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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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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18)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

  京建法〔20**〕5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按照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季度结算、并在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结清的要求在合同协议中约定。

  (二)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应当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并依法取得消纳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无经营许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收集或运输居民装修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消纳证,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治理

  (一)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运输企业规范化运行情况,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的运输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实时更新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以下简称“本市地方标准”)及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本市环保标准”)等要求。

  (三)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车辆尿素添加台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要求,具备排放在线自动监控功能,实现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对车辆排放的在线管理。被公安交管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排放超标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维修治理,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排放合格后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不具备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和本市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准运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准运证上加设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查验证件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治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消纳场在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不得预收费用。

  (二)消纳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在出入口设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定期上传相关视频数据至区城市管理部门,并保存两个月的视频数据备查。严禁未携带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消纳场。消纳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扬尘污染,其进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三)消纳场应当实施逐车登记制度,每周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进场车辆情况和受纳量。对已签订处置协议,但实际未处置或处置量明显少于协议量的,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消纳场存在未定期报告、擅自预收费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消纳场在京签订处置协议资格,直至吊销消纳场设置许可。

  五、明确部门重点职责,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一)城市管理部门重点职责

  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抽查,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运输车辆,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处理。对已颁发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应当到施工现场或居民住宅小区现场监督抽查。

  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建筑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管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作用,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对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取得消纳证的工程项目和居民住宅小区、取得设置许可的消纳场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公示。

  3.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许可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公示量化得分。对于已发放准运证,但经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收回准运证,扣除所属运输企业相应分数、暂停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直至吊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重点职责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道路遗撒、车箱未密闭、运输企业违规消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并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记分处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履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工程项目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依法限制在京土地投标资格;暂停施工单位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取消本工程绿色安全工地评选资格。

  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进行记分处理;在物业管理曝光平台记录。

  (四)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运输、非法改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五)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职责

  1.日常执法检查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运输车辆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进行整治,依法严格处罚。尤其要重点查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反装载规定(超长、超宽、超高、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时间或禁行路段行驶等违法行为。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公安交管部门在对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时,要将违法信息同步录入“在京违法客货运车辆信息库”,按月汇总。对本市违法运输车辆,要对其所属运输企业抄告追责;对外埠违法运输车辆,要函告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追查。

  3.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科技手段,采取监控室设岗拍照取证、路面移动执法终端动态拍照等科技手段,将路段动态违法信息传送至主线站现场整治组,全面强化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违法的发现率和现场处罚率。

  (六)环境保护部门重点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施工现场违反扬尘管理规定及运输车辆排放超标、污染设施闲置、OBD报警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加强联合督导,理顺工作机制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对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移送的资料要合法、全面、详实;移送资料符合要求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要求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拨打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12345、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69、城管热线96310或填报“环保有奖举报”专栏(网址:www.bjepb.gov.cn)举报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七、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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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12)

  LYDR-20**-00001

  浏政发〔20**〕5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7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规划、住建、环保、国土、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时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以及监管措施);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四)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五)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六)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必须提供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摄像监控的资料。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二)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三)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或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对建筑垃圾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相关资料,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的实际情况,在工(场)地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损坏城市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

  (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宏观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序竞争。对运输企业进入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输车辆标志);对不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对已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运输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市场准入

  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50吨),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有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制度。

  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规模重组等手段,使企业具备相应条件。

  (三)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书面报告;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车辆停放场地有关情况的资料;

  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市场退出

  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考核。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营运的相关规定。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2.有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准悬挂的湘A8Z专段车辆牌照;

  3.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4.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5.对因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的车辆,运输公司要求报废、变更、抵号的,应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企业新增加车辆的,可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运载量为5吨以上密闭式车辆手续;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装载最高面应低于车厢板上边缘10厘米,不得超高、超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因车厢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等原因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二十条 城区范围内按照建成区和规划区实行车辆吨位分类运输。

  建成区范围为:沿花炮广场-花炮大道-燎原路-白沙路-锦程大道-浏阳河中路-天马大桥-天马路-金沙中路-西湖山路-方竹路-淮洲东街-金沙北路-花炮广场包围圈内区域(以后根据城区建设情况适时调整)。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使用5吨以上的双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规划区范围为:建成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在规划区范围内允许使用5吨以上的双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车辆不得粘带泥土,沿途不得撒落。

  第二十二条 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三)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四)运输车辆超载行驶;

  (五)让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淤泥等流体建筑垃圾的运输。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沿途撒漏、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或者乱倒建筑垃圾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并由城市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的,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公安、规划、住建、环保、国土、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浏政发〔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9日印发

篇3: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2019暂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京管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年1月11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置

  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政府同意。

  (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装修垃圾。朝阳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试点利用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或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其他区装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到指定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时存放。

二、加快积存拆除垃圾清理

  (一)规范设置拆除垃圾暂时存放点位。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位,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具体设置标准满足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见附件)。暂时存放场应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负责管理运行,并告知所在地街乡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委、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区生态环境局,暂时存放场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加快推进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工作。20**年8月底前,各区积存的拆除垃圾能够在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应全部处置完毕,实现场平地净;确实无法在现场完成处置的,应统一清理至暂时存放点位。

  (三)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暂时存放场应做好扬尘控制,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应做好路面硬化,其中场区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的,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应对非作业的面进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应符合标准,并做到密闭;严禁接收餐厨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因历史原因在处置场内遗留的其他固体废弃物须限期清理。

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

  (一)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10%。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号),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增加的投资,根据既定的项目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完成审批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调整优化设计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支持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理调整优化设计方案,完成项目设计变更,并对相关批复予以调整,增加的投资按照项目既定的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并在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予以支持和指导。

  (三)各区参照市级要求,提出本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要求。资源化处置企业结合所在地区工程情况,生产本地区需求量大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且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四、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附件

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暂时存放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暂时存放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暂时存放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暂时存放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暂时存放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七、暂时存放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暂时存放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

篇4:无锡市秋冬季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18)

  无锡市秋冬季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

  为进一步强化做好秋冬季节(特别是进博会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近期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地开展秋冬季节扬尘治理攻坚行动,现就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严查严管、监督检查、综合督查、应急联动等综合性措施,确保秋冬季节(特别是进博会期间)不发生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不良影响事件的发生,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作出应有的努力。

  二、组织领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秋冬季节扬尘治理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治理工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治理工作,局质安处会同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20**年春节前。

  四、细化工作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86号)的工作要求,将扬尘治理工作标准进一步充实细化,全面实施“668”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要求(“六不开工”、“六个百分之百”和“八字要点”)。

  “六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档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

  “六个100%”,即: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行为,全面实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覆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

  “八字要点”即:围 (就是工地全部围挡封闭作业,严禁敞开式施工)、洗 (就是进出车辆的全面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洒(就是工地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尘土飞扬)、盖(就是裸露土方、材料全部覆盖,严禁裸露)、清(就是工地里的垃圾及时清理,严禁抛掷和焚烧)、硬(就是施工现场道路及有关部位混凝土硬化,严禁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封(就是外脚手架、临边防护的封闭,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喷(就是设置道路喷淋和楼层喷淋,防治尘土外逸)。

  五、具体工作举措

  (一)开工必查验。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各级项目的监管机构必须要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设备的设置及扬尘防治的有关措施等进行查验,未通过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二)扬尘必严管。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单独组建专门的监督检查力量,或主动对接区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强有力的监督检查队伍,将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对本区域的所有项目专门从事全覆盖的监督巡查,一是要重点严管前期挖土、基础工程阶段和后期收尾阶段的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标准不得低于主体施工阶段;二是严查施工现场土体裸露、严查带泥上路、严查抛洒滴漏、严查道路积尘、严查高空抛洒;三是要重点严打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遏制未办理相应手续即开始施工建设的行为。

  (三)失信必惩戒。对在监督检查、巡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扬尘防治方面不达标的工地,一旦查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停工整改通知、行政处罚等进行严肃处理,且必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律予以上限处罚。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应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并上报“信用中国”对责任单位进行公示。

  (四)督查必严肃。结合目前市级层面正在开展的下半年信用综合考核工作,全覆盖式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对扬尘整治不达标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从重从快处罚以及对相关涉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扣分。并且会同市263办公室、环保局成立扬尘整治专项督查组,开展不间断的随机巡查,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同时,对各区的监管项目做出统一标准评价,对扬尘整治专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区县将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通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予以严肃问责,并约谈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

  (五)应急必果断。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秋冬季节(特别是进博会期间),一旦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市所有建设工地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采取相应紧急对策,必要时可通知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停止商品砼的供应、所有建设工地(除市重点工程外)全部停止施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秋冬季节(特别是进博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成立相应工作组,明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填写附件1,并抓紧制定秋冬季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5日前报住建局质安处。同时,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从民生实事的高度出发,把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精心实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开展对施工一线所有人员(含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要充分利用施工现场民工学校的有利载体,加强施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到位的局面。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并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将此次秋冬季节(特别是进博会期间)安全生产和空气质量保障专项治理工作中检查、整改闭合、执法处罚等情况,按照附件2的要求认真汇总填写,于每周周五下午下班前上报。

  同时,由局质安处、城建处、建设监察支队、安监站有关负责人对口负责联系相应的区域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攻坚行动,详见附件3。

  (四)加强监测预警。到12月底前,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大于5000m2)以及毗邻学校、居民区等的建设工地区域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及重要扬尘产尘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保存1个月以上,并要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

  联系电话:8****41,邮箱:****。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年 11月 5日印发

  附件列表:

  附件1、2、3:无锡市秋冬季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统计表格.*ls*

篇5:X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 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20**年8月20日

  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除物业在管项目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建[20**]44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安委[20**]4号)及市住房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驻房[20**]61号)要求。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物业在管项目内的电气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发,健全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提高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二、治理内容

  (一)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建立和完善在管项目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是本物业在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召开会议,具体负责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电气火灾安全问题。

  (二)加强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协助、积极配合街道、乡镇,检查物业在管项目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问题,并加强小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消除用电安全隐患。

  (三)加强电气安全教育。要以物业在管项目为阵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社区文化、文明创建、教育等活动中,积极组织对广大业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普及,充分发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电气火灾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订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消防演练不得少于两次,提高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发布电气防火通告。制定出台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在各物业在管项目张贴,进一步明确电气火灾防范责任、义务,提醒安全用电,提示火灾风险,明确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二)组织开展集中约谈。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电气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存在工作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物业在管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集中曝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不履行电气安全职责以及存在电气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物业在管项目,组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通告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年8月开始至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8月底前)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9月-20**年10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11月-20**年4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查处,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年11月份以后,各县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月对本地区物业在管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房管中心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物业在管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xxx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全市火灾形势的必然要求。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省住建厅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综合治理责任,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要定期开展工作研判,通报电气火灾形势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研究制定措施,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监管,强化责任。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按规定将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整治工作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强化奖惩,严肃问责。

  市房管中心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物业在管项目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综合治理期间,凡发生因电气因素导致的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导考评,层层传递工作压力,逐级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20**年8月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季度最后一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小结;20**年9月底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年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年4月2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所报材料需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

  联系人:王瑜

  电 话:0396-2811115

  邮 箱:78378092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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