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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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物协《关于落实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函[20**]135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建办[20**]102号)的有关规定,为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管理,实行行业自律,切实减少我省暂时停止实施二、三级资质行政许可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经省物协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以资信等级认定的方式开展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请各单位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认定,按20**年5月24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资信等级认定的对象为我省新设立以及原持有二、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信等级应按《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指南》(附件二)的程序办理。取得《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证书》,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具备开展物业服务经营能力的凭据。

  四、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资信等级,资信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五、原持有二、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申请资信等级,资信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六、仍在有效期内的原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新的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均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

  2.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指南

  3.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工作流程图

  4.承诺书

  5.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申报表

  6.《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证书》变更申请表

  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承诺书

  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承 诺 书

  本物业服务企业就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信认定承诺如下:

  l、本企业对《广东省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3:房地产公司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分单原则

  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客户认定及分单原则

  第一条、抢单或为抢单有意欺骗同事、客户的,经查实,销售经理将视情节轻重取消接待权利三至十五天,并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司总部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二条、若当值置业顾问未经请示而不站排则被跳过,由下一置业顾问接待,跳过后不得补接(除置业顾问被委派办理公事外)。较长时间离岗须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示。除事先向销售主管或销售经理请假,无故不得故意轮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10-50元),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日期的停盘处理。

  第三条、已被接待的未成交客户未离开现场前,当值置业顾问未经销售经理、销售主管许可,不得接待新客户。

  第四条、置业顾问接待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当事置业顾问可指定他人代接老客户,无指定则由销售组长安排义务置业顾问(当前轮值排序末位置业顾问)接待。义务置业顾问若被轮过则优先补接。

  第五条、置业顾问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首次来、是否打过电话咨询(询问时要大声,让其他同事听到),如发现该客户为同事的未成交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联系不到,则组长或主管安排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若义务置业轮过可优先补接。

  第六条、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置业顾问的名字,则由轮序置业顾问继续接待,并做客户登记(以方便确认),如未距上次客户来访未超过15天则当天成交分半;如未成交则属正常接待,不得补接,客户资源归原置业顾问;如距上次来访已过15天,无论当天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属轮序置业顾问。

  第七条、客户进门未表明身份,在接待当中置业顾问发现客户不是购房,都算接待名额(包括参观的发展商及同行、租房及跟楼盘相关的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接待。本公司人员市调或考察不计接待名次。

  第八条、客户进售楼处在未进入模型区域主动表明身份是装修、推销、记者(非购房目的)可不计接待名次(客户表明身份时要让其他同事听到),由义务置业顾问接待;其他情况一律计接待名次。假如一再追问客户身份而引起争议或遭到客户投诉则后果由置业顾问自行承担。

  第九条、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可只留姓不留名,但电话必须清楚、真实),并经置业顾问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客户登记不得涂改、空行或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按以下原则:

  1.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客户登记有效期自最后一次来访日算起15天(含),如超出15天则视为归属权遗失;

  2.同电话不同姓名,则视乎是否直属亲属关系(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男女朋友除外;

  3.如置业顾问接待的客户是帮朋友看房并留下朋友姓及电话,再次来访时若未指定找原置业顾问,而原置业顾问尚未过跟踪期的,则成交由原置业顾问与本次接待的置业顾问分半;

  4.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以签订认购书三天为准,自认购当天算起,如有争议三天之内须向经理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5.成交客户姓名与登记姓名不同,以是否直系亲属关系为判定依据。

  第十条、未成交老客户带新客户到现场指明找**置业顾问,新客户当由其指定置业顾问接待;如老客户未指明就由轮序置业顾问接待,新客户归属轮序置业顾问;如当天老客户与带来的新客同时成交,则新客户成交归属轮序置业顾问,但老客户须依照《客户登记本》判定其归属权,如距老客户上次来访未超过15日则由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的分半,如已超过15日,则新老客户均归属轮序接待置业顾问。

  第十一条、如老业主再次购买,不论是由谁接待,任归原置业顾问。

  第十二条、凡置业顾问成交分单的均执行业绩、佣金各半的原则。

  第十三条、置业顾问欲成交前必须向内勤或销售经理核对销控,以免一房多售。

  第十四条、客户如要求额外优惠须报销售经理,由销售经理定夺是否能报发展商报审批。置业顾问不得直接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违者将直接辞退。

  第十五条、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及对上司有不敬的言行举止者,销售经理有权给予其停盘一至三天反省的处罚及相应的经济处罚(50-100元)。

  第十六条、若发展商保留房号指明给某客户的,原则上成交后属于原接待过的置业顾问。但若最终认购方是以其他人的名义购买而该人又被其他置业顾问接待过且尚未过跟踪期,则归属新置业顾问。

  第十七条、如置业顾问接待过的客户再次来访,进门指明找其他置业顾问的,则由被指明的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归属被指明的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无关。

  第十八条、客户在已有置业顾问接待的情况下,其他置业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动认客户,若经查实该客户确曾来过,如未过跟踪期,当天成交则轮序置业顾问与原置业顾问分半。如未成交则仍属原置业顾问。

  第十九条、凡置业顾问发生客户归属争议需要裁决或本条例未尽事宜,则由销售经理做出合理解决。

  编 制审 核批 准

  日 期日 期日 期

篇4:海宁皮革城招商报名资格认定

  海宁皮革城招商报名与资格认定

  1、报名时间: 20**年 4月9 日-4月13日,上午8:30-下午5:00。

  2、报名地点:

  ①海宁:浙江海宁市钱江西路288号,海宁中国皮革城三期品牌风尚中心(风尚设计会所负一楼多功能会议厅),联系电话:0573-87878012

  接受海宁地区、其他地区的报名。

  ②四川: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义街29-33号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一楼招商部,联系电话:***

  接受成都地区、其他地区的报名。

  ③不接受传真、快递报名,电子表格下载地址:

  3、报名资料

  ①填写完整加盖公章或个人印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前往报名地点领取);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必须同时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书);

  ④评分表及与评分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必须在报名时备好原件以便核查评分,同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核实其中一份有假取消其报名资格。

  4、保证金标准

  ①一楼箱包租赁商铺选房保证金10万元。

  ②二-四租赁商铺选房保证金50万元。

  ③二-四楼商铺竞买保证金100万元。

  5、资格审核

  资格审定由本公司按照"海宁地区、成都地区、其他地区"三个类型和五个类别按各自的标准打分分值审核确认其选房资格。

  ①报名名单中如有重复或企业业主和经营者实际为同一家企业或品牌的均被视为一家企业或经营者;

  ②一家企业或经营者一个业态只有一次选房资格;

  ③选得品牌旗舰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经营者不能再参与同业态出租商铺选房;

  ④持优先入驻证和评分在一定分值(从高至低按比例确定)以上的企业或经营者优先选房;

  ⑤凡拖欠海宁中国皮革城及分市场租金或费用的企业或经营者一律取消本次报名资格;

  ⑥三楼品牌皮装区报名资格审核按三楼商铺数的120%左右确定(按评分分值从高至低),余下则进入二楼皮装区资格审核;

  ⑦在报名后的资格复审中如出现疑问,要求报名者重新提供有关原件复核的,报名者必须及时提供,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报名名单经成都海宁皮革城有限公司审核后,在20**年4月22日前电话或短信通知报名者。同时,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者必须在20**年4月25日下午5:00前凭保证金银行缴款单至报名地点领取选房资格证。

篇5:怎样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怎样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集中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总是承包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承包人提交给法院的结算文件,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以来,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同时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

  而且,在实践当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法律关于送审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三、示范文本的关于送审的约定

  (一)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通用条款的理解

  1、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怠于履行义务28天、58天后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结算借款可能仍然没有确定,但这并不妨碍承包人的请求权,具体计算应该以最终结算价款为依据。经催告,发包人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得以就该工程的进行折价或拍卖,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并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但是这种约定的责任,是有适用前提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是工程结算后3个月,则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就要受到限制。

  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是在上述通用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不能当然赋予承包人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四、实务操作

  (一)合同关于送审的约定应当明确

  示范文本并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该在专用条款中,对此进行约定。当然,在实践当中,建筑市场是发包人市场,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发包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结合法律,在最大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轻义务。因此,承包人要想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认可”的条款,这种可能性非常小,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二款规定: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

  因此,承包人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执行。这样约定,就有可能实现以送审价为工程结算价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送审的结算文件应当齐全,且由发包人签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承包人应当整理出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这些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纸、变更材料、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签收,但在实践当中,到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已经恶化,发包人可能拒绝签收任何来自承包人的材料。当面临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请公证处公证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采取公证快递的方式送达。这里要注意的是,送审的总价款应当准确,送审时间应当明确。

  (三)答复期限届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应当谨慎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没有任何答复,承包人欲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此时,承包人更加应当谨慎发函,千万不能质疑发包人为何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甚至要求发包人在3天或者7天内予以答复。这种言辞,实质上表明承包人同意了发包人的答复期

限,先前产生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法律效果被否定,故承包人应当杜绝向发包人发出类似的函件。以送审价为工程总价款的目的已经达到后,发包人仍然对工程价款的支付置之不理,则承包人可以发函催告发包人,要求其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依旧置若罔闻,则承包人就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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