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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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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2018)

  印发《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20**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3日

  常熟市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办法

  为建立老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精致常熟”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2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贴对象、范围和时限

  1.奖励补贴对象:承接老住宅小区(老住宅小区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不包括纯别墅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内“二低一特”等困难家庭(“二低一特”困难家庭指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特困职工)。

  2.奖励补贴范围:三环路以内。

  3.奖励补贴时限:老住宅小区补贴奖励时限为三年。

  二、奖励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承接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补贴。补贴基数为0.20元/平方米·月,与收费率和考核结果相挂钩,补贴额度=补贴基数×小区总建筑面积×12月。

  2.考核奖励。奖励经费标准为100万元/年,与考核结果相挂钩。

  (二)“二低一特”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

  老住宅小区“二低一特”困难家庭物业服务费给予全额补贴,每户家庭每年只补贴一处。

  三、奖励补贴条件

  (一)老小区补贴条件

  享受财政补贴实施“准物业服务”的老小区,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原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经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后的小区收费标准不低于120元/年,未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小区收费标准不低于80元/年。小区未开征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不享受奖励补贴。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务实举措提高老住宅小区物业费收缴比例,收费率不低于70%。

  (二)考核奖励条件

  街道办事处对老小区物业服务实施考核,考核达到良好或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考核合格及以下的不得奖励。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负责并组织辖区范围内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五、奖励补贴经费的使用

  1.补贴资金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奖励资金用于小区考核奖励,不得挪作它用。

  2.小区补贴和考核奖励经费的拨付应与收费率和考核结果相挂钩,由街道办事处制订具体办法。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老小区,补贴资金的50%直接拨付物业服务企业,剩余50%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应急工作配合完成情况拨付。

  六、奖励补贴经费的拨付

  奖励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住建局(房管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市财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拨付资金。

  七、其他要求

  1.市住建局(房管处)要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在老住宅小区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组建小区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将其作为新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的前提条件。

  2.街道办事处在新一轮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时,将加强群租房、“三合一”、电动自行车的日常巡查、发现、报告机制纳入物业服务管理内容。

  八、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实施,《常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奖励补贴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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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18)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年4月26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淄博市20**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20**年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管理,20**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覆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建设和谐美丽社区,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全面覆盖。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覆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设与项目管理并重。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镇办、社区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重点解决物业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小区环境卫生、秩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物业服务标准不落实,业主满意度低等突出问题。

  (四)公开、公平、公正、定量考核。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第三方力量等多方参与,做到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信息公开。

  三、考核内容

  (一)文明镇办考核(65分)

  1.环卫一体化(20分)

  (1)城市社区按照每30-40户一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5分;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无焚烧现象,10分;

  (3)垃圾分类,社区有分类垃圾桶,区县有源头处理机制,5分。

  2.社区三乱治理(20分)

  (1)杂物及时规整,集中清理,无乱搭乱建现象,5分;

  (2)绿化补齐扮靓,补栽花草树木,补齐缺失、被侵占绿化带,无侵占绿地、乱栽乱种行为,5分;

  (3)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10分。

  3.安装单元防盗门并随时关闭(5分)

  4.物业管理星级达标(20分)

  (1)社区内有专门的办公场所,5分;

  (2)实施物业标准化提升,落实“三公开”标准化,在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公开服务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区县统一规格、统一尺寸、统一外观,5分;

  (3)实行“五个星级”等级评定,大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20**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达到一星级以上标准。第一季度完成全年台账建设,第二季度完成30%,第三季度完成40%,第四季度完成50%,10分。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100分)

  1.基本要求,10分;

  2.环境卫生,19分;

  3.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19分;

  4.公共秩序维护,9分;

  5.绿化服务,9分;

  6.精神文明建设,6分;

  7.物业服务企业其他考核内容,28分。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100分)

  业主满意度分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情形,测评内容包括:

  1.综合管理服务,16分;

  2.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9分;

  3.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12分;

  4.秩序维护服务,12分;

  5.保洁服务,12分;

  6.绿化养护服务,12分;

  7.安全管理,12分;

  8.精神文明建设,9分;

  9.智慧物业建设,6分。

  四、考核程序及组织实施

  (一)文明镇办考核

  本项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对象为辖区内有城市社区的镇办。

  1.镇办自查申报。镇办按照考核内容对辖区所有社区逐一进行自查,逐项确认达标情况,形成各考核事项达标情况汇总数据,按照社区达标数量占比计分的办法,逐项计算得分,确定总分后,填写《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附件1),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得分情况,并提报相关基础资料。

  2.区县主管部门验收。区县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验收,保证考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成绩对镇办进行排名,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区县考核情况以及有关资料报市局。

  3.市主管部门复核。市局组织人员对区县申报的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申报不实的,统一调低申报成绩。

  4.成绩报送。市局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复核成绩报市文明办。

  (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本项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对象为区县。

  1.考核时间。每月中旬。

  2.考核人员。市局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每季度前两个月以物业管理专家为主进行考核,第三个月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参与考核。

  3.考核依据。《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

  4.现场考核。考核组对每个区县随机抽取3个住宅小区进行考核,包括2个星级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1个简易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取3个小区考核平均分作为区县得分。为保障考核公平,全市每月考核统一星级等次的小区。

  5.考核加分和减分。

  加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按规定完成业主满意度测评并公布“红黑榜”的区县每次加5分。

  减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区县考核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

  6.成绩报送。市局每月25日前将考核成绩和区县排名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业主满意度测评

  本项考核区县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住宅小区,不含简易物业管理小区。

  1.考核组织。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镇办、社区居委会实施。每个小区每次调查业主满意度覆盖率按户计不少于50%,原则上每年小区业主满意度调查覆盖一遍。

  2.考核依据。全市统一的《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

  3.考核形式。入户调查、网络调查或者手机下载APP调查等方式。

  4.计分办法。

  (1)业主打分。依据《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业主对33个项目选择满意度评价档次,在相应档次打“√”,其中第1个项目满意得4分,基本满意3.2分,一般2.4分,不满意0分;其余32个项目满意得3分,基本满意2.4分,一般1.8分,不满意0分。业主完成选择后,得出评价分数,并在评价表中填写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2)小区得分。组织单位汇总小区参与调查的业主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小区得分。

  5.小区排名。区县以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对辖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并对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分析会诊,制定整改措施。其中,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占80%,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各占5%。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重点为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6.公布“红黑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小区排名,分别按一定比例(10%左右)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小区名次和名称,同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公布时间不迟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7.结果运用。列入“红黑榜”的住宅小区,作为物业企业信用评级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榜”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五、考核要求

  考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对考核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

  (二)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主动予以回避。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

  (四)及时报送考核结果。

  如有违反以上纪律,对参加考核人员立即组织调整。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4月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

  2.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3.淄博市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价表

篇3: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管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10)

  附件1

  珠海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该住宅建设项目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以该项目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暂行规定必须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级别等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暂行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专家中予以补充。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审、现场答辩等内容,具体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标书评审是指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阅投标书与其是否一致,按计分规定独自进行评判。

  现场答辩是指评委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拟派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现场答辩。答辩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评审、比较、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照本暂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即宣布评标结果,并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2019)

  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

  (一)设立业主大会;

  (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

  (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

  (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六十日前向镇街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经镇街审查,符合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条件的,镇街应当书面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由区物业主管部门向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调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根据调取信息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数据库。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数据库建成后,镇街应当向召集人出具电子投票系统启用时间和使用期限的书面通知。

  镇街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启用当日向召集人开放电子投票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二十日,将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书面告知镇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应当一致。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

  公示期满后,召集人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开始使用前,在镇街的指导、监督下,将投票起止时间、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录入电子投票系统。

  第八条 业主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认证。

  业主应当在召集人确定的投票期限内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按照指引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投票。

  第九条 业主完成身份认证,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视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已经依法送达该业主。

  业主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完成投票,视为业主已经参与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电子投票结果视为业主本人的投票结果。

  业主应当保管好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账号、密码及电脑、手机等设备,防止信息泄漏、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

  第十条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后,不得再通过书面投票进行表决。出现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两种形式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在投票期限届满前三日,召集人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提醒尚未投票的业主投票。

  在投票期限内,业主可以随时登录电子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二条业主仅对业主大会会议部分表决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的,视为该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对于该业主未投票表决的其他议题,视为弃权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召集人在镇街的监督下,将书面投票的数据录入电子投票系统,与电子投票系统的数据一并汇总计票。

  召集人应当将投票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条镇街应当会同召集人对汇总计票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汇总结果统计表上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业主名义进行投票,或篡改、泄漏业主身份信息和投票信息。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公示、投票期限如无特殊说明,均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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