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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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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管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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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10)

  附件1

  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该住宅建设项目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以该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暂行规定必须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级别等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暂行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专家中予以补充。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审、现场答辩等内容,具体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标书评审是指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阅投标书与其是否一致,按计分规定独自进行评判。

  现场答辩是指评委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拟派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现场答辩。答辩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评审、比较、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照本暂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即宣布评标结果,并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2019)

  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

  (一)设立业主大会;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

  (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

  (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向镇街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经镇街审查,符合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条件的,镇街应当书面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根据调取信息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建成后,镇街应当向召集人出具电子投票系统启用时间和使用期限的书面通知。

  镇街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启用当日向召集人开放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二十日,将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书面告知镇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后,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录入电子投票系统。

  第八条 业主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认证。

  业主应当在召集人确定的投票期限内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按照指引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第九条 业主完成身份认证,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已经依法送达该业主。

  业主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视为业主已经参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结果视为业主本人的投票结果。

  业主应当保管好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账号、密码及电脑、手机等设备,防止信息泄漏、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

  第十条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出现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在投票期限届满前三日,召集人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醒尚未投票的业主投票。

  在投票期限内,业主可以随时登录电子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仅对业主大会会议部分表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于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召集人在镇街的监督下,将书面投票的数据录入电子投票系统,与电子投票系统的数据一并汇总计票。

  召集人应当将投票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镇街应当会同召集人对汇总计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汇总结果统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或篡改、泄漏业主身份信息和投票信息。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公示、投票期限如无特殊说明,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篇4: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个物业服务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标条件。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平台,以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招标方案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按照招标投标程序进行。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拟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决定内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并书面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

  提倡住宅以外的其他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其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或者其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其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或者以其他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 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不包含三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经过两次邀请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且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

  经招标人申请,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业主大会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同意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及审议、批准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表决结果等材料。 鼓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并由招标人支付。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发售前三十日内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三个月,启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建筑物总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物业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其中技术部分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百分之五十。 招标人是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将招标文件交业主大会审议、批准。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招标人根据业主意见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招标文件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不得修改。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代理合同或者招标小组成员等资料,到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作为招标人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到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再次办理招标备案。办理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业主大会审议、批准招标文件的会议决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镇街组织成立的招标小组做为招标人的,应当持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办理招标备案。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招标备案通知书》。区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或者其他公开媒介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备案通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

  (七)其他材料。

  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招标人通过邀请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不少于三个物业服务企业发送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拟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地址、建筑物总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截止时间;

  (四)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途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建设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拟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在约定服务期限内,物业服务费估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建设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再次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新的《招标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将招标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潜在投标人自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之日起,距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招标人应当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并符合招标人确定的投标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澄清或者修改的补充文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物业服务费、服务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经济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物业服务费收费形式以及相应项目的财务收支测算;

  (四)商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信用等级文件、经营业绩、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提交的;

  (二)提交时未密封的;

  (三)密封处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和物业服务企业公章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提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根据物业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材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三)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在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物业服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任何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并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包括评议技术标文件、经济标文件、商务标文件和现场答辩。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保密进行。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召开现场答辩会时,应当由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或者授权代表参加答辩。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响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 技术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方案;

  (二)人员配备; (三)物业服务质量控制方法;

  (四)创优规划和创新服务方法;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主要内容。 设有经济标的,经济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报价;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成本支出测算报告或者服务酬金的比例; 其他主要内容。 商务标准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和信用等级资料;

  (二)经营业绩; (三)物业服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定过程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独立评审投标文件;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审结果中签字确认;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确定的其他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评分一览表;   (六)依据评标结果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等事项纪要;

  (八)废标情况说明;

  (九)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的顺序直接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出现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经评审,因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全部无效,不符合开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导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全部无效的。

  依法应当进行的物业服务项目,所有的投标均被否决或者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评估报告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依法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评标结束后三日内,招标人应当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介以及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上述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示期届满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等,以及开标、评标过程中采集的影音资料。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到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

  (五)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持证据资料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投诉。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投诉人预付,最终由责任人承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进行投诉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篇5: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

  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分标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各方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体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督实行信用评分制度。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体系。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初始首次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拒绝接受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的监督和指导,被查证属实的不良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拒绝接受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的监督和指导,被查证属实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采用积分评价制度。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情况分为20分、15分、10分、5分四类,具体评分内容按照《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评分自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之日开始计算。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评分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五年内有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初始分值为100分。业主委员会委员首次进行信用信息录入的,信用信息评分以初始分为基础分;业主委员会委员非首次进行信用信息录入的,现有的信用信息分值为基础分。在基础分上加分或者减分,总分作为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等级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值为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第十条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值,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一)A级(信用优秀):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含120分)以上,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二)B级(信用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满12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三)C级(信用一般):信用信息分值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10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满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含12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四)D级(信用较差):信用信息分值不满70分;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10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位置;

  (三)所属镇街;

  (四)所属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五)业主委员会名称;

  (六)姓名;

  (七)性别;

  (八)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不动产坐落位置;

  (九)工作单位;

  (十)委员职务;

  (十一)责任范围;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任期;

  (十四)政治面貌;

  (十五)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培训情况。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及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提供。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评定与审核,应当以物业主管部门、镇街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公示期内,当事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内容或者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一)经核实,异议申请成立,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经核实,异议申请不成立,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异议,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评分依据。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均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分值。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应当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监督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在自荐或者被推荐的同时,填写基础信用信息登记表交镇街审核。经镇街审核属实,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其当选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人的基础信用信息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

  镇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A级时,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通报表扬。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C级时,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将监督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D级时,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镇街进行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其资格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章 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评分资料进行修改或增减。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条 从事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漏记、错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值。侵犯业主委员会委员合法权益,损害业主委员会委员信誉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

  附件:《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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