处、财政处、建设环保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宗教局、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交通局、农村工作处、信访局、信息中心、应急办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市场监管局),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工委、管委会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工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政治处、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经济社会发展处: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财政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建设环保处: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行政执法局: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宗教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司法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农村工作处: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纪工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工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交通、公安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政治处牵头,会同信息中心、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市场监管局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市场监管、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风景区食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 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其它市县通报风景区的信息。

  4.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 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 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风景区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管委会和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以内书面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以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经济社会发展处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政治处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市食药安办和市食药监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财政处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山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 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1)事故初判。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 附则

  8.1 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乡镇以及景区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级别

分 级 标 准

响 应

级 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

响 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

篇5:旅游风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风景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及其他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3.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3.2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区安监局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综合协调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权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应急管理体制,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1.4.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区安监局与城乡工作办事处、各景区和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

  1.4.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依法明确区安监局各成员应急职责和主要任务,规范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分类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程序的措施,落实应急机构、人员、经费、物资、装备到位。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结合紧急状态下的需要,做好常态下的应急管理工作,开展事故预警和防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隐患治理,提高应对能为。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安监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地部门(城乡工作办事处或景区管理处)组成。

  2.1.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职业病危害及其他工商贸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其职责如下:

  2.1.2副组长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调度值班工作,按组长指示参与救援指挥;负责接收区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批示、指示,及时呈报局领导阅批,并将指示转有关人员或单位办理。

  承担生产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协助组长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协助组长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提供事故单位有关情况和事故处置相关的应急预案、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信息;按照事故现场指挥部决策协调区有关单位、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救援;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救援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协助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2.1.3工作人员

  负责及时向市安监局、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责现场勘察、取证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参与或配合有关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FS:PAGE];负责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方面的事故救援的处置和调查;组织相关专家咨询,提出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建议;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或配合有关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2.2现场工作组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级别、现场情况以及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定组成事故现场工作组派赴现场进行协调、指导;现场工作组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及支撑机构、专家组成。必要时,局长带队赶赴现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挥决策,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必要时,根据授权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调动应急队伍救援及专家、设备、物资参与救援。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组成主要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选取聘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从安全生产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事故救援专家组,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分析研判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及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区消防大队、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城乡工作办事处、景区管理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事故先期处置和事态控制,协助专业救援队参与事故救援。在超出自身救援能力时,报区应急办协调市公安消防部门和相关专业抢险队参与救援工作。区级可调用应急队伍组成情况:

  队伍名称人数隶属部门

  (单位)专业专职/

  兼职所在辖区值班电话

  区公安分局80区公安分局治安专职听涛景区85398400

  区消防大队39区公安分局消防专职听涛景区85398462

  区交通大队16区公安分局交管专职听涛景区85398400

  群众应急分队34区城乡工作处综合兼职东湖风景区86779086

  医疗救护急救分队3区卫计委医疗

  救护专职东湖村86328199

  环境监测分队4区环保局环保专职听涛景区86776900

  2.5事故所属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景区管理处)职责

  事故发生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景区管理处)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事处(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和先期处置。待上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后,协助实施救援。

  2.6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区安监局按照《风景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及其事故隐患分析

  风景区现有危化品经营企业7家,其中加油站5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1家、燃气充装经营单位1家。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标准,辖区内1家企业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为兰江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龚家岭村杨李湾特1号,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现有员工25人,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邱宏方(13307121608)。主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为乙炔、丙酮、电石,其中原料丙酮年使用量为10吨,最大储存量为0.9吨,采用桶装库存(仓库面积20平方米);电石年使用量为800吨,最大储存量为20吨,采用桶装库存(仓库面积120平方米);乙炔年生产量为400吨,最[FS:PAGE]大库存量为2.69吨,采用瓶装库存(仓库面积100平方米)。

  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两大类,主要原因分为人为操作失误(违规操作)和设备缺陷。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死亡半径为28.83米,最大危险面积为2609.9平方米。

  3.2重大危险源监控

  (1)区安监局应每年组织开展辖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全面排查和摸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位置、危险因素、所在单位、监管现状等基本情况,对新增疑似重大危险源在企业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及时更新监管数据。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措施,向本厂职工及社会公布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督导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抓好预案的落实。将重大危险源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执行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暂时停产等措施。整改期间落实跟踪检查制度,确保企业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具体到人,隐患整改到位。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特种设备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区安监局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建立与区安监局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事故报告值班电话

  区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受事故报告的24小时值班电话情况见表。

  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

  序号部门名称24小时值班电话

  1区政府总值班室86793760

  2区政府应急办86779557

  3区安监局办公室86787760

  13971316856

  4市安监局值班室82922506

  3.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或景区管理处)报告。区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核实信息情况,根据局领导的指令,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事故信息。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监局值班室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事故信息。

  3.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准确位置);

  (2)事故表现形式(如爆炸、火灾、泄露、坠落等)及具体部位;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现场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拟采取的救援行动;

  (5)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经逐级上报后,由国家[FS:PAGE]安监总局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响应程序。

  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经逐级上报后,由省安监局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响应程序。

  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经逐级上报后,由市安监局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响应程序。

  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及以下各级预案。局主要领导带领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及支撑机构、专家队伍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支援。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先期响应

  (1)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根据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进入应急状态。组织、调动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携带救援装备(设备),在组长或副组长的带领下,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与事故单位、属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或景区管理处)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或景区管理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通知专业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

  (3)指挥部随时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现场响应

  区安监局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监局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疏散群众,指挥布置开展抢险救援。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破坏)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及时联系救援专家并就事态情况先期咨询,了解掌握救援技术和注意事项。根据事故灾难现场情况需要,调动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工作,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完善救援方案。

  (3)开展现场指挥协调,调遣本级应急资源库可用特种救援设施(设备)、装备及其他救援物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友邻企业救援力量;协调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等专业救援队参加救援;协调建设、房管、交通等部门可调用救援设备、车辆;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4)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发布或向上级通报事故救援信息情况,协助区宣传部信息发布工作;收集掌握社会舆情,为上级部门发布舆情动态提供信息资料。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或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特殊险情,超出区安监局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有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并报请市安监局和区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1)协助有关部门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协助街道、景区、社区组织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撤离危险区域,设立避难场所。

  (2)在保障应急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切断危险源,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灾难。

  (3)及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和应对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4)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加强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安全防护。

  (5)做好新闻媒体沟通衔接,控制不良舆情扩散,维护社会稳定。

  (6)必要时,停止救援工作,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以及场所,组织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4.2.4应急[FS:PAGE]终止

  4.2.4.1现场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险情排除,现场得到控制,造成危害和影响已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

  4.2.4.2应急终止

  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宣布结束应急救援工作,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市安监局。

  4.3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性分析,辖区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有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露)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

  5应急资源数据库

  区安监局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纳入区政府应急管理平台数据库统一管理。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专家库。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主要来源于区安监局自有应急装备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调用应急装备。

  6后期处置

  在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部署下,由区安监局负责适用本预案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工作,事发地(城乡工作办事处或景区)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习、演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区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

  6.2预案修订

  区安监局根据预案实施和演练评估情况,定期修改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必须组织重新修订和发布。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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