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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2018年)

2061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2018年)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为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建实施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产权单位和实施主体三方的权利义务及监管责任,我局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珠规建保规〔20**〕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年8月31日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20**年)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配建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保规〔20**〕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协议主体

  甲方(住房保障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乙方(产权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丙方(实施主体):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第2条 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

  (二)管理单元编码: ;

  (三)建设地点: ;

  (四)土地用途: ;

  (五)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建设内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3条 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以及《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要求,丙方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与甲乙两方充分沟通。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房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共

  平方米, 套;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配建住房的总套数共 套,配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配建与配建住房面积相匹配的停车位。

  (三)装修标准。1. 室内装修标准。配建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产权单位选房后,实施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具体装修内容由丙方另行报乙方确定。

  2.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集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一致。

  (四)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1号)要求,执行相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配建独立成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珠规建〔20**〕166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符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32号)要求的项目,应当开展建筑易建性评价。

  (五)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丙方配合乙方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建设进度及工期。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精装修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须同时与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装修期。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七)配建住房的抽取。在本项目商品住宅申请预售许可前,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在符合条件的户型住宅总房源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除甲、乙、丙三方参加外,可邀请其他单位见证,并全程录像记录,以确保抽取过程透明、公平。抽出的配建住房的数量、楼栋号及房号等由甲、乙、丙方及见证方签字确认。

  配建住房不得预售,丙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各方签字的确认书一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

  (八)停车位处理。丙方应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预留与配建住房的面积相匹配的 个停车位的使用权,预留的停车位要优先出租或出售给经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承租人。停车位的租金、售价以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与非预留停车位保持一致,出售或出租车位的款项归丙方所有。

  (九)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丙方应当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乙方(使用人)参观的样板房, 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乙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应向乙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乙方可聘请具备装修标准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按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人才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经乙方复核通过后, 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

  第四条 设计方案报批

  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项目的户型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乙方确认。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丙方应当在配建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修完毕,经乙方认可后进行房源移交,乙方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装修是否达到质量和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珠海市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4.《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5.《珠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和承接查验清单。

  7. 相关施工图、竣工图等设计图纸。如丙方交付的属于独栋建筑的,应向乙方提供该建筑的全套归档图纸。

  上述文件需加盖丙方公章。

  (三)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若存在交付面积差异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并支付款项。

  (七) 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

  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下列情形的,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承租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第三方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由丙方前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本项目同期商品房保持一致。

  (九)房屋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丙方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第六条 产权登记

  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配建住房抽取后,分户转移登记在乙方 名下。

  第七条 信息管理

  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乙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应配建住房的总面积与随机抽取配建住房整数总面积之差不足

  本项目最小户型住房面积的,由乙方和丙方通过作价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项目住房预售的备案价格均价计算。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乙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甲方对乙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抽检,并协助乙方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项目配建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等情况,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上缴市、区级财政。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查验接收,根据乙方及丙方验收结果,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应从具备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之日起计算,住房未出售或出租的,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甲、乙、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协议书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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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制

  20**年

  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配建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保规〔20**〕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协议主体

  甲方(住房保障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乙方(产权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丙方(实施主体):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地 址: ;

  电 话: 。

  第2条 用地概况

  (一)宗地编号: ;

  (二)管理单元编码: ;

  (三)建设地点: ;

  (四)土地用途: ;

  (五)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建设内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

  第3条 监管内容

  (一)总体要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有关规定,以及《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要求,丙方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时,应与甲乙两方充分沟通。建筑设计应当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当与同项目商品住宅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住户与其他住房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二)住房类型、户型和面积标准。配建项目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共

  平方米, 套;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大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套。配建住房的总套数共 套,配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建住房原则上安排在首期。配建与配建住房面积相匹配的停车位。

  (三)装修标准。1. 室内装修标准。配建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产权单位选房后,实施主体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具体装修内容由丙方另行报乙方确定。

  2. 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项目集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廊、地下室、架空层、消防楼梯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需进行装修,标准应与商品房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一致。

  (四)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1号)要求,执行相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配建独立成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并满足珠海市装配式建筑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当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珠规建〔20**〕166号)有关要求,申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符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32号)要求的项目,应当开展建筑易建性评价。

  (五)质量及验收标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有关政策要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等,丙方配合乙方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的设计、施工和装修等进行验收,验收的形式包括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沙土、钢筋、夹板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建设进度及工期。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精装修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须同时与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若地块内同期建设的其他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的,则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装修期。丙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宗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

  (七)配建住房的抽取。在本项目商品住宅申请预售许可前,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总量,在符合条件的户型住宅总房源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除甲、乙、丙三方参加外,可邀请其他单位见证,并全程录像记录,以确保抽取过程透明、公平。抽出的配建住房的数量、楼栋号及房号等由甲、乙、丙方及见证方签字确认。

  配建住房不得预售,丙方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各方签字的确认书一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

  (八)停车位处理。丙方应按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预留与配建住房的面积相匹配的 个停车位的使用权,预留的停车位要优先出租或出售给经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承租人。停车位的租金、售价以及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与非预留停车位保持一致,出售或出租车位的款项归丙方所有。

  (九)样板房的装修复核标准与展示。丙方应当按每类户型装修一套便于乙方(使用人)参观的样板房, 并在装修质量承诺书中向乙方承诺交付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同时需公示经由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过的装修价格构成。

  丙方样板房装修完成后,应向乙方提请对样板房装修标准进行复核。乙方可聘请具备装修标准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按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人才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经乙方复核通过后, 丙方方可进行大面积装修施工。

  第四条 设计方案报批

  丙方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完成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项目的户型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规划位置等应经过甲、乙方确认。

  第五条 竣工验收及交付

  (一)丙方应当在配建住房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修完毕,经乙方认可后进行房源移交,乙方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装修是否达到质量和规定的装修标准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丙方应当在本楼房交付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房地产的下列文件的复印件:

  1.珠海市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4.《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5.《珠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接查验备案证明和承接查验清单。

  7. 相关施工图、竣工图等设计图纸。如丙方交付的属于独栋建筑的,应向乙方提供该建筑的全套归档图纸。

  上述文件需加盖丙方公章。

  (三)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验收工作。

  (四)丙方应于 前负责配合做好本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所有房源的移交工作。

  (五)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和落实,其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满足交付入住条件,若存在交付面积差异的,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签订面积补差协议并支付款项。

  (七) 丙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房

  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属下列情形的,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承租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第三方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八)楼房交付使用后,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由丙方前期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与本项目同期商品房保持一致。

  (九)房屋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丙方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第六条 产权登记

  丙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初始登记。配建住房抽取后,分户转移登记在乙方 名下。

  第七条 信息管理

  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每月25日前登录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完成投资、建设进度及存在问题等,再由乙方审核后于每月26日前提交,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面积差异的处理

  应配建住房的总面积与随机抽取配建住房整数总面积之差不足

  本项目最小户型住房面积的,由乙方和丙方通过作价方式结算,单价按照本项目住房预售的备案价格均价计算。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丙方出具整改意见。

  (二)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接受乙方的监管,并主动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和落实。

  (三)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当每月向乙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四)甲方对乙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抽检,并协助乙方会同其他各职能部门落实本项目配建工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按照各部门要求的户型面积标准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如丙方未按照要求设计和施工,丙方应当修改设计方案直至符合要求,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二)丙方如出现工期拖延、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和未按时移交楼房等情况,按照 元/天/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单位:人民币),违约金上缴市、区级财政。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及时查验接收,根据乙方及丙方验收结果,若验收后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的,物业管理费应从具备乙方配租人员进驻使用之日起计算,住房未出售或出租的,由乙方缴纳。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争议,由甲、乙、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本协议书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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