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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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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第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积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重建。确有困难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易地安排建设,建设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再行细分。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输。

  易腐垃圾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易腐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五)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应急预案。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专业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一条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工作方案。

  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

  鼓励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

  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鼓励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深加工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机肥。

  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易腐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术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

  (一)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置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下列相关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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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驳运)环节标识和作业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沪分减联办〔20**〕9号

  关于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驳运)环节标识和作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分减联办,市质监中心、市废管处: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8号)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0**年)》(沪分减联办〔20**〕5号)要求,本市公共场所、各类单位和居住区应规范设置分类容器、分类标识,落实分类驳运和收运。为落实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减量办法》,现就规范内容和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主要规范内容

  (一)规范废物箱和分类容器标识

  全市公园绿地、商业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工业园区、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可回收物”“干垃圾”两分类配置垃圾分类废物箱,并张贴本市规定的废物箱分类标识(见附件1)。鼓励机场、车站、商业广场、商务园区等窗口地区做好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工作(细化标识见附件2)。废物箱内桶采用垃圾袋的,应按照可回收物和干垃圾类别,分别采用蓝色和黑色垃圾袋。

  全市各单位按照《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要求,在办公场所、食堂(或集中用餐场所)、公共区域、垃圾箱房规范设置分类投放容器,并张贴规范标识。

  全市居住区应按照分散投放点成组设置干、湿垃圾投放容器,集中投放点与垃圾箱房统一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或两网融合服务点)、湿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居住区垃圾箱房条件不具备的,集中设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容器,并做到标识规范(见附件3)。

  (二)规范分类收集(驳运)机具配置和标识

  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分类收集车辆应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隔离收集存放区域(或容器)和废液专用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张贴可回收物、干垃圾分类标识(见附件4)。若收集车上使用垃圾袋的,应采用黑色垃圾袋收集干垃圾,采用蓝色垃圾袋收集可回收物,车上不得外挂放置其他废弃物的垃圾袋。鼓励有条件的车辆根据可回收物种类对可回收物类别(如废塑料、废金属等)进行细化分隔区域和标识。

  居住区应配置与对接模式相适应的分类驳运设备,并按照收集需求配套驳运机具:定点以桶换桶模式应配置规范、标准的分类收集容器;驳运后定点收运模式应配置标识清晰的干、湿分类驳运机具(标识见附件5);由环卫作业收运单位在垃圾箱房分类直运的,应规范管理居民分类投放和垃圾箱房分类收集,环卫作业车辆应标识明显清晰。各单位应按照居住区驳运规范做好分类驳运机具管理。

  (三)落实分类收集(驳运)行为

  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垃圾分类收集应遵循:一是采用具有明显标识和分隔的分类收运机具,不混装;二是合理安排作业,及时收集,确保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不满溢;三是规范收集,收集过程不散落;四是规范辅助分类,对道路废物箱内的饮料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进行辅助分类,存放在收集工具合适的分隔区内;五是收集存有液体的饮料瓶时,要妥善处置,不得随地倾倒液体造成二次污染。

  各单位和居住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规范驳运模式和驳运工具,落实分类驳运要求,实现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和干垃圾分类驳运,按照定点以桶换桶、驳运后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业单位与区域内居住区分类收集后的对接方式。各责任人分类驳运时,应确保四分类收集容器与驳运工具标识相对应。各环卫专业收运单位进行垃圾清运时,确保车辆标识与垃圾桶标识对应,即湿垃圾清运车(以此类推)只能装载且必须装载贴有湿垃圾标识垃圾桶内的垃圾,对于单位垃圾分类纯净度不达要求的,可出具整改告知单;对居住区分类不达标的,可记录情况反馈管理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部署

  7月10日前,各区分减联办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动员部署,通过动员会、告知单发放或公告等形式,推进落实街镇(乡)等属地管理机构完成辖区内单位、公共场所、居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要求部署。

  7月31日前,静安、长宁、杨浦、松江、奉贤、崇明区和其他区2个整区域推进垃圾分类的街道以及黄浦、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点保障区域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全面实施分类收运;以上区域所有涉及驳运环节的单位、居住区全面实现分类驳运。分类驳运车辆及机具可采用简易隔离装置或分类袋装,分类标识应清晰。

  9月30日前,上述区域内用于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的机具按可回收物、干垃圾和废液分类收运的要求,全部完成改造或新购(本市主要窗口地区应尽可能提前到位,机具更新应及时纳入采购计划);涉及分类驳运的居住区物业应配置规范的分类驳运机具。本市其他区域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全面实施分类收运,所有涉及分类驳运环节的居住区实现分类驳运,分类驳运车辆及机具可采用简易隔离装置或分类袋装,分类标识应清晰。

  20**年一季度前,其他区域全面完成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机具改造或新购,所有涉及分类驳运环节的居住区配置规范分类驳运机具。

  (二)市区两级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市区两级联合督导机制,按下列要求督查落实情况:

  1、区自查:各区按照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物业分类驳运落实情况的自查和督导工作,分别于8月5日、10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送至市分减联办。

  2、市专项检查:市质监中心、市废管处于8月中旬、10月中旬分别对上述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并结合区自查报告形成本市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垃圾分类清运督导总结报告和居住区垃圾分类标识、机具规范情况督导总结报告。

  3、公众监督:市分减联办将依托绿色上海微信平台,发动行业青年和公众对道路和公共场所废物箱废弃物分类收运、物业驳运情况进行监督。

  上述各项检查监督均纳入市分减联办对各区的年终考核,并适时按月作为各区工作动态列入全市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简报;物业驳运情况同时作为达标小区、达标示范街镇创建的评价依据。

  特此通知。

  联系人:章也 文盛婷 联系电话:52567565

  Email:shshljfl@163.com

  上海市生活垃圾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代章)

  20** 年6月29日

篇3: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2018)

  穗物协通〔20**〕85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社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逐步解决生活垃圾产量不断增长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结构不合理带来的“垃圾围村”危机。根据“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社区内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快社区试点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垃圾分类工作运行机制,经20**年11月1日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律规范

  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贯彻执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积极配合城管部门,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样板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积极配合住建部门,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考核标准,将工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四、接受政府部门指导,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加强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工作。

  五、接受行业协会指导,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加强学习,积极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

  六、认真组织积极贯彻,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带头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七、认真学习善于总结,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新技术应用的总结和推广。

  八、认真研究努力改善,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进行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规范严格执行,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模式。

  十、制定标准实施统计,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采集、记录、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检查登记表”和“生活垃圾清运量及流向登记表”。

  十一,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在社区内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进行广泛宣传,把垃圾分类的好处及必要性植入广大业主的思想当中,加强业主对生活垃圾进行自主分类的意识,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整体素质。

  十二、组织培训落实践行,会员单位企业应带头按照《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居住小区(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的规范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工作计划,建立垃圾分类示范点,积极开展培训,组织现场展示和观摩学习,努力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有效落地”贯穿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过程。

篇4:莆田市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2018)

  莆建物〔20**〕6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8号)文件精神,现就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与物业服务项目所属社区紧密配合,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责任,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在20**年12月18日前全面实施。

  二、分类方法

(一)主体范围。

全市到20**年前在建成区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以辖区为单元,居住区域、单位区域、公共区域连线成片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四位一体”机制。

  居住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单位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4类;无集中供餐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3类;公共区域,包括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有条件区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分、细分。

(二)强制分类要求。

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个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定时收运。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鼓励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2.厨余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含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贝壳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厨余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厨余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车身要有明显标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厨余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三、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张贴、发放垃圾分类宣传资料,并利用所在小区公示栏、宣传栏、电梯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二)做好垃圾分类用具管理、维护工作。

垃圾分类有关用具目前尚为无偿提供、统一配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用具的设置投放工作,负责确定放置地点,并做好垃圾分类用具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引导好小区住户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负责将小区垃圾分类用具转运到规定的集驳点(准物业管理老小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做好垃圾分类相关意见反馈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注重倾听、收集业主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社区反馈。

(五)积极参加垃圾分类知识培训。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克服人手紧张的困难,合理安排、调度,确保相关人员按时参加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社区组织的垃圾分类培训,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水平。

(六)配合做好垃圾分类检查工作。

垃圾分类检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在做好相关登记后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四、工作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要将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列入物业管理项目日常检查考核重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进行物业管理项目考核登记扣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与物业服务小区评优考评(复评)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开展垃圾分类工作配合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项目评优考评(复评)资格。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18日

篇5: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2019暂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

  京管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积存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此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年1月11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拆除垃圾的清理和资源化处置,推进循环利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65号),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函》(京管函〔20**〕36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垃圾强制分类处置

  按照工程渣土、拆除垃圾、施工垃圾、装修垃圾对建筑垃圾实施大类分流,其中:

  (一)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回填、堆山造景、微地形或坑矿修复等综合利用处理方式为主,进入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处置为辅,禁止进入临时性或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二)拆除垃圾。以现场资源化处置为主、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处置为辅,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成的可暂时存放。除东城区、西城区外,其他区原则上不得跨区处置,确需跨区处置的,应取得处置地点区政府同意。

  (三)施工垃圾。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房山区内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优先进入本区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进入本区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他区施工垃圾按区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可选择进入临时性资源化处置设施。

  (四)装修垃圾。朝阳区、石景山区、昌平区、房山区试点利用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工厂或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协同处置装修垃圾,其他区装修垃圾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到指定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暂时存放。

二、加快积存拆除垃圾清理

  (一)规范设置拆除垃圾暂时存放点位。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设置建筑垃圾堆放点位,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具体设置标准满足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见附件)。暂时存放场应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负责管理运行,并告知所在地街乡镇政府、区城市管理委、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区生态环境局,暂时存放场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加快推进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工作。20**年8月底前,各区积存的拆除垃圾能够在现场资源化处置的应全部处置完毕,实现场平地净;确实无法在现场完成处置的,应统一清理至暂时存放点位。

  (三)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暂时存放场应做好扬尘控制,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应做好路面硬化,其中场区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的,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应对非作业的面进行覆盖或喷洒抑尘剂;运输车辆应符合标准,并做到密闭;严禁接收餐厨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因历史原因在处置场内遗留的其他固体废弃物须限期清理。

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

  (一)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7号),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再生产品,其中市政、交通、园林、水务等市级工程,按照最新发布的《建筑垃圾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10%。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落实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办公室《关于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号),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未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增加的投资,根据既定的项目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完成审批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调整优化设计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支持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理调整优化设计方案,完成项目设计变更,并对相关批复予以调整,增加的投资按照项目既定的投资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并在项目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予以支持和指导。

  (三)各区参照市级要求,提出本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应用要求。资源化处置企业结合所在地区工程情况,生产本地区需求量大的产品,保障产品质量,且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四、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附件

建筑垃圾暂时存放场地设置规范

  一、暂时存放场可选择临时用地,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

  二、暂时存放场主体设施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等,如设置在废弃矿坑及其他低洼地点,应具有地基处理。

  三、暂时存放场堆放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米。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或雨水收集池,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收集的雨水可用于车辆冲洗或场地喷淋使用。

  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如超过3米,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如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五、暂时存放场应合理设置进出口,进出口有车轮冲洗设施、计量设施和监控设备。

  六、暂时存放场可根据预期后端处理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七、暂时存放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洒水及雾炮机等作业和降尘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

  八、暂时存放场应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要求。

  九、做好场区道路硬化,其中原有硬化道路应保留,场区没有硬化道路,应采用再生骨料铺设,并分层压实,进行简易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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